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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天秦刑初字第316號
公訴機關(guān)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康某甲。
辯護人嚴珍珍,甘肅鑫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甲。
被告人杜某某。
被告人康某乙。
被告人康某丙。
辯護人劉冰,甘肅紀元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天秦檢公訴刑訴(2015)第16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杜某某、康某乙、康某丙犯故意傷故意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杜某某、康某乙、康某丙及康某甲的辯護人嚴珍珍、康某戊的辯護人劉冰均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夫婦在天水市秦州區(qū)齊壽鄉(xiāng)稍子村和鄰居康某丁、杜某某夫婦因為鄰里糾紛發(fā)生廝打,廝打中致康某丁、楊某甲受輕傷。案件偵查中,2015年2月7日8時許,康某甲、楊某甲夫婦及女兒康某乙、康某丙在齊壽鄉(xiāng)稍子村自家屋后持棍圍毆杜某某,致杜某某受輕傷。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guān)證據(jù)予以證實。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杜某某、康某乙、康某丙的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yīng)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被告人康某甲對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嚴珍珍的辯護意見是,被害人康某丁的鼻骨骨折系與康某甲身體沖突過程中碰撞造成,本案系鄰里糾紛引起,雙方均有過錯,現(xiàn)雙方就經(jīng)濟賠償達成協(xié)議且相互諒解,建議對康某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楊某甲對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表示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杜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表示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康某乙辨稱自己沒有打被害人杜某某,只是持棍打了杜某某的兒子康某壬。
被告人康某戊辨稱自己沒有參與打架。其辯護人劉冰的辯護意見是本案系鄰里糾紛矛盾激化引起,被告人康某丙有自首情節(jié),系從犯且犯罪較輕,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人康某乙、康某丙均系康某甲、楊某甲的女兒,被告人杜某某與被害人康某丁系夫妻關(guān)系,均系天水市秦州區(qū)齊壽鄉(xiāng)稍子村村民,平時關(guān)系尚可。2008年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夫婦在村口公用地上蓋了豬圈養(yǎng)豬,2012年杜某某、康某丁夫婦在與康某甲豬場相鄰地蓋了羊場養(yǎng)羊,相鄰后兩家因水路等問題時有爭吵發(fā)生。2014年7月17日早上11時許,杜某某放羊歸來時看見正在打麥的康某甲及家人把麥草堆放在羊圈墻上,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吵,繼而被告人楊某甲及女兒康某乙和杜某某發(fā)生廝打致杜某某受傷。經(jīng)秦州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杜某某損傷屬輕微傷。2014年9月10日楊某甲、康某乙均因毆打他人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行政處罰,楊某甲被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元,康某乙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
2014年12月8日晚8時許,被告人杜某某與丈夫康某丁收拾自家羊圈屋頂時,不慎將康某甲家豬圈頂?shù)膬蓧K石棉瓦撞掉摔爛,康某甲聽見響聲出來查看時,與康某丁夫婦發(fā)生爭吵,繼而雙方發(fā)生廝打,廝打中,杜某某致楊某甲受傷,康某甲致康某丁受傷。楊某甲經(jīng)天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診斷:1、閉合性胸部外傷:胸骨體骨折、雙下肺挫傷、心包積液(微量);2、顱腦外傷:頭皮血腫;3、多發(fā)皮膚軟組織挫傷??的扯〗?jīng)天水四0七醫(yī)院診斷:1、鼻骨骨折;2、鼻面部軟組織損傷。事發(fā)后康某丁報警,公安機關(guān)介入偵查。
2015年2月7日早8時許,被告人杜某某從羊圈回家,途中經(jīng)過楊某甲家時,與楊某甲發(fā)生爭吵,繼而雙方廝打,聞訊出來的被告人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均手持木棍對杜某某毆打,致杜某某受傷。杜某某經(jīng)天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診斷:1、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2、多發(fā)軟組織挫傷;3、右上肢外傷,右前臂神經(jīng)損傷。
經(jīng)天水市秦州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康某丁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楊某甲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杜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且杜某某的傷屬中空性皮下出血的形態(tài)符合木質(zhì)棍棒類工具致傷的特點。
2015年4月2日康某甲經(jīng)通知自行到偵查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如實供述毆打他人的主要事實,后被刑事拘留。楊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多次口頭或書面?zhèn)鲉揪坏桨附邮苷{(diào)查,后經(jīng)代理律師和辦案民警多次講明利害關(guān)系,三人于2015年4月17日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楊某甲如實供述毆打他人的主要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在偵查期間能隨傳隨到,且接受調(diào)查時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審理中,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和杜某某、康某丁達成協(xié)議,各自的經(jīng)濟損失自行承擔,相互不再賠付,并對對方的行為表示諒解,請求對對方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提交,并經(jīng)當庭示證、質(zhì)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康某丁的報案材料及陳述,2013年6月10日天下大雨,康某甲把我家羊圈的水渠給堵上了,給我造成很大的經(jīng)濟損失,為此我還報了警。2014年7月17日11時左右,我妻子杜某某放羊回來時,康某甲一家正在打麥子,把麥桿搭在我家羊圈塑料屋頂上,杜某某去說時,雙方發(fā)生爭吵,康某甲老婆楊某甲先撕住杜某某的頭發(fā),康某乙順勢從杜某某的后腰部連踩幾腳,并用力撕住杜某某的頭發(fā)在地上連續(xù)磕碰。2014年12月8日晚我和杜某某在修羊圈的頂子時,不小心把康某甲家豬圈頂子上的石棉瓦給弄爛了,康某甲出來后罵我,后來楊某甲也出來了,我們爭吵起來,楊某甲和杜某某就互相撕的對方的頭發(fā),我把康某甲的左肩膀推了一下,康某甲用棍打我沒有打上,我勸拉杜某某時,康某甲用右手朝我的鼻子一背拳,我一低頭鼻子就開始流血,康某甲又用左手拿的木棍朝我打了一下,打在左胳膊上了,棍子頭打在我的鼻子上了。
2、證人楊某乙的證言,2014年12月8日晚6時左右,我看見杜某某和楊某甲在打架,互相撕的頭發(fā),康某丁在康某甲家豬圈門口的路邊坐著,鼻子在流血,我就過去把兩個人拉開。杜某某往回家走時,康某甲說在他家門口打架,不能就這么走了,楊某甲就上前又把杜某某的頭發(fā)撕住,兩人就倒在地上了,把腿互相交在一起廝打一直到警察來。
3、證人康某己的證言,2014年12月8日晚上,我吃過晚飯去村主任家復印材料回家時,在康某甲家小賣鋪門口,看見康某丁在豬圈門口的路邊坐著,楊某甲和杜某某二人互相撕的頭發(fā),側(cè)躺在地上,康某庚媽讓我和她一起勸架時,康某甲說這架不能拉,讓我少管閑事,我怕惹事就在一邊站著,一直到警察來楊某甲和杜某某一直互相撕著頭發(fā)躺在地上。
4、證人康某辛的證言,2014年12月8日晚,我回家時經(jīng)過康某甲家小賣鋪,聽見有人吵鬧,走近一看原來是杜某某和楊某甲在打架,兩人互相撕的對方的頭發(fā),頭頂在一起側(cè)躺在路上,我想拉開,康某甲過來讓我不要管,我就回家了。
5、證人康某壬(杜某某兒子,生于1998年7月25日)的證言,2015年2月7日早上,我和母親杜某某在羊圈旁的房間起床后,準備回家吃早飯。我母親拿著兩個暖水瓶走在前面,我在鎖門時,聽到我母親喊我的聲音,我趕過去一看,康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在路邊站著,手里都拿著一根棍,我母親和楊某甲在康某甲家家房背面的渠里面躺著,楊某甲的一只手抓著我母親的頭發(fā),另一只手在亂打,我沒拉開。這時康某甲過來,用手里拿的棍亂打我母親,然后康某乙和康某丙手里都拿的棍,也就亂打我母親,他們在我母親的頭上、腿上打了無數(shù)棍,有人來了之后我發(fā)現(xiàn)他們手中的棍不見了。我護我母親時背上也挨了幾棍,不知道是誰打的。
6、證人堅某甲的證言,2015年2月7日,我剛起床聽見有人吵架,過去看見杜某某在路上坐著,杜某某的兒子康某壬拉杜某某著哩,楊某甲被康某乙、康某丙扶著在路上站著,過了一會兒,康某甲從家里出來了,讓家里人回,他們就回家了??的橙删桶讯拍衬潮郴丶伊恕?/p>
7、證人錢某甲的證言,2015年2月7日早上,我聽見有吵架的聲音,過去看見楊某甲和杜某某相互撕扯著對方的頭發(fā),康某乙過來了,我就對康某乙說,不要打了??的骋也蛔屛夜埽揖妥吡?。
8、證人康某癸的證言,2015年2月7日早8點左右,我在我家小賣鋪門前的院子里掃雪時,聽見康某甲家屋后的地方有女人的聲音在喊:“鎮(zhèn)鎮(zhèn),救命!”。我走過去一看,是康某甲和楊某甲兩口子及兩個女兒在打杜某某??的臣姿麄兯膫€每人手中拿著一根短棍,像莊農(nóng)人敲打玉米棒一樣一棍一棍朝杜某某身上亂打,杜某某在地上躺著,拼命喊“救命”,打的過程持續(xù)了大約十幾分鐘,我看見杜某某的兒子跑過去了。我回到小賣鋪給一個人賣完煙再出來看時,他們四人還在打杜某某,杜某某的兒子鎮(zhèn)鎮(zhèn)也好像挨了打,周圍還站著康某某和康某某老婆,他們在拉架。康某甲他們四人就把手里的棍順著他家的房頂扔進院子里了。
證人康某某的證言,2015年2月7日早8時許,我在院子掃雪時聽見路上有人使勁并發(fā)出“嘿、嘿!”和棍打人身體的聲音,一個女的喊“救命!鎮(zhèn)鎮(zhèn)你死了嗎?”,我意識到是杜某某在喊。我出去往上走時,看見康某乙、康某丙用棍正在打杜某某,杜某某和楊某甲相互撕著頭發(fā),面對面躺在地上。我走到跟前時,康某乙、康某戊就不打了,分別提著一根棍和康某甲圍著杜某某,康某甲兩次沖上去要打杜某某都被我攔下了,但之前聽到的“嘿、嘿!”聲是男人的聲音??的衬澈蛨阅臣讈淼臅r候康某乙和康某丙手里的棍不見了。
證人康某某的證言,2015年2月7日早上我在睡覺,老婆說杜某某和楊某甲一家打架了讓我去勸,我起床后順著吵架的聲音跑過去,看見杜某某和楊某甲相互撕扯著對方的頭發(fā),我就把他們拉開了。
證人趙某甲的證言,康某甲和康某丁兩家原來關(guān)系還可以,自從兩家分別私自在村口的集體地上相鄰蓋了豬場和羊場后就有了矛盾。3013年他們兩家就發(fā)生過爭吵,2014年就發(fā)生了打架。2014年12月8日晚,我去村主任家辦理村務(wù),往回走的時候天已黑了,走到康某甲家小賣鋪時,看見兩個女人在馬路邊上睡著,走近一看是楊某甲和杜某某廝打在一起,他們兩個互相撕的頭發(fā),兩只腿互相交在一起,都不放手??的臣自谂赃呎局鴽]有勸架,我和康某庚媽一起拉架時,康某甲的態(tài)度不好,不讓我們管閑事。康某丁手捂的鼻子坐在路邊打電話,他的鼻子受傷了??的臣准遗c村民關(guān)系一般,大女兒康某乙已經(jīng)出嫁了,但基本在康某甲家里生活。康某甲家里養(yǎng)豬的地方和康某丁家養(yǎng)羊的地方都在村口,一到夏天臭氣難聞,村民意見很大。
證人曹某甲的證言,2014年7月17日中午,我在家里哄孩子,聽見有人吵架,出來看時,康某甲兒子康海金在麥堆上站著,康某甲在路上站著,楊某甲、康某乙和杜某某三個人就在路上吵架著哩,杜某某在路上隨手拾了一根棒棒,被康某乙還是楊某甲奪下了。我進了一下屋子出來時看見杜水在麥草里躺著哩,楊某甲和康某乙撕著杜某某的衣服手甩著打杜某某,康某乙還用腳踏杜某某的腿著哩。我當時心急的很,想著楊某甲可能今天就把杜某某打的重了。后來康某乙和杜某某都撕的對方的頭發(fā),康某甲取下戴的手套,在杜某某的頭上打了幾拳,杜某某就抱的頭倒在地下喊著“媽媽,我的頭”,康某乙見杜某某倒在地下,就松開了抓頭發(fā)的手。不一回警察就來了。
證人趙某甲的證言,康某甲和康某丁原來住的比較遠,也沒有什么矛盾。大約是2008年康某甲私自在村口集體的地方搭建了幾間房子開始養(yǎng)豬,康某甲養(yǎng)豬后村民比較反對,一到夏天臭氣難聞。大約過了兩三年,2001年左右,康某丁通過鄉(xiāng)政府的扶持政策,私自在康某甲家豬場旁邊建了羊場后兩家就有了矛盾。2014年7月份,兩家因為打場發(fā)生了沖突,好像是康某甲一家人把康某丁老婆杜某某打了,后來聽說把楊某甲和女兒康某乙給拘留了,兩家就把仇結(jié)下了,并接二連三的打了好幾次架。
證人楊某乙的證言,2015年2月7日早上8點多,我在院子里掃雪時聽見有個女人的聲音在喊“救命!”我抬頭一看康某甲正抓著杜某某的脖子后面的衣服往路下面康某甲家的方向走,杜某某使勁不想去,就這樣一個用勁扯,一個用勁往后退,一直往下拉,杜某某嘴里喊著“媽媽呀,救命!”我就走過去勸他不要這樣,剛想拉時康某甲說:“這事你不要管。”我就再沒拉回家了。
現(xiàn)場勘察筆錄及照片,證實了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病歷材料及傷情鑒定結(jié)論,證實了康某丁于2014年12月8日經(jīng)天水四0七醫(yī)院診斷:1、鼻骨骨折;2、鼻面部軟組織損傷。楊某甲于2014年12月10日經(jīng)天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診斷:1、閉合性胸部外傷:胸骨體骨折、雙下肺挫傷、心包積液(微量);2、顱腦外傷:頭皮血腫;3、多發(fā)皮膚軟組織挫傷。杜某某于2015年2月7日經(jīng)天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診斷:1、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2、多發(fā)軟組織挫傷;3、右上肢外傷,右前臂神經(jīng)損傷。經(jīng)天水市秦州區(qū)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康某丁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楊某甲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杜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且杜某某的傷屬中空性皮下出血的形態(tài)符合木質(zhì)棍棒類工具致傷的特點。
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楊某甲、康某乙于2014年9月10日因毆打他人被行政處罰,楊某甲被行政拘留五日,罰款200元,康某乙被行政拘留十日,罰款500元的事實。
18、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物證木棍三根,證實了事發(fā)時被告人所持木棍打架的事實。
19、天水市婦幼保健院的診斷證明,證實被告人康某乙于2015年8月10日經(jīng)檢查已懷孕的事實。
20、被告人康某甲的供述,2014年12月8日下午8點多,我聽見我家豬圈的石棉瓦響了一聲,出去看時康某丁站在與豬圈相鄰的他家羊圈的墻上打石棉瓦,我問時他罵我。后來杜某某和我老婆楊某甲就廝打著,康某丁往來激時在我的臉上碰了一下,把我的臉都碰麻了,康某丁就捂住鼻子坐在地上了。2015年2月7日早上,楊某甲出去上廁所,一會兒我聽見楊某甲喊救命,我出去看時,楊某甲和杜某某兩人在廝打,我就在杜某某的手腕處打了一下。
21、被告人楊某甲的供述,我和杜某某家是鄰居,因為日常生活發(fā)生過幾次矛盾,2014年7月因鄰里糾紛雙方打過架,我和大女兒康某乙因毆打他人被拘留和罰款。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我們兩家又因鄰里糾紛發(fā)生打架,我被杜某某打成輕傷。2015年2月7日早晨8點多,我出門看煙道時碰到杜某某,杜某某先罵我,我們倆就廝打開了,杜某某還在我腿上咬了一口。康某甲出來后杜某某要跑,康某甲把她追上講理,杜某某把康某甲的臉挖破了,康某甲就打了杜某某幾下。我沒看見康某乙和康某丙打杜某某。
22、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2014年12月8日晚5點多,我和丈夫康某丁修理羊圈時不小心把相鄰的康某甲家豬圈上的石棉瓦弄爛了,康某甲、楊某甲就和我吵開了,楊某甲就撲過來一把撕住我的頭發(fā),我們兩個就互相撕住頭發(fā),倒地后康某甲還過來在我頭上踢了幾腳,被人勸開后我快走到家門口時,楊某甲追上我,又把我頭發(fā)撕住,我們就互相撕住頭發(fā),摔倒在地上,她用腳在我身上亂踢亂踏,我也用腳在她身上亂踢亂踏,直到警察來才把我們分解開。楊某甲和我打的時候,我丈夫康某丁過來拉我,康某甲就在我丈夫臉上打了一拳,接著康某甲用左手拿的一根木棒,在我丈夫康某丁臉上打了一棒,康某丁就坐在地上沒有起來。2015年2月7日早8時許,我從羊場起床往家里走,路過康某甲家屋后時,康某甲從后來追過來,手里拿著一根皮帶,把我的頭發(fā)從后面撕住,我把手里提的暖水瓶就扔了,康某甲把我扯倒在地后用皮帶在我身上亂打,同時康某甲老婆楊某甲和兩個女兒從他家屋后出來了,每人手里拿著一根木棍,一起打我,我兒子康某壬來后護我也被她們打了幾棍。
23、被告人康某乙的供述,2015年2月7日早8時許,我在家里睡覺,聽見我媽楊某甲喊救命的聲音,我出來時看見楊某甲在地上躺著,杜某某在身上壓著,兩人互相撕的頭發(fā),我爸康某甲抓的杜某某的衣服,我就走到家里拿了一根棍子,站在邊上看,準備找機會打杜某某。后來被人勸開后就回家了,不知道杜某某身上的傷是如何來的。后來聽我母親楊某甲說我父親康某甲也打了杜某某。
24、被告人康某丙的供述,2015年2月7日早上8點多,我和姐姐康某乙在家里,突然聽見我媽楊某甲喊救命的聲音,我出去一看,楊某甲和杜某某兩個撕的頭發(fā),都在地上躺著,我爸康某甲和康某乙在旁邊站著,杜某某兒子康某壬手里拿著一根木棍扔向康某甲。我順手拾了一根竹棍提在手里,走到康某壬跟著讓他把我媽放開,他沒有放,我就用竹棍在他頭上打了幾下。
25、到案經(jīng)過,證實2015年4月2日康某甲經(jīng)通知自行到偵查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后被刑事拘留,楊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多次口頭或書面?zhèn)鲉揪坏桨附邮苷{(diào)查,后經(jīng)辯護律師和辦案民警多次講明利害關(guān)系,三人于2015年4月17日接受調(diào)查。被告人杜某某在偵查期間能隨傳隨到,且接受調(diào)查時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康某乙、康某丙與被告人杜某某均不能正確處理鄰里關(guān)系,數(shù)次發(fā)生打架致人輕傷,故其行為均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成立。在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康某乙、康某丙于2015年2月7日毆打杜某某的共同犯罪中,康某甲、楊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康某乙、康某丙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杜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能自動到案,且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經(jīng)傳喚或做工作能自動到案接受調(diào)查,且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均系自首,且庭審中認罪態(tài)度較好,故均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康某乙、康某丙經(jīng)做工作能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接受調(diào)查,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故不能認定自首。康某乙、康某丙辯解其于2015年2月7日沒有打被告人杜某某的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康某乙、康某丙與被告人杜某某均系同村村民,且兩家因經(jīng)營養(yǎng)殖而相鄰,本應(yīng)和諧相處共同幫助,但近年來因鄰里瑣事而矛盾頻發(fā),爭吵不斷,在村里產(chǎn)生不良影響,且在康某甲、楊某甲夫婦和杜某某、康某丁夫婦發(fā)生打架,致楊某甲、康某丁輕傷后,公安機關(guān)在偵查處理期間,被告人康某甲、楊某甲、康某乙、康某丙又與杜某某發(fā)生打架,致杜某某輕傷,行為極其惡劣,理應(yīng)嚴懲,但鑒于該案系鄰里矛盾激化引發(fā),且就賠償達成協(xié)議,相互取得了諒解,均有悔罪表現(xiàn),故均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辯護人關(guān)于以上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康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被告人楊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三年;
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康某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被告人康某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甄 瑾
代理審判員 韓瑞鋒
人民陪審員 張永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李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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