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甲、李某乙等與王某、王某甲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8閱讀量:(1433)
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張民二初字第08號
原告李某甲,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學文化程度,甘肅省張家川縣人,農(nóng)民(缺席)。
原告李某乙,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學文化程度,甘肅省張家川縣人,農(nóng)民。
原告李某丙,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學文化程度,甘肅省張家川縣人,農(nóng)民。
原告李某丁,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學文化程度,甘肅省莊浪縣人,農(nóng)民(缺席)。
原告李某戊,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學文化程度,甘肅省張家川縣人,農(nóng)民(缺席)。
委托代理人趙建忠,男,張家川縣龍山鎮(zhèn)法律服務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別代理。
被告王某,男,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現(xiàn)年30歲,甘肅省張家川縣人,甘肅省張家川縣馬關(guān)鄉(xiāng)廟灣村五組。電話:。缺席。
被告王某甲,女,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肅省張家川縣人,甘肅省張家川縣馬關(guān)鄉(xiāng)廟灣村五組(系第一被告姐姐)。缺席。
被告談某,女,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肅省張家川縣人,甘肅省張家川縣馬關(guān)鄉(xiāng)廟灣村五組(系第一被告的妻子)。缺席。
委托代理人陳建平,男,甘肅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代理。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建設、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訴被告王某、王某甲、談某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2年2月17日,我們五人經(jīng)人介紹到開元駕校培訓并考駕駛執(zhí)照。我們先后各自交八千元,五千元不等,交款后被告一直未叫我們參加學習考試,并且將我們的款項遲遲不退,致使我們五人無法到另外處報到考試,因我們五人檔案現(xiàn)在在張家川縣交通警察大隊無法提取,這給我們帶來巨大的損失。我們要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退還我們培訓費26000元,并支付2012年至2014年的利息。兩項共計36000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五原告交培訓費是事實,王某主要負責培訓。開元駕校已倒閉了,被告把五原告轉(zhuǎn)到了甘谷華營駕校和眾友駕校后,開元駕校自動吊銷了。李某乙的科目一考過了,科目二預約上了,李某丙于2012年3月31日補考了但是考試成績?yōu)榱?;李翰祥科目一預約上了但是考試成績是35分,必須達到90分以上才能過;李某丁科目一預約上了考試成績25分。即原告大部分科目一考了但未過,科目一過了才能預約科目二?,F(xiàn)在被告可以賠償原告損失,但不能解除合同,被告可以聯(lián)系其他駕校讓原告培訓,可以商量繼續(xù)履行合同。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2月17日。原告五人經(jīng)人介紹到被告處培訓并考取駕駛執(zhí)照。原告五人先后分別向被告交培訓費為:李某甲8000元,李某乙8000元,李某丙5000元,李某丁2500元,李某戊2500元,五人共計交培訓費26000元。交款后除原告李某乙培訓五天外,其余原告都未接受培訓,至今五原告均未取得駕駛執(zhí)照。五原告遂于2015年1月20日向法院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返還五原告培訓費及利息36000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交費票據(jù)七張,被告提交的科目一考試成績單五份,機動車駕駛技能準考證明兩份在案證實,各證據(jù)能相互印證,應予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教育培訓合同關(guān)系成立,五原告依約向被告交付了培訓費,被告應及時通知原告培訓并考取駕駛執(zhí)照,但除被告李某乙培訓五天外,其余原告均未通知培訓,系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培訓費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條第二項、第九十四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
二、由被告王某、王某甲、談某連帶退還原告李某甲培訓費8000元,退還原告李某乙培訓費8000元的80%即6400元;退還原告李某丙培訓費5000元;退還原告李某丁培訓費2500元;退還原告李翰祥培訓費2500元;共計退還五原告244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受理費700元,由被告承擔。
上述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及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秀芳
代理審判員 吳亞麗
人民陪審員 李夫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馬鳳梅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