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謝某某、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9閱讀量:(1535)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76號
原告:劉某某,男,19**年**月出生,漢族,巢湖市人,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張翔翔,安徽祥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男,19**年**月出生,漢族,巢湖市人。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謝某某、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翔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某某、某某建設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原告系農(nóng)民工,被告謝某某為巢湖市某某西區(qū)樓層分包人,俗稱“包工頭”,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原名江西省中漢建設有限公司)是巢湖市某某小區(qū)總承包方。2012年3月初原告在被告謝某某手下從事木工工作,一直干到5月底。2012年底,原告要求謝某某支付拖欠工資,2013年2月8日,謝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條,承認拖欠工資10442元,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未果。原告認為,被告謝某某作為“包工頭”應當據(jù)實結(jié)算原告工資,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作為工程承包方,不應將工程分包給無資質(zhì)的個人,并有義務對分包人工資發(fā)放進行監(jiān)督,其對被告謝某某拖欠民工工資存在過錯。故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謝某某及時支付拖欠工資10442元,并由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原告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jù):
1、被告謝某某出具的欠條一份,證明被告拖欠其工資報酬10442元。
2、楊某某、王某的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原告于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底為被告謝某某在巢湖市某某西區(qū)建設工地從事木工工作。
經(jīng)質(zhì)證,原告提供的證據(jù)1系原件,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jù)2,證人未出庭接受質(zhì)詢,且詢問筆錄中也未附證人楊某某的身份信息,對其真實性本院無從核實,故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定。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底間,被告謝某某聘請原告為其在巢湖市某某西區(qū)建設工地從事木工工作。2012年底,原告要求被告謝某某支付工資報酬,經(jīng)結(jié)算,被告共差欠原告工資報酬10442元,2013年2月8日,被告謝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其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謝某某及時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10442元,并要求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謝某某聘請原告為其提供勞務,依法應承擔支付相應勞動報酬的義務,原告訴請被告謝某某支付工資報酬,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建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因其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原告從事的工作事項是由某某建設公司承建,而由某某建設公司違法分包給被告謝某某承包,故其該項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某某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劉某某工資報酬10442元。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0元,公告費800元,由被告謝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方旭東
審 判 員 周安俊
人民陪審員 張治國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曹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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