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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衢常芳民初字第64號
原告:馬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鄭建飛(特別授權代理),浙江誠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鄭某某。
被告:鄭某某。
原告馬某某、王某某與被告鄭某某、鄭某某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5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案情復雜,依法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29日、8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馬某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建飛,被告鄭某某、鄭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兩原告為夫妻關系,兩被告為姐弟關系,原告馬某某系被告鄭某某的前夫。原告馬某某與被告鄭某某于2012年4月28日協(xié)議離婚,雙方對財產(chǎn)分割作了約定:位于常山縣東案鄉(xiāng)某某村的三層樓房的第三層歸被告鄭某某,第二層歸原告馬某某,第一層由原告馬某某父母居住。2014年1月29日,兩被告借口瑣事,與兩原告發(fā)生口角,隨后毆打了兩原告,后原告報警。被告對原告隨意毆打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兩原告醫(yī)療費4574.91元、誤工費5040元、護理費72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交通費271元,合計13785.91元。
被告鄭某某辯稱:原告說的很多都不是事實,我與原告馬某某離婚半年,原告王某某就生了小孩。雙方發(fā)生糾紛的原因是2013年11月原告馬某某、王某某未經(jīng)過我的同意就把我房間內(nèi)的東西搬走。1月29日,我買年貨準備回家過春節(jié),發(fā)現(xiàn)原告還把圍墻大門都給關了,我很生氣,就找馬某某理論,隨后雙方互相拉扯起來發(fā)生扭打。我弟弟鄭某某是后來從車上下來勸架的,沒有參與打架。對于原告的損失,誤工費必須有工資條,營養(yǎng)費沒有這么多,交通費要憑票據(jù)的,護理費我不承擔的,醫(yī)療費該我承擔的我會承擔的,還有就是我房間的空調(diào)是我買的,原告必須還給我。
被告鄭某某辯稱:原告說的很多都不是事實,我姐姐鄭某某與原告馬某某感情一直很好的,他們離婚主要是原告王某某作為第三者插足,而且鄭某某沒有生育能力才離婚的。我看見原告馬某某拿茶杯打鄭某某,后來雙方發(fā)生拉扯,原告是在雙方互相拉扯過程中受傷的。對于原告的損失,誤工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我不認可的,醫(yī)療費是有水分的,我們要求鑒定,出于人道主義我愿意承擔1000元。
原告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結婚證、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書復印件各1份,用以證明原、被告的主體身份與雙方關系等事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沒有異議。本院審查后對前述證據(jù)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
2、馬某某病歷卡2本、診治證明書1張,以及醫(yī)療發(fā)票16張、ct、彩超檢查報告單5份,用以證明原告馬某某2014年1月29日受傷治療以及需要休息的情況,以及花費醫(yī)療費1252.34元,誤工費2520元的事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認為原告的ct檢查不合理,存在重復檢查,診治證明書上醫(yī)生是建議休息而非必須休息,其他的證據(jù)看不懂。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與本案相關,故對證據(jù)效力予以認定。
3、王某某病歷卡1本、診治證明書1張,以及醫(yī)療發(fā)票2張、費用清單和出院記錄各1份,用以證明原告王某某2014年1月29日受傷住院治療以及需要休息的情況,以及花費醫(yī)療費3322.57元,誤工費2520元,護理費7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的事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認為診治證明書上醫(yī)生是建議休息而非必須休息,其他的證據(jù)看不懂。誤工費、營養(yǎng)費不合理,護理費沒有依據(jù)的。本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上述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與本案相關,故對證據(jù)效力予以認定。
4、交通費票據(jù)15份,用以證明兩原告為治療花費交通費共計271元的事實。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被告認為交通費票據(jù)上沒有乘車時間,而且原告也不需要這么多的交通費。本院審查后認為,對交通費結合原告受傷治療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
5、根據(jù)原告方申請,本院調(diào)取了常山縣公安局大橋派出所民警對原告馬某某、王某某的詢問筆錄各1份,對被告鄭某某、鄭某某的詢問筆錄各1份,對馬某甲的詢問筆錄1份。
原告馬某某2014年1月29日的詢問筆錄中陳述:……2014年1月29日14時左右,我和妻子王某某在自己家里玩,門口駛來一輛面包車,我前妻鄭某某從車上下來走到我面前,用手抓我的衣領說,“馬某某,我們要把該分的分清楚。”我起身把鄭某某擋開,這時鄭某某弟弟鄭某某從車上下來,一拳打在我的左眼上,我一下子就倒在地上了,我爬起來后鄭某某就抓著我的頭發(fā),我用手里的茶杯扔鄭某某弟弟,但是沒扔到,我老婆抱著孩子跑到馬路上報警,鄭某某和他弟弟就一起追出去了,我看見鄭某某弟弟打了我老婆王某某好幾個巴掌,還一腳把她踢倒在地上,鄭某某也用手打了我老婆幾個巴掌,還踢了一腳,我跑到門口又被鄭某某弟弟一腳踢倒在地上了,接著民警就到了,……
原告王某某2014年1月29日的詢問筆錄中陳述:……2014年1月29日14時左右,我和馬某某在自己家門口休息,忽然駛來一輛面包車,我老公的前妻鄭某某從車上下來走到我老公面前用手推著他說,“馬某某,我們要把該分的分清楚。”我老公起身把鄭某某的手擋開,這時鄭某某弟弟鄭某某也從車上下來,他一下子就把我老公打倒在地上了,我看見就上去扶他,這時候鄭某某一個巴掌打在我的左臉上,他弟弟也打了我好幾個巴掌,我抱著孩子跑到馬路上打110報警,鄭某某和她弟弟一起追出來,她弟弟接連三四個巴掌把我打倒在地上,還往我腹部踢了一腳,鄭某某又打了我兩個巴掌還往我小腹踢了兩腳,然后我就躺在地上不能動了,后來你們民警到了,……
被告鄭某某2014年1月29日的詢問筆錄中陳述:……我跟馬某某離婚后還有財產(chǎn)瑣事沒理清,今天在大橋鄉(xiāng)橋頭碰到馬某某,他騎車差點撞到我,我說了句“你神經(jīng)病啊”,然后他就罵我很難聽的話,我跟他吵了幾句就散了。后來我弟弟送我回家,我看到馬某某,就拉住他,問他為什么要在大橋街上罵我,當時我把他的衣服拉破了,然后兩個人又爭吵起來,我拉住他問他拿回我買來的空調(diào),他不肯還給我,還舉起手上的茶杯要打我的樣子,本來心里就火,我就上去跟馬某某打起來了,我抓了他臉上幾下,抓破了皮,然后他妻子就指著我的鼻子罵我,我就跟馬某某的妻子打起來了,然后馬某某就幫他妻子來拉我,當時我弟弟看到馬某某過來幫忙,他也過來幫我們幾個人拉開,在拉扯過程中,我踹了馬某某妻子肚子上一腳,然后馬某某的母親也出來勸架了,接著就停止打架了,……
被告鄭某某2014年2月8日的詢問筆錄中陳述:……1月29日下午,我開車載著我的兩個姐姐鄭某某、鄭那你回家過年,路過我姐姐鄭某某前夫馬某某家,之前離婚鄭某某有部分房子是屬于她的,她下車把一些年貨放到那里,我和鄭那你在車上等她。過了一會,我看到鄭某某和馬某某在院子里爭吵并拉扯起來,我看見馬某某手上拿著不銹鋼茶杯要打我鄭某某,我就和鄭那你下車去勸阻,我們到院子里,馬某某妻子和他母親也在現(xiàn)場,他們?nèi)齻€人拉扯在一起,馬某某妻子手上還抱著小孩,我當時一把推開馬某某,再把他們幾個女人分開,然后我就退出院子,站在馬路上,……
馬某甲2014年1月29日的詢問筆錄中陳述:……1月29日下午兩點多,當時我在家做事,忽然聽到隔壁馬某某家傳來吵架的聲音,我走出來看見馬某某門口圍著一大圈人,走近一看是鄭某某、鄭某某和馬某某、王某某夫婦發(fā)生打架,當時鄭某某朝王某某的肚子上踢了一腳,王某某當場就被踢倒在地,鄭某某和馬某某兩個人也在邊上對打,不過我只顧去攔鄭某某,沒注意他們兩個人怎么打的,后來馬某某父親馬某乙回家,將雙方攔開。你們民警過了一會就來處理了,……
上述公安的詢問筆錄,經(jīng)庭審中質(zhì)證,原、被告都認為對方的陳述不事實。對于馬某甲的詢問筆錄,原告認為馬某甲的陳述基本都是事實的,被告認為馬某甲的陳述不是事實,而且馬某甲是后面到現(xiàn)場的。本院對公安詢問筆錄的證據(jù)效力予以認定,并綜合分析各方陳述來認定相關事實。
被告鄭某某、鄭某某未提供證據(jù)。
根據(jù)對證據(jù)的分析認定,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原告馬某某與原告王某某系夫妻,被告鄭某某與被告鄭某某系姐弟關系。原告馬某某與被告鄭某某原系夫妻,2012年4月28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xù),雙方的離婚協(xié)議約定位于常山縣東案鄉(xiāng)某某村的三層樓房,第二層歸原告馬某某,第三層歸被告鄭某某,第一層由原告父母居住。2013年11月份,被告鄭某某從外地回到該幢房屋,發(fā)現(xiàn)自己房間的東西被搬走,但由于原告馬某某在杭州,該糾紛未得到解決。2014年1月29日,被告鄭某某送被告鄭某某回到某某村過年,被告鄭某某看見原告馬某某在院子里,就上前找原告馬某某為財產(chǎn)瑣事理論,隨后雙方發(fā)生口角并互相拉扯,被告鄭某某見狀過來將雙方拉開,被告鄭某某又與原告王某某互相拉扯在一起,被告鄭某某打了原告王某某左臉,還踢了原告王某某腹部,后經(jīng)同村村民馬某甲將雙方勸開。同時原告馬某某與被告鄭某某也發(fā)生相互扭打,后經(jīng)原告馬某某父親馬某乙勸解平息。當天,原告馬某某傷后到常山縣人民醫(yī)院、衢州人民醫(yī)院檢查治療。原告王某某到常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于2月3日出院,診斷為多處軟組織挫裂傷。兩原告共花醫(yī)療費4574.91元。2014年3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訴請如前。審理中,審判人員告知被告可就原告醫(yī)療、誤工、護理等費用的合理性申請法醫(yī)文證審核,被告于5月6日提出申請但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繳納鑒定費,鑒定機構于7月18日將送檢材料退回本院。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被告鄭某某未能正確處理與原告馬某某之間的矛盾糾紛,與原告馬某某、王某某發(fā)生肢體沖突,造成對方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方辯稱原告受傷與被告鄭某某無關,但綜合分析原、被告雙方在派出所詢問筆錄中的陳述,同時結合證人馬某甲的陳述,反映了被告鄭某某與原告是存有較劇烈的肢體接觸,原告在此過程中受傷,故對被告鄭某某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被告鄭某某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原告方自身也有過錯,也應承擔相應責任。綜合全案,本院確定兩被告對原告馬某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兩被告對原告王某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本案的賠償項目,經(jīng)核定為原告馬某某的醫(yī)療費1252.34元、誤工費2310元(21天×110元/天),對原告馬某某的交通費請求,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損失為50元,上述費用合計3612.34元;原告王某某的醫(yī)療費3322.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6天×30元/天)、營養(yǎng)費180元(6天×30元/天)、護理費660元(6天×110元/天)、誤工費2200元(20天×110元/天),對原告王某某的交通費請求,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損失為50元,以上費用合計6592.57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鄭某某、鄭某某賠償原告馬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計2160元。
二、被告鄭某某、鄭某某賠償原告王某某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計5270元。
上述二項給付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45元,由原告馬某某、王某某負擔45元,被告鄭某某、鄭某某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nèi),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145元??罾U衢州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待清算專戶,開戶銀行:衢州市建行營業(yè)部,賬號: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逾期不繳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蔣建飛
人民陪審員 蔣芝香
人民陪審員 夏金儉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嚴康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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