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某販賣毒品一案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09閱讀量:(1591)
貴州省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26號
公訴機關(guān)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貴州省水城縣人,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貴州省盤縣看守所。
辯護人吳永安,貴州新黔景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以六盤水市檢公三刑訴(201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犯運輸毒品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閆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及其辯護人吳永安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陳某某駕駛車牌號為貴BR4***大眾轎車與同鄉(xiāng)的王某某(另案處理)從貴州省六盤水市出發(fā)到云南省昆明市。當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車與王某某返回至320國道盤縣平關(guān)毒品檢查站時,被正在例行公開查緝的盤縣公安局緝毒人員攔停檢查,在檢查人員欲對該車副駕駛位進行檢查時,王某某和被告人陳某某先后棄車逃跑,查緝?nèi)藛T立即實施抓捕?,F(xiàn)場抓獲被告人陳某某,隨后查緝?nèi)藛T在該車副駕駛位腳墊下查獲毒品嫌疑物三包,毒品重860克。經(jīng)貴州省公安廳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所送毒品嫌疑物中檢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分別為79.99%、82.21%、84.47%。
為證實上述事實,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戶籍證明,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運輸毒品罪,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zé)o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在與王某某的共同犯罪中,陳某某屬從犯;陳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涉案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陳某某駕駛貴BR4***號寶來牌轎車與王某某從貴州省六盤水市出發(fā)到云南省昆明市。當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駕車與王某某返回至320國道貴州省盤縣平關(guān)毒品檢查站時,被正在例行公開查緝的盤縣公安局緝毒民警攔停檢查,在緝毒民警欲對該車副駕駛位進行檢查時,王某某和被告人陳某某先后棄車逃跑,查緝民警立即實施抓捕,現(xiàn)場抓獲被告人陳某某,王某某逃脫,隨后在該車副駕駛位腳墊下查獲毒品嫌疑物3包,共計860克。經(jīng)鑒定,被查獲的毒品嫌疑物中檢出海洛因成分且含量分別為79.99%、82.21%、84.47%。
另查明,涉案毒品海洛因860克存放于貴州省公安廳禁毒工作總隊,涉案車輛貴BR4***號寶來牌轎車、贓款人民幣5000元由貴州省盤縣公安局保管,涉案手機1部隨案移送。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jù)證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證實,被告人陳某某運輸毒品案的發(fā)案、立案、破案情況。
2、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guān)依法扣押被告人陳某某運輸?shù)亩酒废右晌?包,寶來牌轎車1輛,現(xiàn)金人民幣5000元,陳某某機動車駕駛證1本,iPhone牌手機1部,同案王某某的手提包1個,居民身份證1張,機動車行駛證1本,雜牌手機1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卡1張,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2張。
3、指認筆錄及稱量照片證實,被告人陳某某對被扣押的相關(guān)物品及毒品進行指認、稱量。
4、毒品收據(jù)證實,貴州省公安廳禁毒工作總隊收到本案毒品海洛因860克。
5、現(xiàn)金繳款單證實,涉案贓款人民幣5000元暫扣于貴州省盤縣公安局。
6、涉案財物暫扣憑證證實,涉案貴BR5***號寶來牌轎車現(xiàn)存于貴州省盤縣公安局。
7、毒品鑒定意見及通知書證實,涉案毒品嫌疑物中檢出海洛因成分,其含量分別為79.99%、82.21%、84.47%。公安機關(guān)依法將鑒定意見告知被告人陳某某。
8、車輛信息證實,貴BR4***號寶來牌轎車所有人系王某某。
9、貴州省高速公路信息中心查詢信息證實,貴BR4***號轎車于2013年9月30日12時53分在水盤路法窩主線站上高速,同日14時8分在鎮(zhèn)勝路勝境關(guān)主線站下高速。
10、卡口抓拍車輛查詢證實,貴BR4***號寶來牌轎車于2013年9月30日21時39分經(jīng)過云南省富源縣富源收費站入城車道4道。
11、證人趙某某、孫某某、孫某證言證實,2013年9月30日晚上,緝毒人員在320國道平關(guān)路段毒品檢查站進行公開查緝毒品工作。約22時左右,從云南方向駛來一輛貴BR4***號轎車,緝毒人員將該車攔停后對該車進行檢查,在準備對副駕駛室進行檢查時,乘坐在副駕駛室的男子突然逃跑,在逃跑的過程中,駕駛員也一起逃跑。緝毒人員在距車50米左右的耕地里抓獲駕駛員陳某某,副駕駛男子逃脫。經(jīng)再次對車輛進行檢查,當場從貴BR4***號轎車副駕駛室的腳墊下查獲外用透明膠布、內(nèi)用黑色塑料袋包裝的毒品嫌疑物3包。
1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證實,我是因為幫王某某開車到昆明運輸毒品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的。我開車從昆明返回水城途中,在高速公路上王某某低頭藏東西,我多次問他在藏什么他才告訴我他到昆明是拿毒品。王某某的毒品在藏到腳墊下之前是放在他提著的黑色提包內(nèi)的。當時王某某將提包放在車里排擋桿處,我摸過他裝毒品的提包,但是沒有打開過。我?guī)屯跄衬车嚼ッ髋芤惶?,他講要給我8000元錢,已經(jīng)給了3500元,剩下的4500還沒有付。2013年9月30日22時左右,我駕駛貴BR4***號轎車經(jīng)過盤縣平關(guān)鎮(zhèn)境內(nèi)毒品檢查站時,有警察攔車要求接受檢查,我就將車熄火下車接受檢查。警察叫我開后備箱檢查,我就去打開后備箱,在檢查完后備箱之后,警察又叫我打開前發(fā)動機蓋檢查,我又把前發(fā)動機蓋打開,當時王某某坐在副駕駛處。我聽見有一個人叫王某某下車接受檢查,王某某下車之后就跑了,沒有人看管他。叫王某某下車的人就對副駕駛室進行檢查,檢查完之后,那個警察就抓住我的手,我知道警察已經(jīng)發(fā)現(xiàn)毒品就奮力反抗逃跑。因為那個警察抓得特別緊,他就被我?guī)У较旅娴牡乩?。我從地里爬起來逃跑,跑了一段距離又被抓回來了。我之所以要逃跑,是因為王某某已經(jīng)告訴了我他是到昆明來運毒品,而且我知道他把毒品藏在副駕駛室處。
13、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陳某某的自然情況與判決書表述一致。
14、拘留證、逮捕證證實,被告人陳某某被拘留、逮捕的時間與判決書表述一致。
上述證據(jù)已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符合證據(jù)的合法性、客觀性、關(guān)聯(lián)性,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關(guān)于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所提“在與王某某的共同犯罪中,陳某某屬從犯;陳某某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告人陳某某的辯護人所提“涉案毒品未流入社會,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陳某某運輸毒品的行為已經(jīng)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法規(guī),且毒品數(shù)量大,社會危害嚴重,故辯護人所提此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法規(guī),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運輸?shù)男袨闃?gòu)成運輸毒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陳某某在運輸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其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庭審中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酌情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100000元。
涉案毒品海洛因860克予以沒收;作案工具寶來牌轎車(貴BR4***)1輛、iPhone牌手機1部、贓款人民幣5000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guān)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任天貴
代理審判員 羅遠進
代理審判員 武曉華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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