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于某某與四川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3閱讀量:(983)
四川省瀘州市江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川0502民初862號
原告于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瀘州市納溪區(qū)。
委托代理人廖興建,瀘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琴,四川蜀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四川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瀘州市江陽區(qū)陽光路*號*號樓*層*號。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委托代理人古丹,四川恒智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于某某訴被告四川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心遠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興建、黃琴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四川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于某某訴稱:2014年至2015年,原告為被告提供室內(nèi)裝飾工程所需的水泥河沙,至今尚拖欠原告水泥河沙材料搬運費36000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種借口推托,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資36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四川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未予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原告于某某受被告四川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雇傭為其室內(nèi)裝飾工程搬運水泥河沙,原告依雙方約定完成了搬運工作,經(jīng)結(jié)算后被告尚欠原告勞務費36000元,被告并于2016年1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費證明一份,但至今未支付該款項,原告催收未果,遂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告當庭陳述、欠費證明等證據(jù)在案佐證,并經(jīng)過本院審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于某某受被告四川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雇請為其提供勞務活動,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原告依約定向被告提供勞務后,被告也應依約定支付原告勞務報酬,經(jīng)結(jié)算后被告尚拖欠原告勞務報酬36000元,被告也出具欠費證明予以確認,因此被告應依法足額支付原告該勞務報酬。
綜上,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四川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于某某勞務報酬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四川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心遠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 朱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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