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閆某某、閆某、馬某某故意傷害、尋釁滋事一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4閱讀量:(1600)
甘肅省莊浪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莊刑初字第100號
公訴機關甘肅省莊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閆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2014年2月11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莊浪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依法逮捕。現(xiàn)羈押于莊浪縣看守所。
辯護人趙志宏,寧夏六盤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閆某,男,19**年*月*日出生。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莊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8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辯護人郭新柱,甘肅方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馬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2014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被莊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8月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審。
辯護人李志祥,甘肅太統(tǒng)律師事務所律師。
甘肅省莊浪縣人民檢察院以莊檢公訴刑訴(2014)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某某犯故意傷害、被告人閆某、馬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莊浪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柳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某某及其辯護人趙志宏、被告人閆某及其辯護人郭新柱、被告人馬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志祥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日14時許,被告人閆某駕駛寧ALV***號轎車(上乘馬某某、閆某)從莊浪縣趙墩鄉(xiāng)走完親戚返回,途經靜莊公路趙墩鄉(xiāng)炮廠梁段約5公里處三岔路口彎道處時,被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甘L20***客貨兩用車超過。酒后的馬某某罵道:“日他媽的,開上這么快咋哩?”,閆某某也不服氣,提議追上訓斥一頓,閆某便驅車將被害人張某某駕駛的貨車逼停。閆某某上前拉開張某某駕駛室的車門,抓著張某某衣服將其從駕駛室撕扯下,因張某某的車掛著行進檔位,張某某被拉下車時腳松開離合器,致該車向前行駛,碰撞在閆某轎車右尾部。閆某、馬某某也從車上下來。此時閆某某仍撕著張某某衣服,用拳在張某某的臉面部亂打,并致張某某右眼受傷,閆某某還用腳在其腿上亂踢。閆某看到自己的車尾被撞,在張某某腹部踏了一腳,閆某某將張某某撕扯到路邊,叫張某某為閆某修車。張某某為了避免再次挨打,就從襯衣兜內掏出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放在地上,閆某嫌錢少,把現(xiàn)金原裝回張某某襯衣兜里。接著三人叫張某某駕車跟在閆某車后到南湖為其修車。當三被告人駕車走了不到10米時,馬某某叫閆某某坐到張某某的車上以防其逃跑,到南湖“亨通汽修廠”后,因未等來修車師傅,馬某某等人便同意先去南湖衛(wèi)生院為張某某治療眼睛。當日,張某某因右眼受傷嚴重,在靜寧縣醫(yī)院診斷后,轉入蘭大二院住院治療,并于2014年2月4日做了右眼球摘除術。張某某住院期間,三被告人為其支付17000元費用(其中被告人閆某某支付3500元、閆某支付11500元、馬某某支付2000元)。經莊浪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與三被告人就附帶民事部分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被告人閆某某、閆某、馬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前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鑒定費、繼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財物損失及補償費共計220000元(其中被告人閆某某賠償110000元(含先行賠償?shù)?500元);閆某賠償55000元(含先行賠償?shù)?1500元);馬某某賠償55000元(含先行賠償?shù)?000元))。該賠償款已履行到案。
上述事實,三被告人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張某某在蘭州大學第二醫(yī)院的出院證明、診斷證明、住院病歷、手術記錄、出院記錄、各種檢查報告單及靜寧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收款收條、莊浪農村合作銀行調取的閆某6215201004800062***賬戶交易明細對賬單、莊浪縣拘留所行政拘留執(zhí)行回執(zhí);證人王某某、張某的證言;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莊浪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他人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閆某、馬某某追逐、攔截他人,被告人閆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二被告人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閆某、馬某某辯護人關于被告人閆某、馬某某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三被告人應按責任大小共同賠償。在庭審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與三被告人自愿達成賠償協(xié)議,三被告人已按協(xié)議履行到案。在協(xié)議的基礎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某某對三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并建議從輕處罰。考慮三被告人對附帶民事原告人的損失全部賠償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諒解,對三被告人可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當庭自愿認罪,亦可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閆某某辯護人關于閆某某從輕的此兩點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之規(guī)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閆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閆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馬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判長 何跟巧
審判員 魏智源
審判員 王虎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 梁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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