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王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8閱讀量:(1585)
甘肅省隴南市武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武民初字第775號
原告趙某某,曾用名趙某。
委托代理人孫雪、李斐,甘肅階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王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代理人到庭參與訴訟,被告王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未到庭?,F(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某某訴稱,2012年被告王某某以個人名義承包梁園村社區(qū)一棟四層樓修建工程,將此棟樓的全部外墻墻漆、內(nèi)墻仿瓷及室內(nèi)石膏頂?shù)葎趧战唤o原告施工。工程完成后,被告王某某于2013年3月7日結(jié)算總勞務費38000元。其中,被告于2014年支付原告材料款10000元。后被告又承包清水溝一家私人住房,將刮石膏頂?shù)墓こ探唤o原告完成,結(jié)算勞務費6200元。2014年底,被告在2013年3月7日給原告出具的欠條上重新加填了之前支付原告材料費10000元及在清水溝勞務費6200元,共計剩余34200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找各種借口推脫,雖口頭答應還款,但至今沒有支付。故原告訴請1、由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共計34200元。2、由被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欠款利息。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王某某未答辯。經(jīng)本院電話聯(lián)系被告王某某,被告承認拖欠原告34200元的事實,其承諾于2015年年底給其支付,但趙某某已將其起訴到法院了,請法院依法判決。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趙某某于2012年和2013年,分別在被告王某某位于武都區(qū)梁園村和清水溝的兩處工地干活,經(jīng)結(jié)算,被告共拖欠原告勞務費342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條,雙方未約定利息。由于被告一直未支付該筆勞務費,原告向本院提起追索勞動報酬之訴。在庭審中,原告放棄由被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欠款利息的訴請。被告雖未出庭,經(jīng)電話聯(lián)系被告,被告承認拖欠原告34200元的事實。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欠條、詢問筆錄等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趙某某出具的欠條,證明了被告拖欠原告勞動報酬34200元的事實。被告應依照誠實信用原則及時支付拖欠原告的勞動報酬。原告主張由被告支付原告勞務費共計34200元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審中,原告趙某某主動放棄由被告按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承擔利息的訴請,應認定為系原告自由處分其民事權(quán)利的行為,其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王某某一次性給付拖欠原告的勞動報酬人民幣34200元。
本案受理費6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甘肅省隴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熙漢
代理審判員 郭 強
人民陪審員 袁新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葉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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