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18閱讀量:(1162)
麗水市蓮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浙1102民初975號
原告:楊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quán)):孫建明、鄒維菊,浙江南明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趙某某。
原告楊某某為與被告趙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起訴,訴請:1、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3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5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當(dāng)庭宣告判決。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鄒維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本院認定:2006年至2015年,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70000元,當(dāng)日,被告出具借條一份,約定按月利率1%計息,借期一年。出具借條后,被告未按約支付利息。2016年2月1日,被告在借條下方注明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2月1日未付利息22200元。
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歸還原告楊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3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從2015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款項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7191元,減半收取3595.5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dān)。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蔣俊伶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代書 記員 朱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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