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董某某與呂某某、張某某、呂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0閱讀量:(1207)
新鄉(xiāng)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初字第417號
原告董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艷霞,河南龍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某,男。
被告張某某,女。
被告呂某甲,男。
原告董某某訴被告呂某某、張某某、呂某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4年5月7日受理后,于2014年6月25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呂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呂某甲經(jīng)依法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2年5月12日呂某某從董某某處借款30000元,期限3個月,呂某甲對該借款提供了擔保。2012年7月25日呂某某又從董某某處借款20000元,約定2012年8月10日歸還。上述借款逾期后,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訴請法院要求呂某某、張某某償還原告借款50000元本金及利息,要求呂某甲對其中30000元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并提供證據(jù)借條及擔保證明一組,借條及抵押合同一組。
被告呂某某辯稱,其只借了董某某32000元,張某某對借款之事不知情,對逾期利息每天100元不認可。用車輛抵押的借款是2012年7月25日那筆20000元。現(xiàn)呂某某抵押給董某某的晉AFW***號奧迪車由董某某保管,但已出現(xiàn)問題無法正常行駛,董某某應修好汽車或賠償相應損失。
經(jīng)質證,呂某某對原告證據(jù)2012年5月12日借條上簽名認可,是其本人書寫,但對內(nèi)容不認可,不是本人書寫,且對數(shù)額有異議,認為當時只借了16000元。對2012年7月25日借條簽名認可是其本人書寫,但對內(nèi)容稱記不清了。
本院認證,呂某某對原告的證據(jù)提出了異議,但未提供反證予以證明,故對其異議不予認定。對原告證據(jù)的合理部分予以采信。
依據(jù)有效證據(jù)及庭審調(diào)查,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呂某某與張某某系夫妻關系。2012年5月12日呂某某給董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董某某現(xiàn)金30000元,期限3個月,到期還款日2012年8月12日”。2012年5月12日呂某甲給董某某出具擔保證明一份,內(nèi)容為”呂某某向董某某所借30000元現(xiàn)金,由呂某甲為其擔保,愿意承擔一切連帶責任”等。2012年7月25日,呂某某給董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董某某現(xiàn)金20000元,用晉AFW***奧迪車抵押,期限至2012年8月10日。借款人如延期還款,每延續(xù)一天,增加利息100元”等。后經(jīng)催要,被告至今未清償。
本院認為,債務應當清償。被告呂某某共從董某某處借款50000元,其中30000元,期限3個月,并由呂某甲提供擔保,另20000元到期還款日2012年8月10日,至今未清償,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被告張某某系呂某某妻子,其未到庭舉證證明該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之外,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張某某應承擔共同償還責任。關于呂某甲所擔保的30000元借款,因董某某未舉證證明其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呂某甲承擔保證責任,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呂某甲免除保證責任,故其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于呂某某抗辯稱借款數(shù)額不屬實及要求董某某維修車輛等主張,因其無證據(jù)證明,且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故不予采納;關于呂某某辯稱逾期利息每天100元過高等主張,有相應法律依據(jù),故予以采納。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某某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某某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某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呂某某、張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董某某現(xiàn)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30000元從2012年8月13日至本院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槐窘?0000元從2012年8月11日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取)。
二、駁回董某某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某某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呂某某、張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王 麗
審判員 趙天勝
審判員 朱文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 趙英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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