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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0閱讀量:(1690)

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陽城法刑初字第375號

公訴機關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黎瑞安,廣東拓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理福,廣東拓進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陳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現(xiàn)押于陽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黃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F(xiàn)押于陽江市看守所。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譚某。系陽江市閘坡鎮(zhèn)某某酒店的業(yè)主。

委托代理人曾仕記、宋詩田,廣東言必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江檢刑訴(2014)38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訴訟過程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下簡稱原告人)方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余丹出庭支持公訴,原告人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黎瑞安、黃理福、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譚某的委托代理人曾仕記、宋詩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等人去到閘坡鎮(zhèn)某某會所夜總會大廳喝酒,次日凌晨1時許,陳某某和朋友鄧某玲離開夜總會到某某大排檔宵夜,黃某某則上舞臺跳舞,在跳舞時被舞臺上的一名男子(身份不詳)踢了一腳,雙方發(fā)生沖突后被夜總會內(nèi)保人員攔開并驅(qū)離。凌晨1時25分許,黃某某打電話給陳某某告知被打一事,并叫陳過來幫忙打?qū)Ψ健j惸衬车弥耸潞?,馬上攜帶一把彈簧刀返回夜總會。當黃、陳二人返回到某某會所夜總會大廳時看到被害人方某某在舞臺跳舞,黃某某誤認為方某某就是先前踢他的男子,于是向方招手示意下舞臺,方某某下舞臺后,陳某某馬上上前抓住方某某的肩膀,隨后雙方發(fā)生推搡,在此過程中,陳某某持彈簧刀朝方某某左腹部刺了一刀,之后與黃某某逃跑,夜總會保安人員謝某冠、譚某等人見狀上前制止,陳某某又持彈簧刀將謝某冠、譚某刺傷。隨后,陳某某、黃某某被保安人員制服并移交公安機關。

經(jīng)鑒定,被害人方某某、謝某冠的損傷程度均評定為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九級;被害人譚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公訴機關對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法醫(yī)鑒定書、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認為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兩被告人定罪處罰,并建議本院對兩被告人判處五年以上六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人方某某訴稱,原告人被刺傷后,被送往陽江市濱海醫(yī)院治療,后轉(zhuǎn)至陽江市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12天,休息至今。經(jīng)診斷,原告人的傷為:1、腹壁貫通傷和胃貫通傷;2、腔、胃出血。經(jīng)鑒定為重傷二級九級傷殘?,F(xiàn)請求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賠償醫(yī)療費29668.18元,誤工費13039.48元,護理費1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營養(yǎng)費5000元,共50347.66元。被告譚某經(jīng)營的陽江市閘坡鎮(zhèn)某某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人陳某某承認犯了故意傷害罪,辯稱其當時是叫方某某出來論理的,是方某某先動手推了其,其才刺傷方某某的,其沒有傷害保安的故意。同意按規(guī)定賠償原告人的損失。

被告人黃某某承認犯了故意傷害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按規(guī)定賠償原告人的損失。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譚某辯稱,一、該案是因陳某某、黃某某的故意傷害而引發(fā)的,屬于刑事犯罪,并非陽江市閘坡鎮(zhèn)某某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導致的,譚某無需為陳某某、黃某某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二、譚某經(jīng)營的某某酒店屬于合法經(jīng)營,營業(yè)時間安排由足夠多的服務員和保安人員為顧客提供便利和安全保障服務,已經(jīng)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該案發(fā)生不存在任何過錯和過失。三、譚某也是該案件的受害方,方某某的部分損失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懇請法院依法駁回方某某對譚某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4月4日晚上,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等人去到閘坡鎮(zhèn)某某會所夜總會大廳喝酒,次日凌晨1時許,陳某某和朋友鄧某玲離開夜總會到某某大排檔宵夜,黃某某則上舞臺跳舞,在跳舞時被舞臺上的一名男子(身份不詳)踢了一腳,雙方發(fā)生沖突后被夜總會內(nèi)保人員攔開并驅(qū)離。凌晨1時25分許,黃某某打電話給陳某某告知被打一事,并叫陳過來幫忙打?qū)Ψ?。陳某某得知此事后,馬上攜帶一把彈簧刀返回夜總會。當黃、陳二人返回到某某會所夜總會大廳時看到被害人方某某在舞臺跳舞,黃某某誤認為方某某就是先前踢他的男子,于是向方招手示意下舞臺,方某某下舞臺后,陳某某馬上上前抓住方某某的肩膀,隨后雙方發(fā)生推搡,在此過程中,陳某某持彈簧刀朝方某某左腹部刺了一刀,之后與黃某某逃跑,夜總會保安人員謝某冠、譚某等人見狀上前制止,陳某某又持彈簧刀將謝某冠、譚某刺傷。隨后,陳某某、黃某某被保安人員制服并移交公安機關。繳獲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被公安機關扣押。

2014年4月14日,陽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鑒定,被害人方某某、謝某冠的損傷程度均評定為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九級;被害人譚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原告人受傷后,于當天被送至陽江市濱海醫(yī)院治療,后轉(zhuǎn)到陽江市人民醫(yī)院治療,共住院12天,用去醫(yī)療費29668.18元。經(jīng)診斷,原告人的傷為:1、腹壁貫通傷和胃貫通傷;2、腔、胃出血。出院醫(yī)囑:1、注意加強營養(yǎng)及休息;2、如有不適,門診隨診;3、低脂半流質(zhì)飲食2周,1月后復查。

原告人方某某是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成員,居住于陽江市區(qū),從事道路運輸業(yè)。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廣東省201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結(jié)合原告人的請求,原告人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9668.1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0元(100元/天×12天)、護理費1200元(100元/天×12天)、誤工費13039.48元[按道路運輸業(yè)52574元/年×3個月(根據(jù)傷情及原告人的請求,酌定誤工3個月)=13143.50元,原告請求13039.48元,應予準許]、營養(yǎng)費5000元,共50107.66元。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和原告人、被告人提交并經(jīng)法庭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由閘坡鎮(zhèn)某某會所內(nèi)保人員馬某錦于2014年4月5日凌晨1時許報案至陽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該局經(jīng)過審查,于2014年4月5日立案偵查。

2、現(xiàn)場勘驗檢查工作記錄、現(xiàn)場照片、提取筆錄、視聽資料。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在某某KTV包間***房地面上遺留有血泊,已提取。

3、抓獲經(jīng)過。證明兩被告人在現(xiàn)場已被保安人員制服。

4、證據(jù)材料清單、照片。證明扣押作案小刀一把。

5、陽江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陽)公(司)鑒(法)字(2014)053號、054號、055號鑒定文書、鑒定意見通知書。

證明被害人謝某冠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九級;方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九級;譚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6、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1)證人馬某錦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5日1時25分左右,有一伙廣西玉林男子在閘坡鎮(zhèn)某某會所持刀剌傷一名客人及我兩名同事,我當時在夜總會的視頻監(jiān)控室,聽到對講機有同事在喊話:“大廳打架,有人向外面跑出。”我馬上查看監(jiān)控視頻,看到一個年輕男子手里持一把刀從夜總會大廳跑出來,后面是我同事莫某興在追趕。我馬上跑出監(jiān)控室跑向大廳的方向,在包房的通道上我攔住那個持刀男子。該男子見我攔他,就持手里的刀刺向我左胸的位置,我連忙閃向一邊,但仍被刺中左胸,之后我就與莫某興二人一起制服該持刀男子。

馬某錦辨認出黃某某是被他制服的持刀男子的同伙,陳某某是他與莫某興一起制服的持刀男子。

(2)證人莫某興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5日凌晨1時30分,我看見一位穿前面黑白相間衣服的男子指著一個在舞臺上穿花襯衫的客人,穿深灰色衣服的男子右手插口袋,走到舞臺前面揮手叫一名穿花襯衫的男子下來,那名男子走下舞臺,穿深灰色衣服的男子用左手抓住穿花襯衫客人肩膀往***吧臺方向拉,穿花襯衫男子用力掙開,穿深灰色衣服的男子用力拉,右手從身上掏出一把匕首向穿花襯衫的男子捅去,我就走過去想抓住捅人的男子,那捅人的男子看見我沖過來,就持刀往大廳門口方向逃跑,當穿深灰色衣服的男子跑到***吧臺時,內(nèi)保謝某冠沖上來攔住他,穿深灰色衣服的男子就向謝某冠捅了一刀,捅傷謝某冠后,那男子繼續(xù)向電梯方向逃跑,當我追穿深灰色衣服的男子到過道廳時,看到某某內(nèi)保譚某右手抓住穿前面黑白相間衣服的男子,并用左手順手抓住正在逃跑的穿深灰色衣服的男子,穿深灰色衣服的男子用力掙開并用右手向譚某左腋下位置捅了一刀,后繼續(xù)逃跑,當走到走火走廊門口時被馬某錦攔住,穿深灰色衣服的男子見狀就用右手的刀向馬某錦的肩膀位置刺去,馬某錦躲開了,那男子就跑進了***包間,在包間內(nèi)被我用伸縮棍制服。

莫某興辨認出陳某某就是穿深灰色衣服并捅傷花襯衫客人、譚某、謝某冠、馬某錦的人。黃某某就是指使穿深灰色衣服男子捅傷穿花襯衫客人的人。

(3)鄧某玲的證言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5日凌晨0時30分,我與阿成及阿成的老鄉(xiāng)在閘坡某某會所夜總會喝酒,后阿成喝多了,便一起出去吃宵夜。吃宵夜時阿成接到電話,被告知是他的老鄉(xiāng)及工友在某某會所打架,要他去幫忙。之后阿成就去了某某,我在某某外等,看到阿成被警察押送上車,雙腿被打傷,在醫(yī)院時阿成說他用刀刺傷了人。

鄧某玲辨認出陳某某就是阿成。

7、被害人的陳述及辨認筆錄

(1)被害人方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5日凌晨1時10分左右,我們幾個朋友在喝酒感覺好無聊,看舞臺上約有10人左右在跳舞,于是我也來到舞臺上和他們一起跳舞,約跳了十分鐘,我看見有三個男青年從外面進來走近舞臺,其中有一個男青年向我招手,我也向他招手,并下了舞臺走向他們,當我差不多走到他們面前時其中一個男青年就伸出左手將我的衣領抓住順勢將我拉向他面前,我便向該男子說了一句“你是否認錯人了?”該男子沒有理睬我,緊接著我看見該男子的右手往我的肚子上面頂了一下,然后就松開抓我衣領的左手轉(zhuǎn)身向大廳門口方向逃跑,剩下的那兩個男子也跟著跑,將我捅傷的那個男青年剛跑出幾步,某某KTV的內(nèi)保就手持棍棒追了出去。

方某某辨認出陳某某就是持刀捅傷他的男子,黃某某就是在舞臺下向他招手的男子。

(2)被害人謝某冠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5日凌晨1時左右,我在閘坡鎮(zhèn)某某會所夜總會上班,我與譚某、莫某興等人見到大廳舞臺處一陣混亂,好像有人打架,我們馬上上前將打架的雙方勸開,并勸離夜總會大廳。1時20分左右,我聽到同事講剛才打架的人又回到大廳了,等我發(fā)現(xiàn)時,看到剛才打架的一方有一個男子走進舞臺,招手示意對方一個男子靠近說話,當后者行近前者的舞臺邊上時,前者用手把后者拉下來。當時大廳光線昏暗,我看不真切,但我看到其他同事都跑向舞臺方向,知道雙方又打架了。此時我看到有兩個男子一前一后跑向大廳門口,我當時與同事譚某站在大廳門口處,譚某伸手抓住了跑在前面那個男子的衣服,但被掙脫后跑出大廳,跑在后面那個男子撞了一下我,我伸手去拉他沒有拉住。兩人跑過之后,我感覺右腹部一陣刺痛,意識到可能被對方用刀剌傷了,就用手去打了跑在后面那男子一拳,但沒打中。譚某轉(zhuǎn)身抓住了跑在后面那男子,我走近譚某時,譚某講自己被剌了一刀,我馬上拿出棍來,與譚某等同事一起在大廳門口制服了那男子。跑在前面那男子逃到包房通道時被我的同事馬某錦等人截住,后被制服。

謝某冠辨認出黃某某就是持刀傷人的兩名廣西男子中的一個,后被他制服。

(3)被害人譚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4日22時左右,有十來個廣西人在我們某某KTV大廳喝酒,到4月5日1時左右,他們之中有一個人上去跳舞,被當時在舞臺上跳舞的一名客人踢了一腳,這廣西人就準備叫他的朋友找那名客人的麻煩,這時被我們保安發(fā)現(xiàn),把他們勸離了KTV。過了十分鐘,剛才那批廣西人中有三個人又回到大廳,其中一名廣西人捅了一名當時在舞臺上的客人,我們準備去抓他們。當時我同事謝某冠正好在大門右側(cè),有兩個廣西人見面就捅了謝某冠一刀,謝某冠馬上去推他們二人,但沒有推倒,我另外一個同事莫某興將其中一人推倒,另一名跑到門口,這時我就用右手勾住這人的脖子,剛才被推倒的那名廣西人爬起來后也向門口跑去,我就用右手將這人的脖子勾住,這時被勾住的這名廣西人用刀捅了一下我的左肋,然后他就向包間的走廊逃走,被我的同事控制住了。

譚某辨認出陳某某是持刀捅他的男子,黃某某是被他和同事抓獲的另一名男子。

8、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

(1)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4日,我和幾個工友在某某會所大廳喝酒,后來我在大廳跳舞時被一個我不認識的男子踢了一腳,我很生氣,就回到我坐的Al、A2吧臺叫我的七八個工友去打那男子,但被酒吧內(nèi)保勸開,接著我的七八個工友就離開了,我越想越不服氣,就打電話給和我比較好的老鄉(xiāng)“強佬”(陳某某),告知他我被打一事,叫他帶把刀過來幫忙,他聽后同意并叫我在門口等他。過來一會,“強佬”來到問我為什么會被打,并要我?guī)タ纯词鞘裁慈?,之后我?ldquo;強佬”帶刀來了沒有,他說帶了,我叫他把刀給我,他說不用。于是我?guī)е?ldquo;強佬”來到夜總會大廳,我看見剛才踢我的男子還在跳舞,于是我就用手指著該男子并向“強佬”示意是那男子把我踢的,之后我又向該男子招手示意他過來,該男子見到就向我們走過來,而“強佬”也向這名男子走近,我就往夜總會門口方向跑去,因為我知道“強佬”肯定會與對方打架,我就提前跑開了。當我跑到夜總會門口走廊的時候,保安就把我抓住了,后來我從保安口中得知“強佬”持刀將那名男子捅傷了。因為我知道會與對方發(fā)生打架,所以叫“強佬”拿刀過來防身。

黃某某辨認出陳某某。

(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及辨認筆錄。2014年4月4日晚,我和我的工友在某某會所喝酒,后來我喝多了有點暈就回宿舍睡覺,剛睡著又有一工友打電話去喝酒,于是我換了一套衣服出去,在去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我的右褲袋有一把小折刀,是我平時用來殺魚的,我去到那又喝了很多酒,后來就跟我的一個女性朋友阿紅離開某某會所到一大排檔正準備吃宵夜,這時黃某某打電話給我說:“我在某某會所被人打了,現(xiàn)在你過來一下。”我說好,于是我就自己搭車來到某某門口,看到黃某某和“爛四”在門口等我,我就問黃某某為什么會被打,他就說是在舞臺跳舞時被打了,我就說讓他帶我去看一下,當時“爛四”在打電話,沒聽到我們說什么,然后我們?nèi)司蛠淼侥衬炒髲d舞臺前,黃某某用右手向正在舞臺上跳舞的一名男子招了幾下手,向我示意這名男子就是打他的人,那名男子見黃某某向他招手,就走下舞臺,我就走到這名男子的面前用我的左手拉他的肩膀想問他為什么打人,但被這名男子用手將我的手推開,我就用右手從我的右褲袋里掏出那把小折刀,接著就用這把刀向這名男子的肚子捅了一次,某某會所的保安看見我持刀傷人就跑過來抓我,我就往某某會所大廳門口方向逃跑,當我跑到某某會所大廳門口時,該會所的保安要過來抓我,我就持刀將這名保安捅傷,接著我又往某某會所大廳門口跑出,最后我逃跑到某某會所的一個包間,三名保安把我圍住,我自己放下刀后,那三名保安打傷我的腳并將我制服。

在夜總會門口的時候,黃某某問我拿刀,但我沒有給他,因為我當時只想與對方理論,怕給刀黃某某他會打架。后來我見到對方準備打我,我才會拿刀出來刺傷他的。

陳某某辨認出黃某某。

9、被告人的戶籍證明。證明兩被告人犯罪時均已年滿18周歲。

原告人提供的證據(jù):

1、原告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證明原告人的主體資格。

2、起訴書、個體戶機讀檔案登記資料。證明譚某的主體資格。

3、診斷證明書、病歷、醫(yī)療收費票據(jù)、出院記錄等。證明原告人的傷為:1、腹壁貫通傷和胃貫通傷;2、腔、胃出血。出院醫(yī)囑:1、注意加強營養(yǎng)及休息;2、如有不適,門診隨診;3、低脂半流質(zhì)飲食2周,1月后復查。用去醫(yī)療費29668.18元。

4、原告人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證明原告人從事道路運輸業(yè)。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譚某提供的證據(jù):

1、身份證復印件、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被告的身份和某某酒店屬合法經(jīng)營。

2、陽江市江城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證明原告人是因為陳某某、黃某某故意傷害受傷,某某酒店已盡到保障義務。

3、某某保安工資發(fā)放表。證明某某酒店為保障顧客安全,顧請12名保安人員,每月支付4萬元工資。

4、病歷、診斷證明書、醫(yī)院收費票據(jù)。證明謝某冠、譚某為阻止和制服陳某某、黃某某被刺傷,用去醫(yī)療費26806.78元,該費用已由某某酒店支付。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二人重傷、一人輕微傷,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款)。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公訴機關指控兩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黃某某糾集被告人陳某某對被害人實施傷害,兩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相當,均為主犯,考慮兩被害人均系被被告人陳某某所傷,對被告人黃某某的處罰可比照被告人陳某某的處罰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辯稱沒有故意傷害兩名保安的意見無理,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黃某某的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恰當,本院予以采納。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被告人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人的損失應以本院核定的為準。

對于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譚某認為該案是因陳某某、黃某某的故意傷害而引發(fā),閘坡鎮(zhèn)某某酒店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譚某經(jīng)營的某某酒店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意見。本院認為,雖然,被害人方某某是被被告人陳某某持刀刺致重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譚某并非直接侵權(quán)人,但是,作為閘坡鎮(zhèn)某某酒店經(jīng)營者的譚某并沒有啟動安檢設備對進入其夜總會大廳的被告人陳某某進行安全檢查,使其能攜帶彈簧刀進入,并用彈簧刀將方某某刺傷。《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迪斯科舞廳應當配備安全檢查設備,對進入營業(yè)場所的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因此,閘坡鎮(zhèn)某某酒店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quán)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quán)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之規(guī)定,因此,被告譚某應對原告人方某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結(jié)合到本案的傷害事件事發(fā)突然、持續(xù)時間短等因素,本院酌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譚某所承擔的補充賠償比例應以10%為宜,即對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應承擔的賠償款50107.66元承擔5017.77元(50107.66元×10%=5010.77元)的補充賠償責任。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譚某辯稱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意見,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七條、《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

二、被告人黃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

三、限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在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連帶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50107.66元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某。

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譚某對被告人陳某某、黃某某應賠償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方某某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50107.66元中的5010.77元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五、繳獲的作案工具小刀一把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馮遠紹

人民陪審員 楊飛圣

人民陪審員 沙開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李成香

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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