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毛某某與被告姚某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0閱讀量:(1136)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確民初字第01395號
原告毛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濟世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姚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原告毛某某與被告姚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占兵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姚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毛某某訴稱,2014年4月份被告向原告購買破碎錘一臺,約定價格40000元,原告交付破碎錘后,被告向原告支付24000元,下余16000元未支付。請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16000元。
被告姚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份被告向原告購買破碎錘一臺,后原被告因破碎錘修理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三里河派出所民警出警處理。根據現場執(zhí)法錄像保留的音像資料,被告在民警詢問過程中說到買原告破碎錘時,稱已向原告支付24000元貨款,下欠16000元貨款未付。
上述事實有派出所執(zhí)法記錄儀錄像光盤、原告陳述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之間買賣破碎錘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協(xié)議,原告手中也沒有被告欠款的書面證據,但是確山縣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民警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的視聽資料清晰、完整、客觀真實,應于采信。該證據顯示被告欠原告貨款16000元未付,原告要求被告清償債務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姚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毛某某欠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姚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張秀枝
審 判 員 易成玉
人民陪審員 楊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陳尚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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