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與顏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0閱讀量:(1644)
淮安市某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淮法席民初字第0577號
原告趙某。
委托代理人趙志康,江蘇光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顏某。
原告趙某與被告顏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國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趙志康、被告顏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訴稱,我與被告2005年冬天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06年*月*日生一子顏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足,為小孩草率結婚,婚后始終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雙方經(jīng)常為家庭瑣事爭吵。雙方感情已經(jīng)破裂,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兒子顏某某歸原告撫養(yǎng),被告依法承擔撫養(yǎng)費。
被告顏某辯稱,我們雙方婚后感情不好,我同意離婚。要求小孩由我撫養(yǎng),不要原告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2005年冬相識,××××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06年7月22日生一子顏某某,現(xiàn)隨原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足,婚后始終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近年來,雙方由于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7月25日,原告訴至本院。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顏某某成績報告單等證據(jù)在卷,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的婚姻關系,但雙方婚后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致夫妻感情長期不和,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已無和好的可能,應認定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準予離婚。關于婚生子顏某某的撫養(yǎng)問題。顏某某現(xiàn)隨原告生活,原告對其生活、學習照顧居多。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角度來說,顏某某隨原告趙某生活較為適宜。關于子女撫養(yǎng)費,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收入證明,故本院按照被告戶口性質(zhì)確定其每月承擔子女撫養(yǎng)費340元(13598元/12月×0.3)。關于庭審中原、被告主張的共同財產(chǎn)和債權債務問題,因雙方均同意自行協(xié)商解決,故本院不予理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趙某與被告顏某離婚;
二、婚生子顏某某隨原告趙某生活并由其撫養(yǎng),被告顏某于每月30日前給付子女撫育費340元,至顏某某獨立生活時止。
本案案件受理費240元(原告已預交12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趙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開戶銀行:江蘇省某市農(nóng)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單位:某市財政局綜合處)。
審判員 陳國蘭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書記員 邱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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