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林某與江某甲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1閱讀量:(1474)
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蘇1102民初第2018號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張華芳,江蘇甘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某甲。
原告林某與被告江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燕汝獨任審判,于2016年6月28日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華芳與被告江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18日婚生子江某乙出生。雙方婚姻初期就經(jīng)常為瑣事爭吵,被告脾氣暴躁,多次毆打原告,原告為了孩子一直忍讓,在同一屋檐下分房七八年,平時互不理睬,無法共同生活,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等。
被告辯稱,原告所說均不屬實,原告婚后全職在家,家中開銷均由被告承擔,燒飯等家務也由被告承擔,雙方無實質(zhì)性矛盾,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林某與被告江某甲系自由戀愛,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生有一子,取名江某乙?;楹蠓蚱薷星橐欢壬锌?,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爭吵,且溝通不暢導致矛盾加深,原告訴至本院要求離婚。
審理期間因雙方對婚姻意見各執(zhí)己見,致調(diào)解不成。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卡、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較好的婚姻基礎,婚姻關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但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被告亦表示不同意離婚,夫妻感情不睦系因雙方缺乏有效溝通、互不信任所致,于情于理應給予雙方改善夫妻關系的機會。綜合考慮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矛盾原因、當事人意愿等因素,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雙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各自冷靜、加強溝通、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共同擔負家庭責任,構建和睦家庭關系。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林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0元(已減半收?。稍媪帜池摀?。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二份,上訴于江蘇省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相應上訴案件受理費,并在預交后三日內(nèi)將交費憑證復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人民法院將按照有關規(guī)定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李燕汝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蔣嘉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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