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謝某某與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fā)表于:2016-09-21閱讀量:(1260)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閩0203民初3514號
原告謝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
委托代理人李麗萍、丁葉杉,福建瀛坤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云霄縣。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適用簡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原告謝某某以庭外和解由,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其對自身訴訟權(quán)利的處分,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zhǔn)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謝某某撤回對被告李某某的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謝某某負(fù)擔(dān)。
代理審判員 楊綠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姚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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