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09-22閱讀量:(1714)
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鐵銀民一初字第00684號
原告:楊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戶籍地遼寧省昌圖縣東嘎鎮(zhèn)何家村民委四組**號,現(xiàn)住鐵嶺市銀州區(qū)鐵西街。
委托代理人:許宏英,系鐵嶺市工會職工維權法律服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址鐵嶺市銀州區(qū)鐵西街。
被告:鐵嶺某某公用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鐵嶺某某公司),住所地鐵嶺市銀州區(qū)南環(huán)路**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梁某,系該公司審計部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楊某與被告黃某、被告鐵嶺某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楊某、被告黃某、被告鐵嶺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訴稱:原告在鐵西街原化肥廠家屬樓**號樓**單元***室經營理發(fā)店并居住。2013年10月20日下午3點左右,被告鐵嶺某某公司供熱管線試水,二樓203室暖氣片爆裂,暖氣水大量漏入原告家中,屋內的墻體、冰箱、床上用品和理發(fā)工具、手機等浸泡在水中,造成理發(fā)店無法營業(yè)和居住。要求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13,88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黃某辯稱:原告陳述的發(fā)水事實存在,當天漏水時去找原告,但原告家中沒有人。試水時家里都應該留人,原告家卻沒有人。被告家是北側房屋漏水,南側房屋沒有漏水。原告的理發(fā)店是在南側,賠償明細中的物品損失大部分不是這次漏水造成的。供熱公司人員沒有及時到現(xiàn)場,供熱公司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房租損失、收入損失及住店支出有異議。原告的損失我不同意賠償。
被告鐵嶺某某公司辯稱:原告起訴的暖氣片爆裂導致理發(fā)店被水沖,造成的損失與本公司無關。依據鐵嶺市供熱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本公司只負責進戶閥門以外的管道維護和維修,室內供熱設備的更新和改造由用戶自行負責。漏水事件發(fā)生后,公司人員及時到現(xiàn)場關閉閥門,原告請求的損失證據不足。
原告提供下列證據:
1、房屋租賃協(xié)議(證明原告租賃使用水沖的房屋);
2、住宿費收據6張(證明因房屋漏水6日不能居住,賓館住宿費用80元/天);
被告黃某認為發(fā)票應該開具正規(guī)的,對住宿有異議,原告家還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本院認為原告在外住宿的事實可以酌情確認。
3、任忠財出具的證明及收條一張(證明原告房屋刮大白的事實及費用支出);
被告對收條有異議,認為證人應該出庭作證。本院認為該證據應予采信。
4、陸明證明(證明冰箱需要更換維修);
被告提出異議,認為證人應該出庭作證。本院認為事實不清,被告異議成立。
5、理發(fā)用品工具購買發(fā)票(證明理發(fā)用品損失);
被告黃某不認可受損失事實。本院認為事實不清,被告異議成立。
6、出示光盤一張及照片兩張(證明漏水現(xiàn)場及損失情況)。
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下午14點左右,被告鐵嶺某某公司供熱管線試水。位于銀州區(qū)鐵西路**號樓(原化肥廠家屬樓**號樓)**單元***室暖氣片爆裂,暖氣水大量浸入原告租賃的同單元103室,被告鐵嶺某某公司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關閉閥門。漏水造成原告室內的墻體等浸泡,理發(fā)店無法正常營業(yè)和居住。原告雇人清理和粉刷房屋支付人工費1,500元。另查,銀州區(qū)鐵西路**號樓**單元***室所有人系被告黃某。被告鐵嶺某某公司供熱管線試水時,原告租賃的***室,沒有按試水通知要求室內留人。
本院認為:被告黃某所有的位于銀州區(qū)鐵西路**號樓**單元***室,由于供熱管線試水,室內暖氣片爆裂,該被告負有管理維護的責任,對造成原告財產損失的行為過錯,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告未按供熱部門要求在試水期間室內留人,對損失的擴大亦負有責任,承擔比例酌情確定20%。室內供暖設施非被告鐵嶺某某公司管轄范圍,且漏水事故發(fā)生后,該公司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關閉閥門,故該被告無責。原告所受損失已查明的清理和粉刷房屋支付人工費1,500元。因漏水房屋不能正常經營使用,酌情確定5天,租賃損失為137元(房租10,000元÷365天×5天)。需臨時在外居住,酌情確定2天,住宿費160元。本院在案件受理時,要求原告對損失物品司法鑒定,原告明確表示放棄,庭審后,原告要求對損壞物品鑒定,依據案件審理程序,不予受理。故原告訴求其他損失的賠償,本院不宜確認其財產損失的事實,此節(jié)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五條六項(承擔侵權責任方式:賠償損失)、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某賠償原告楊某經濟損失1,438元[1,797元(人工費1,500元+租賃損失137元+住宿費160元)×80%]。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原告預交),由原告楊某負擔100元,被告黃某負擔50元。
上述判決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逾期履
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本院立案一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在遞交上訴狀次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上訴費
(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納,按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高 放
人民陪審員 劉靜波
人民陪審員 付 偉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張婷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