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訴齊某某、殷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2閱讀量:(1204)
遼寧省西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西郜民一初字第00091號
原告:劉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個體戶。
委托代理人:鄧錦文,系遼寧正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齊某某,男,19**年**月**日生,滿族,無業(yè)。
被告:殷某,男,19**年**月**日生,滿族,農(nóng)民。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齊某某、殷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的委托代理鄧錦文、被告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殷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只與被告齊某某相識。2014年8月被告殷某到被告齊某某處準備貸款購買轎車,被告齊某某便介紹原告為其辦理此項貸款購車業(yè)務。被告殷某購買的轎車為上海大眾朗行,價格為119900元,原告為其墊付車款83000元,湊齊全部車款后由原告一并匯給鐵嶺某某汽貿(mào),鐵嶺某某汽貿(mào)于2014年8月24日開具了購車發(fā)票。被告殷某于開票當日提走了轎車并開始使用至今。被告齊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給原告出具了欠據(jù)。原告多次給二被告打電話要求其立即歸還購車借款,但二被告卻找各種理由為借口拒絕歸還原告墊付的購車費用。現(xiàn)在,被告殷某已經(jīng)實際上路行駛使用車輛已達一年之久卻拒絕歸還車款,現(xiàn)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給付車款83000元,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提交如下證明材料:證據(jù)一、汽車購車發(fā)票一張,證明被告購買車輛型號為大眾朗行、大架號為XXXXXXXXXXXXXXXXX以及車輛價值;證據(jù)二、匯款憑證一份,證明原告為被告殷某購車所墊付剩余價款83000元;證據(jù)三、被告齊某某給原告出具欠據(jù)一張和情況說明一份,證明殷某購買汽車事實成立,被告齊某某應承擔共同給付的責任。
被告齊某某辯稱:汽車是殷某購買的,實際使用人也是殷某,我并沒有使用,是我把殷某介紹給原告為其辦理此項貸款購車業(yè)務,并于2014年11月28日給原告出具欠據(jù)一張,我同意原告將該車收回。
被告齊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材料。
被告殷某未作出答辯,亦未參加庭審訴訟。
經(jīng)質證,被告齊某某對原告所舉證據(jù)的質證意見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殷某到被告齊某某處準備貸款購買轎車,被告齊某某便介紹原告為其辦理此項貸款購車業(yè)務。被告殷某購買的轎車為上海大眾朗行,價格為119900元,被告殷某先預付購車款36900元,剩余價款83000元由原告為其墊付,湊齊全部車款后由原告一并匯給鐵嶺某某汽貿(mào),鐵嶺某某汽貿(mào)于2014年8月24日開具了購車發(fā)票。被告殷某于開票當日提走了轎車并開始使用至今。被告齊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給原告出具了欠據(jù)。現(xiàn)原告所墊付83000元購車款,被告殷某未能給付。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筆錄、購車發(fā)票和借款借據(jù)等證據(jù)在卷佐證,經(jīng)本院審查及開庭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齊某某提供貸款購車,而由被告殷某實際購買汽車事實成立。被告殷某與原告之間雖未簽訂買賣合同,但原告墊付余款從某某汽貿(mào)將汽車交付給被告殷某使用,被告殷某交付首付并接受使用該車,雙方買賣汽車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故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殷某買賣合同關系成立,予以保護。原告基于被告殷某的利益,為被告殷某墊付購車款,被告殷某作為購車的實際使用人,理應償還此筆墊付款,現(xiàn)被告殷某未能按期還款,損害原告的利益,原告起訴被告殷某返還墊付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齊某某雖為原告出具借款借據(jù),但原告未履行出借義務,被告齊某某亦未得到此筆借款,雙方簽訂借款合同實質是為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殷某達成買賣合同并能順利履行提供保證,故被告齊某某與原告劉某某之間系保證關系而非借貸關系,本庭予以確認。被告殷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放棄應訴、抗辯的權利,由此可能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殷某之間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告殷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墊付款83000元
三、被告齊某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二被告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如義務人拒絕履行,權利人應自判決書所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審 判 長 王豐武
審 判 員 田宇才
人民陪審員 陳松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都業(y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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