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金某某與周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2閱讀量:(1545)
湖北省羅田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鄂羅田河民一初字第00024號
原告金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志峰,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周某某。
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周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熊光烈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志鋒,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金某某訴稱,我與被告周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6年農歷臘月初二舉行婚禮,2007年1月16日辦理結婚登記。2008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甲,2010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因我與被告周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經常為瑣事爭吵,而且被告周某某嗜賭成性,屢勸不止,對家庭不負責,致使我們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無法共同生活?,F我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我與被告周某某離婚,婚生子周某甲由被告周某某撫養(yǎng),婚生女周某乙由我撫養(yǎng)。
被告周某某辯稱,原告金某某所訴不是事實,婚后我與原告金某某并沒有經常吵架,更沒有嗜賭成性,我對家庭盡到了應盡的義務,我與原告金某某雙方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我不同意離婚,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金某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金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原、被告結婚證復印件一份。擬證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
證據2、原告的身份證及戶口本、出生醫(yī)學證明的復印件各一份。擬證明原、被告家庭成員組成情況以及婚生子女的身份情況。
被告周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2均無異議。
被告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證據。
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經評議后認為原告金某某提交的證據1、2客觀真實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2004年下半年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周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6年農歷臘月初二原、被告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2007年1月16日辦理登記結婚。2008年*月*日生育一子周某甲,2010年*月*日生育一女周某乙?;楹笤娼鹉衬吃诩?guī)Ш⒆?,被告周某某在外務工,因被告周某某收入不高且經常玩牌,導致家庭經濟困難,以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現不和。現原告金某某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經常為瑣事爭吵,且被告周某某經常賭博,對家庭不負責,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無法共同生活為由,依法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原告金某某與被告周某某離婚,婚生子周某甲由被告周某某撫養(yǎng),婚生女周某乙由原告金某某撫養(yǎng)。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沒有添置共同財產,亦沒有存款。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系自由戀愛、自愿登記結婚?;榍坝羞^較深的了解,婚后亦生育兩個子女,且共同生活中建立起較好的夫妻感情。只要被告周某某真心改正缺點,勤儉持家,原、被告互相珍惜雙方的夫妻感情,加強溝通與交流,相互體諒和相互理解,夫妻之間是有和好的可能。況且,原告金某某未能提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證據,故原告金某某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金某某要求與被告周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金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上訴費300元,款匯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熊光烈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熊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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