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耿某某與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2閱讀量:(1440)
連云港市海州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海民初字第357號
原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永峰,江蘇海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
原告耿某某與被告周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秀芬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4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永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周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耿某某訴稱,2013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5萬元的借條,并承諾從2013年6月15日起每月15號前還款1萬元,如果逾期不還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但至今被告未歸還借款。為此,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借款及利息(以1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6月16日起計算;以2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7月16日起計算;以3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8月16日起計算;以4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9月16日起計算;以5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10月16日起計算,均計算至法院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被告周某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一份,該借條載明:今借耿某某伍萬元整,從6月15號起每月15號前還款1萬元整,如果逾期不還,按銀行利息計算。被告到期未歸還借款,引起訴訟。
以上事實,有借條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歸還借款,原告要求其歸還本金、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應依法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利息的計算標準及起算時間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對原告的主張及提供的證據未作答辯和質證,由此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耿某某人民幣5萬元及利息(以1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6月16日起計算;以2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7月16日起計算;以3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8月16日起計算;以4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9月16日起計算;以5萬元為本金,從2013年10月16日起計算;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將此款一并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應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050元(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連云港市農行蒼梧支行營業(yè)部,賬號:440301040009094)。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期限為二年。
審判員 李秀芬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 竇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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