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胡某、魯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3閱讀量:(1093)
湖北省隨州市曾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855號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何東風,湖北季梁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張某。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胡某。
被告魯某,湖北漢川人。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胡某、魯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東風、張某,被告魯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3年12月19日,被告胡某以資金緊張為由向我借款3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被告魯某同意對此款提供擔?!,F(xiàn)還款期限已過,我多次要求被告胡某償還借款3萬元,但被告胡某至今未向我償還借款。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償還我借款3萬元及利息,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胡某未作答辯。
被告魯某口頭辯稱,借款是事實,但現(xiàn)在胡某沒有錢還,我也沒有錢。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9日,被告胡某以資金緊張為由向原告李某某借款3萬元,并向原告李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借條今借李某某現(xiàn)金叁萬元整(¥30000.00),由此引起糾紛本人承擔,還款日期2014年1月19日。借款人胡某,擔保人魯某”。借款到期后,原告李某某多次要求被告胡某償還其借款3萬元,但被告胡某未予償還。為此,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5月23日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被告胡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有被告胡某向原告李某某出具的借條,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其債權債務關系明確,被告胡某應依法予以償還。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借款時原、被告未約定借款利息,其利息計算時間應從被告約定的還款日期逾期次日起,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魯某系本案借款擔保人,且未約定擔保方式,故被告魯某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胡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李某某借款3萬元及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本判決執(zhí)行完畢之日止),被告魯某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50元,財產保全費350元,合計1000元,由被告胡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開戶銀行:隨州市農行開發(fā)區(qū)支行,賬號:17×××80。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靳鵬程
人民陪審員 嚴紅宇
人民陪審員 謝小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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