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搶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09-23閱讀量:(1601)
遼寧省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鐵銀刑初字第00070號
公訴機關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遼寧省鐵嶺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鐵嶺縣蔡牛鎮(zhèn)某某村二組**號。因涉嫌犯搶劫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鐵嶺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桂馨,系遼寧務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遼鐵銀檢刑訴(2014)5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鄭某犯搶劫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鐵嶺市銀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王斌、付堯鑫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某及其辯護人王桂馨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14時許,被告人鄭某與婦女吳某在鐵嶺市銀州區(qū)光榮街某某賓館***房間進行賣淫嫖娼活動后,因身上沒錢,遂產(chǎn)生搶吳某錢之念,并購買了兇器水果刀一把準備作案時用。當日晚,被告人鄭某再次約吳某到該賓館***房間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次日2時許,被告人鄭某用水果刀對吳某進行威脅,搶走吳某的白色三星N7100手機一部(價值人民幣2100元)、現(xiàn)金100元人民幣,之后,逃離現(xiàn)場。案發(fā)后,贓物白色三星N7100手機一部被起出,返還給被害人吳某。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鄭某的親屬代其返還給被害人吳某人民幣1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鄭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吳某陳述、指認作案現(xiàn)場筆錄及照片、指認贓物照片、辨認筆錄、扣押物品及返還物品清單、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收條以及案件來源、抓捕經(jīng)過、戶口證明等證據(jù)證明,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脅迫手段當場奪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犯罪,應當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鄭某自愿認罪,有返贓和積極繳納罰金的情節(ji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鄭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蔣英偉
人民陪審員 李 敏
人民陪審員 付 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汪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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