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謝某某因與被告陳某某等民間借貸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09閱讀量:(1449)
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民初字第03392號
原告謝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馬紅軍,河南天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赫連培博,河南天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長葛市某包裝紙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長葛市石固鎮(zhèn)栗莊村五組。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
被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趙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
被告長葛市某甲包裝紙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長葛市和尚橋鎮(zhèn)張固店村。
法定代表人趙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金偉,長葛市148法律服務(wù)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謝某某因與被告陳某某、長葛市某包裝紙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趙某某、趙某甲、長葛市某甲包裝紙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赫連培博,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偉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某某、某公司、趙某某、趙某甲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謝某某訴稱:被告某公司、陳某某在2013年10月12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某甲公司、趙某甲、趙某某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債務(wù)到期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種理由推拖,保證人也未盡保證義務(wù)。后原告無奈訴至法院。請求:1、判決被告陳某某、某公司償還原告借款50萬元及利息(利息計算到2014年11月24日為301500元,之后利息按雙方約定標準計算到實際付款之日);2、被告趙某某、趙某甲、某甲公司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由各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保全費。
被告某甲公司答辯稱,擔保屬實,但實際借款為477500元,后借款人支付本金和利息67500元,該筆借款未約定擔保期限,現(xiàn)該筆借款已超過法定擔保期限,并且借款后到本案發(fā)生前原告未向我公司主張保證責任。
被告陳某某、某公司、趙某某、趙某甲均未作答辯。
原告謝某某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借據(jù)一份、保證借款合同各一份,證明被告陳某某、被告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從原告處借得現(xiàn)金50萬元,借款時間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約定利息為15‰,月綜合服務(wù)費率30‰,合計費率45‰,被告趙某某、趙某甲、某甲公司為該筆借款的本息及其他相關(guān)費用提供了連帶擔保的事實;2、收款收據(jù)及戶口歷史交易明細表各一份,證明原告按約向被告陳某某賬戶轉(zhuǎn)賬477500元,剩余部分為現(xiàn)金支付,原告已經(jīng)履行了支付義務(wù)的事實。
被告陳某某、某公司、趙某某、趙某甲、某甲公司均未提供證據(jù)。
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真實、合法,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性,被告也均未對原告提供證據(jù)提出異議,本院確認為有效證據(jù)。
依據(jù)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jù),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3年10月12日,原告謝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某公司、趙某某、趙某甲、某甲公司簽訂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一份,約定陳某某、某公司向謝某某借款5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月息45‰,趙某某、趙某甲、某甲公司自愿為該筆借款提供擔保,各保證人對借款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范圍包括貸款本金、利息、違約賠償金及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實支費等)。保證期間:此項借款為不可撤銷擔保,直至此項借款本息還清為止。合同違約賠償金的標準是為借款本金額的5‰,最低數(shù)額不少于5000元。借款人不按期償付貸款本息,或不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又未獲展期的,逾期貸款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計息。同日,被告陳某某、某公司向原告謝某某出具借據(jù)一份:“今借到謝某某現(xiàn)金人民幣(大寫)伍拾萬元整,(小寫)500000元,期限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11月12日止,月息15‰,綜合服務(wù)費30‰,合計費率45‰,借款人承諾按期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保證人承諾對該筆借款和利息、相關(guān)費用及無條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直至此筆款項本息及相關(guān)費用結(jié)清為止。借款人:陳某某,身份證號碼:411022197208166614,電話:15103741888,借款人:河南某包裝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某,保證人:趙某甲、趙某某,保證人:長葛市某甲包裝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甲,身份證號碼:41102**95809016***,2013年10月12日。”同日,被告陳某某向原告謝某某出具收款收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今收到謝某某交付借款人人民幣現(xiàn)金(大寫)伍拾萬元,(小寫)500000元。交付方式轉(zhuǎn)賬。收款人戶名陳某某,開戶行工行許昌分行長葛支行,銀行賬號:62220817***003174**,收款人身份證號碼:411022197208166614,收款人簽字:陳某某,2013年10月12日。”同日,原告謝某某通過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昌分行營業(yè)部(卡號為6226093740005***)轉(zhuǎn)賬匯款給被告陳某某(卡號為622208170800031***)人民幣477500元。后被告按雙方約定的月息分別于2013年11月12日、2013年12月12日付息各22500元,共計45000元。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并未按約定繼續(xù)付息,也未償還本金。原告無奈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謝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某公司、趙某甲、趙某某、某甲公司簽訂的保證借款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均應(yīng)依約行使權(quán)利、履行義務(wù),被告陳某某、某公司借款后未及時償還借款,應(yīng)負本案糾紛的民事責任,償還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關(guān)于借款數(shù)額的認定,根據(jù)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yù)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yù)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yīng)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本案中,雖原、被告雙方在保證擔保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數(shù)額為500000元,但原告在借款當天直接扣息22500元,其給被告陳某某的銀行轉(zhuǎn)賬中只顯示477500元,故本案被告陳某某、某公司實際應(yīng)償還原告謝某某借款本金為477500元。被告趙某某、趙某甲、某甲公司自愿為該筆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其作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在原、被告簽訂的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此項借款為不可撤銷擔保,直至此項借款本息還清為止。”根據(jù)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wù)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wù)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原告在保證期間內(nèi)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被告趙某某、趙某甲、某甲公司應(yīng)對以上債務(wù)承擔連帶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陳某某、某公司追償。由于被告趙某某、趙某甲、某甲公司沒有與原告約定保證份額,應(yīng)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被告某甲公司辯稱,該筆借款未約定保證期間,本案已超過法定擔保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原告主張利息為月息4.5‰的訴請,該約定已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對于超出中國人民銀行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按約定支付后的利息,屬其自愿行為,本院不予干預(yù)。被告陳某某、某公司、趙某某、趙某甲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因此產(chǎn)生的不利后果,應(yīng)由其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河南某包裝紙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謝某某借款477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趙某某、趙某甲、長葛市某甲包裝紙品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其承擔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陳某某、河南某包裝紙品有限公司追償。
三、駁回原告謝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814元,由被告陳某某、河南某包裝紙品有限公司、趙某某、趙某甲、長葛市某甲包裝紙品有限公司承擔10114元,原告謝某某負擔17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翠琴
代理審判員 周穎惠
人民陪審員 趙金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燕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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