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陳某合同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1閱讀量:(1984)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080號
公訴機關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鄂州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轉逮捕?,F(xiàn)羈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王思飛,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遲冬梅,湖北本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鄂城檢刑訴(2013)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合同詐騙罪,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嚴鵬、助理檢察員董潔瓊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及其辯護人遲冬梅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08年,被告人陳某經(jīng)朋友介紹認識汪某某,對其謊稱自己在鄂城區(qū)汀祖鎮(zhèn)開鐵礦,并按每天人民幣150.00元標準向其租用汽車。2009年4月至2010年2月間,被告人陳某以開礦需要資金為由,以借款的方式,先后騙取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幣10萬元。2010年4月,被告人陳某支付汪某某利息人民幣0.9萬元。同年4月16日,被告人陳某再次向汪某某租用鄂G×××××牌號的別克轎車一輛,費用標準仍為每天人民幣150.00元。同年6月25日,被告人陳某將該車抵押給王某而換取借款人民幣4萬元,除支付汪某某租金人民幣0.45萬元外,余款用于賭博和還債。2010年8月左右,被告人陳某攜妻兒逃匿。經(jīng)物價部門認定,上述所騙車輛價值人民幣5.16萬元。案發(fā)后,公安機關追回贓款人民幣0.8226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書證抓獲經(jīng)過、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表、借條、領條、扣押清單、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審核表;證人王某、劉某、楊某、呂某、陳某、袁某、饒某的證言;被害人汪某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價格認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借款、租用汽車的手段,騙取被害人汪某某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4.26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鄂州市鄂城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五)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某的刑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10月23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趙協(xié)中
審 判 員 姜海清
人民陪審員 黃熙然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呂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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