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胡某甲故意毀壞財物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1閱讀量:(1565)
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鄂竹山刑初字第00085號
公訴機關(guān)竹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甲,農(nóng)民。2015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被竹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竹山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江華旭,湖北立豐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竹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竹檢公訴刑訴(2015)7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范斌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章勝軍(主審人)、方治平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竹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虞崇學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甲及其辯護人江華旭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1月5日7時許,被告人胡某甲前去看望其生病的叔叔胡某乙,遇到被害人包某正在為胡某乙畫符消災(zāi),因言語不和,胡某甲對包某產(chǎn)生嫉恨。離開胡某乙家后,胡某甲來到包某租住的房屋門前,將正在燃燒的煙頭從門上方投擲到包某床鋪被子上,爾后又準備將包某的摩托車推到河里去,后因天黑等原因,丟棄在路邊水溝里。被告人胡某甲投擲的燃燒的煙頭引起房屋著火,將包某家里1萬元現(xiàn)金和電焊機等物品燒毀,經(jīng)鑒定燒毀家居等物品價值及造成的其它損失共計人民幣4761.30元。
案發(fā)后,2015年1月11日,被告人胡某甲賠償了包某全部損失19500元,并得到了包某的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胡某甲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1、被害人包某的陳述;2、證人陳某、胡某乙等人的證言;3、竹山縣公安局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片;4、竹山縣價格認證中心的涉案財產(chǎn)價格鑒定意見;5、書證戶籍證明、調(diào)解協(xié)議及刑事諒解書;6、視聽資料;7、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甲心胸狹窄,因鄰里偶發(fā)矛盾,心存嫉恨,為報復他人,采取縱火的手段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應(yīng)予以支持。鑒于被告人胡某甲在案發(fā)后能自愿認罪,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依法從寬處罰。故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甲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范 斌
審判員 章勝軍
審判員 方治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章勝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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