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周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2閱讀量:(2909)
湖南省資興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資民一初字第650號
原告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何華江,湖南宏法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quán)。
委托代理人何忠誠,湖南宏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男。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周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漫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華江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張某某訴稱,被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原告租賃位于鯉魚江南路鯉魚江大酒店旁15號門面,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租賃原告門面期限為3年,第一年租金為10000元,第二年為13000元,第三年為14000元,租金先交后用。第二、三年的租金必須提前一個月交清,否則,原告有權(quán)收回門面,如果一方違約,將賠償對方損失3000——50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將第一年的租金交付給了原告,第二、三年的租金被告至今未付給原告,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欠支付租金。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遂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金27000元,違約金5000元,共計320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張某某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在舉證期限內(nèi)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原告張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身份情況;
2、被告周某某的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被告身份情況;
3、房產(chǎn)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所有的門面情況;
4、房屋租賃合同,擬證明(1)被告租賃原告房屋的事實;(2)雙方約定租期、租金金額、租金交納方式、違約金等事實;(3)被告未按約履行交納房租的事實;
5、東江司法所的證明,擬證明原告申請東江司法所調(diào)解原、被告的糾紛,被告不同意調(diào)解。
對于原告張某某提交的證據(jù),被告周某某未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jù)1、2、3、4、5,符合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原則,本院予以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的陳述和本院認定的證據(jù),本院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6月28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資興市鯉魚江南路鯉魚江大酒店旁15號門面。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3年,自2011年7月6日起到2014年7月5日止。第一年租金為10000元,第二年租金為13000元,第三年租金為14000元。租金先交后用,且必須提前一個月交清下一年度的租金,即第二年的租金應于2012年6月交清,第三年的租金應于2013年6月交清,否則,原告有權(quán)收回門面。合同第七條約定:“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生效,雙方不得異言反悔,否則應賠償對方經(jīng)濟損失3000——5000元。”合同簽訂后,被告將第一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計12000元交付給了原告。但是,第二、三年的租金被告都未給付,經(jīng)原告多次催討,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欠支付租金。因此,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應當賠償原告違約金及違約金如何計算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于2011年6月28日依法簽訂了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明確約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門面用于經(jīng)營使用,并約定了具體的租金及交租方式。按合同約定,被告應于簽訂合同時交清第一年的房租及押金,于2012年6月交清第二年的房租,于2013年6月交清第三年的房租。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即一方反悔,應賠償對方經(jīng)濟損失3000-5000元。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向原告給付第一年的租金及押金后,未依約給付第二、三年的租金而繼續(xù)租用原告的門面,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2013年兩年度的房租共270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本案中,被告未依約向原告給付租金而繼續(xù)使用原告的門面,已構(gòu)成違約,且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責任作出了明確約定,鑒于此,本院結(jié)合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賠償方式,酌情支持違約金3000元。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周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給付原告張某某房屋租金27000元,違約金3000元,共計30000元。
案件受理費600元,減半收取300元,由被告周某某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 漫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書 記 員 黃夢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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