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0-12閱讀量:(1316)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郴北民二初字第42號
原告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寶林,湖南尚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區(qū)民眾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被告陳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系被告劉某某之妻。
被告郴州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系被告郴州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職工。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系被告郴州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職工。
原告謝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陳某某、郴州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謝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蔣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某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段某某、曹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謝某某訴稱:2013年4月16日,原告與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在郴州市北湖區(qū)龍泉路42號簽訂《借款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向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出借款項人民幣1000000元,借款期限2個月,月利率5%,利息按月支付。協(xié)議同時對違約責任、爭議管轄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協(xié)議簽訂當天,原告通過建設銀行賬戶向被告劉某某的建設銀行賬戶交付借款950000元,交付現(xiàn)金50000元,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收條。
原告依協(xié)議約定向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交付了借款,但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先是不按協(xié)議約定歸還借款本金,從2013年12月16日起,又不向原告支付利息。經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出具承諾書,承諾2014年8月還清全部欠款本息,但迄今仍拖欠本金400000元未還,加上利息176500元,合計欠原告本息576500元。被告陳某某系被告劉某某之妻,應當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務承擔共同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400000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76500元(按月利率2.5%,自2013年12月16日起暫計算至2015年元月6日止,以后的利息另計至還清本金之日止);3、三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24295元(一、二、三項合計600795元);4、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謝某某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身份情況。
2、被告劉某某身份證、人口信息查詢單、被告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查詢表復印件,擬證明三被告身份證情況及訴訟主體資格。
3、借款協(xié)議、收款收條、承諾書、建設銀行交易信息查詢單復印件,擬證明:1、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共同向原告謝某某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的事實,并在借款協(xié)議中約定借款月利率5%;2、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中有950000元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被告劉某某的建設銀行賬戶,另50000元是以現(xiàn)金進行給付;3、原告為實現(xiàn)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應當由被告承擔;4、被告劉某某與被告陳某某系夫妻關系,應對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4、律師代理費收據、委托代理合同復印件,擬證明原告謝某某已經交納律師代理費24295元。
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某某公司辯稱:借款是事實,但當時我方只收到95萬元,5萬元作為利息,之后陸續(xù)支付了原告100萬元,我方認為債務已經還清。原告訴請利息過高,請法庭核實。
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某某公司為支持其訴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
5、支付憑證,擬證明被告劉某某已經償還原告謝某某100萬元。
6、證明一份,擬證明陳虹希是某某公司出納。
7、電子回單及張登福證明,擬證明劉某某已還款60萬元,其中有20萬元是通過張登福還款。
經本院組織庭審質證,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某某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1至3無異議,證據4不認可。
原告謝某某對被告劉某某、陳某某、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
證據5中對費用報銷單未蓋章不予認可,與本案無關;對銀行轉賬憑證無異議。證據6、7無異議,但證據7通過張登福還款200000元是利息。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情況,本院對原、被告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
證據1-3、6、7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證據4、5將在本院認為中予以分析。
經各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庭審自認及本院認證,確認以下案件事實:
2013年4月16日,原告謝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簽訂《借款協(xié)議》,雙方約定: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其中950000元轉入劉某某、某某公司共同指定的賬號內,50000元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給劉某某、某某公司;借款期限2個月,月利率5%;劉某某、某某公司如違約,因此而產生的催收費用由劉某某、某某公司承擔。原告于當天依約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交付了借款950000元,以現(xiàn)金交付50000元,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當天向原告出具收到借款1000000元的收款收條。此后,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分別于2013年5月16日償還50000元、同年6月16日償還50000元、同年11月1日償還200000元、同年11月29日償還50000元、2014年1月6日償還300000元、同年1月27日償還100000元。2014年6月26日,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承諾書:“郴州某某糧油工業(yè)公司2013年4月16日向謝某某借款人民幣壹佰萬元整,于2014年元月6日還款人民幣叁拾萬元整,元月27日還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共計還本金肆拾萬元整。余款陸拾萬元整承諾2014年7月還本金叁拾萬元整,2014年8月還本金叁拾萬元整,本金還清,利息一起清算。”同年8月1日,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償還原告200000元,以上共計償還950000元。此后,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迄今未償還剩余本金和利息。2015年1月7日,原告謝某某訴至本院望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民間借貸糾紛。合法的借貸受法律保護,借款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本案中,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向原告謝某某借款,雙方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應當按照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履行義務。被告陳某某與被告劉某某系夫妻關系,借款發(fā)生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夫妻共同債務,本院對于原告謝某某要求被告陳某某承擔共同償還借款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是否已履行還款義務以及原告訴請是否合法合理。
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提出原告謝某某實際借款為950000元,但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條、借款協(xié)議、承諾書以及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張登福的證明均佐證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共向原告謝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事實,故借款本金應為1000000元。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8月1日分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共計給付原告謝某某950000元,但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出具的承諾書中對2014年1月6日、同年1月27日兩筆還款本金400000元以及尚欠本金600000元進行確認,同時依承諾于同年8月1日還款本金200000元,以上共計還款本金600000元,尚欠本金400000元未償還。對于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同年6月16日、同年11月1日、同年11月29日給付的35000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利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且該350000元符合雙方《借款協(xié)議》中對利息每月50000元的約定,據此,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共償還原告謝某某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350000元,尚欠本金400000元未償還,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同時,根據雙方之間給付習慣,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應在每月16日支付上月利息,但被告劉某某、某某公司自2013年12月16日再未支付原告利息,結合償還本金情況,原告謝某某要求按月利率2.5%支付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1月6日借款利息,對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日利率0.064%(5.6%÷12個月÷30天×4)計算,該部分利息應為135168元(1000000元×0.064%×21天+700000元×0.064%×22天+600000元×0.064%×186天+400000元×0.064%×158天)。
原告謝某某主張律師費24295元,該費用是原告謝某某為實現(xiàn)債權而產生的相關費用,且原、被告雙方在《借款協(xié)議》第六條第二款中明確予以約定,對律師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但應為合理費用,本院參照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確認律師費為16055元[(400000元+135168元)×3%]。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陳某某、郴州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尚欠原告謝某某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劉某某、陳某某、郴州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尚欠原告謝某某利息135168元。以借款人民幣400000元為本金,以同類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為標準支付原告謝某某2015年1月7日起至還清本金之日止逾期還款利息;
三、被告劉某某、陳某某、郴州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謝某某律師費16055元。
如果被告劉某某、陳某某、郴州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08元,訴訟保全費3594元,合計13402元,由被告劉某某、陳某某、郴州某某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2296元,原告謝某某負擔110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黃釔瑞
人民陪審員 吳 進
人民陪審員 鄒镕澤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梁惠莉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