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薛某某訴江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3閱讀量:(1539)
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17號
原告:薛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qū)。
委托代理人:黃瑞章,系廣東志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潮州市潮安區(qū)。
原告薛某某訴被告江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鄭澤偉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洪文嬌、人民陪審員辜國雄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瑞章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薛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6年6月底經(jīng)人介紹相識談婚,2006年7月10日辦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因原告沒有兄弟,被告按傳統(tǒng)習俗入贅到原告家中生活,雙方至今尚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方知雙方性格不合,經(jīng)常因生活瑣事吵架,且被告長期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被告還有賭博惡習,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11月7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2012年6月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案件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不準離婚[案號:2012安民一初字第193號]。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絲毫沒有改善,且繼續(xù)處于分居狀態(tài)至今。綜上所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長期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且有賭博陋習,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為此,為維護原告合法權(quán)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準原、被告解除婚姻關(guān)系。
原告薛某某對其陳述的事實和主張的請求在舉證期限內(nèi)提供的證據(jù)有:
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證明被告身份情況;原、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及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事實;
生效證明(復印件)1份,證明(2012)安民一初字第193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的事實;
結(jié)婚證1份,證明原、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
被告江某某沒有提出答辯也沒有提交任何抗辯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薛某某與被告江某某于2006年6月經(jīng)人介紹認識談婚,于2006年7月10日在潮安縣某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jié)婚,婚后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后,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安民一初字第1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雙方感情不和,夫妻感情絲毫沒有改善,且繼續(xù)處于分居狀態(tài),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為由再次向本院起訴,并提出上述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原、被告婚姻基礎(chǔ)差,婚后經(jīng)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糾紛,無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安民一初字第1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后,原、被告仍未能重建夫妻感情,沒有和好的可能。鑒于原、被告處理夫妻關(guān)系的方法欠妥,雙方缺乏溝通,最終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xiàn)原告請求離婚的理由充分,符合離婚條件,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江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由此引起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薛某某與被告江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鄭澤偉
代理審判員 洪文嬌
人民陪審員 辜國雄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書 記 員 詹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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