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蘭某訴與被告陳某某、覃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4閱讀量:(1171)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興賓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興民初字第519號
原告蘭某。
委托代理人楊大寶,廣西天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被告覃某,系陳某某的妻子。
原告蘭某訴與被告陳某某、覃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韋永莽獨任審判,于2014年5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大寶、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覃某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蘭某訴稱,原告?zhèn)€人投資經(jīng)營來賓市康蘭獸藥經(jīng)營部,專門從事雞食飼料、獸藥銷售,并以公司加農戶的經(jīng)營方式銷售。被告陳某某從事雞養(yǎng)殖,與原告合作,由原告提供雞苗、飼料、獸藥。2012年5月9日經(jīng)雙方結算,被告陳某某尚欠原告飼料款22000.00元,同日被告陳某某在欠條上簽名,確認欠原告飼料款22000.00元,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付款,被告至今未付。被告陳某某的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覃某與陳某某是夫妻,理應對夫妻債務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故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及時支付尚欠貨款22000.00元。
被告陳某某辯稱,被告陳某某之弟陳某甲與原告合作養(yǎng)雞,后陳某甲不做,由被告陳某某接手,并與原告簽訂飼養(yǎng)合同。由于原告不履行合同義務,在雞死亡時,被告陳某某向原告匯報,原告不及時處理,導致雞死亡1000只,損失約14000.00元;雞得賣后,原告剩余1000多只未來收購,損失21450.00元,飼料損失3286.00元。原告應扣除被告損失后,多還少補,否則被告不同意支付欠款。
被告覃某在法定期限內未應訴、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蘭某個人投資經(jīng)營來賓市康蘭獸藥經(jīng)營部,從事批發(fā)或零售:獸用化學藥品、中藥制劑、消毒劑、添加劑、獸用醫(yī)療器械。2011年上半年開始,原告蘭某與被告陳某某之哥陳某甲達成口頭協(xié)議合作養(yǎng)雞,后陳某甲不做,被告陳某某接手,并與原告簽合同,約定:按公司+養(yǎng)殖戶的模式養(yǎng)雞。由原告提供雞苗、飼料、藥品、技術指導,并按市場價回收成品雞,扣除成本(雞苗、飼料、藥品、工錢、每斤0.3元給客商)等費用后,余下款項歸養(yǎng)殖戶所有。經(jīng)合作養(yǎng)殖后,2012年5月9日雙方結算,被告陳某某在結算單上簽名,確認被告陳某某尚欠原告飼料款22000.00元,同日立欠條,被告陳某某在欠條上簽名,確認尚欠來賓市康蘭獸藥經(jīng)營部的飼料、獸藥款共22000.00元。2014年3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及時支付尚欠貨款22000.00元及利息。
另查明,被告陳某某與陳某甲系兄弟關系。結算單上客戶是陳某甲,而結算時客戶簽名是被告陳某某。陳某甲在原告處交納的押金40000.00元,被告陳某某已用于抵銷貨款。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及原告提供的對賬單、欠條、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許可證;被告提供的合同書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jīng)庭審舉證、認證。
本院認為,原告蘭某與陳某甲以“公司加農戶”的模式合作養(yǎng)雞,原告蘭某按約定賒銷雞苗、飼料給陳某甲,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在結算時,被告陳某某作為客戶在結算單上簽名,立欠條時,也是陳某某簽名為欠款人,而陳某甲在結算賬單上均未簽名,故本院確認被告陳某某以陳某甲的名義與原告合作養(yǎng)雞,有結算單和欠條為憑。被告陳某某不按約定支付貨款給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訴請被告歸還欠款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訴請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因雙方未約定還款期限,也未約定支付利息,故不予支持。二被告是夫妻關系,但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是本案的訴訟主體,而原告訴請覃某償還貨款,屬主體不適格,予以駁回。被告陳某某提出原告違約造成其損失,要求抵銷欠款,未能提供證據(jù),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償還給原告蘭某貨款人民幣22000元。
本案受理費350.0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陳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交,本院不再辦理退還手續(xù),由被告陳某某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上述應付款項,義務人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以在本判決內容生效后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350.00元??顓R: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來賓支行營業(yè)部,帳號:14810104001****。逾期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韋永莽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韋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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