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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通等犯尋釁滋事罪一案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19閱讀量:(11678)

山西省臨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晉1124刑初69號

公訴機關(guān)山西省臨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1,小名劉三三,男,19**年生,漢族,臨縣人,農(nóng)民,小學(xué)文化。2011年5月因犯盜竊罪被太原市迎澤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5.8千元;2012年6月因犯盜竊罪被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千元,2012年9月2日刑滿釋放;2013年1月因犯偷越邊境罪被珠海市香洲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1千元。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11月9日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2014年11月14日被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經(jīng)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6年5月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劉某2,曾用名劉軍軍,男,19**年生,漢族,臨縣人,農(nóng)民,中專文化。2011年8月因犯盜竊罪被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同年8月10日被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12月9日被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9日經(jīng)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5年12月8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016年4月22日因另案涉嫌盜竊罪經(jīng)太原市尖草坪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1,男,19**年生,漢族,臨縣人,農(nóng)民,小學(xué)文化。2011年8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太原市萬柏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2014年9月13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5年1月10日被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經(jīng)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臨縣公安局逮捕,2016年1月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霍某1,男,19**年生,漢族,臨縣人,農(nóng)民,中專文化。2007年9月因犯綁架罪被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8月11日刑滿被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12月13日羈押于太原鐵路公安處看守所,2014年12月15日被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經(jīng)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被臨縣公安局逮捕,2015年12月12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劉某某,乳名某A,男,19**年生,漢族,臨縣人,農(nóng)民,小學(xué)文化。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5年1月5日被臨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5年7月2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生,漢族,臨縣人,市民,小學(xué)文化。2008年12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本院判處管制一年,2013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12月28日被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臨縣人民檢察院不予批準逮捕,2015年1月22日被臨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5年7月2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李龍,山西晉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生,漢族,離石區(qū)人,農(nóng)民,初中文化。2010年9月因犯強奸罪被離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2月6日刑滿釋放,2013年10月因為賭博提供條件被離石區(qū)公安局處以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5年1月28日被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4日被臨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15年7月2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2015年9月25日、2016年3月3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生,漢族,臨縣人,農(nóng)民,小學(xué)文化。2007年9月因犯綁架罪被太原市小店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9月11日刑滿被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5年2月4日被羈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2015年2月5日被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4日被臨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15年7月2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2015年9月25日、2016年3月3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閆某,綽號某B,男,19**年生,漢族,臨縣人,農(nóng)民,初中文化。2013年4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4年12月29日被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6日被臨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5年7月2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2015年9月25日、2016年3月3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王某某,綽號某C,男,19**年生,漢族,臨縣人,農(nóng)民,初中文化。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5年1月7日被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3日被臨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5年7月2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015年10月14日因另案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臨縣公安局決定刑事拘留上網(wǎng)追逃,2015年11月4日被本院決定逮捕。2016年6月15日被抓獲,后由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臨縣公安局逮捕,現(xiàn)羈押于臨縣看守所。

被告人秦某,綽號某D,男,19**年生,漢族,臨縣人,農(nóng)民,小學(xué)文化。2013年11月因?qū)め呑淌伦锉槐驹号刑幑苤屏鶄€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5年2月2日被臨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5年7月29日被本院決定逮捕,2015年9月25日、2016年3月31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E,男,19**年生,漢族,臨縣人,市民,高中文化。因涉嫌尋釁滋事罪,2015年1月13日被臨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15年7月29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山西省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1、劉某2犯尋釁滋事罪、盜竊罪,被告人武某1、霍某1、劉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郭某某、閆某、王某某、秦某、秦某某犯尋釁滋事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臨刑初字第188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劉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判處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已繳納);二、被告人劉某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盜竊罪,判處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已繳納);三、被告人武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霍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六、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七、被告人薛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二年;八、被告人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二年;九、被告人閆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一年;十、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一年;十一、被告人秦某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十二、被告人秦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公訴機關(guān)以被告人劉某1、劉某2犯盜竊罪及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量刑畸輕提出抗訴,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呂刑終字第444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本院重新審判。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建議公訴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審理中,因被告人王某某脫逃,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晉1124刑初69號刑事裁定,中止對被告人王某某的審理,于2016年6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西省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建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劉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郭某某、閆某、秦某、秦某某及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李龍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晉1124刑初69號之一刑事裁定,恢復(fù)對被告人王某某的審理,并于2016年7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山西省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高建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山西省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2014年9月6日9時許,被告人劉某1伙同劉某某、劉某2分別駕駛兩輛轎車到臨縣紙板廠(所在地臨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以紙板廠占用某某村的土地為由將正在修建紙板廠圍墻的工程堵住,并謾罵工人不讓開工,還要求紙板廠出具相關(guān)手續(xù),紙板廠不讓看。同日下午14時左右劉某1伙同劉某某、劉某2再次來到紙板廠用同樣方式將工程堵住,導(dǎo)致工程停工一天。2014年9月7日9時許,劉某1伙同劉某2雇傭的某甲村劉某乙的鏟車將紙板廠工地挖開的基地壕填埋,并將通往紙板廠的路堵住,致使工程不能正常施工。經(jīng)濟損失大約3萬余元。

2、2014年11月1日大約15時許,被告人劉某1和武某1到了中鐵某局集團某工程有限公司臨縣制梁場(所在地臨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找到某某村委主任劉某甲以臨縣制梁場占用該村土地為由與劉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臨縣制梁場場長黃某某等人拉開。隨后劉某1、武某1到了臨縣城內(nèi),以劉某甲和黃某某打了該二人為由叫的劉某某、劉某2、李某某,并讓李某某糾集的閆某、秦某、王某某、秦某某到了臨縣制梁場,劉某某打開白色寶馬車后備箱拿出來事先準備好的鎬把、斧頭每人分別拿了一件工具,在臨縣制梁場項目部院內(nèi)找黃某某未果,后劉某1等人將一輛面包車橫欄在制梁場大門口,致使通往制梁場的車輛無法通行,時間長約18小時。

2014年11月2日17時許,劉某甲與黃某某駕駛黑色現(xiàn)代車行駛至臨縣交警大隊附近路段時,劉某1伙同劉某某、劉某2、武某1并讓霍某1糾集的郭某某、薛某某、(還有一人霍某1至今未交待),讓李某某(李某某未參與)糾集的四五人(李某某至今未交待)駕駛的四輛轎車強行將劉某甲駕駛的車前后截住,劉某1、霍某1、武某1等人手持鎬把、斧頭等工具將劉某甲挾持到薛某某駕駛的車上后排坐中間,由薛某某駕駛車輛,郭某某、霍某1、還有一人照看。然后五輛車相跟的到了大禹鄉(xiāng)派出所附近時,黃某某欲跳車逃跑被劉某1和武某1拉住,霍某1等幾人下車跑到跟前,劉某1、武某1、霍某1等人再次將黃某某毆打并將黃某某扯到劉某甲車的后排坐中間,兩側(cè)由武某1和霍某1照看。到了某某鄉(xiāng)某某村大橋上后,劉某1、劉某2、霍某1、武某1、劉某某等人對黃某某、劉某甲又進行毆打并讓該二人跪在地上磕頭叫劉某1“爹”。后劉某1、劉某2、霍某1、武某1、劉某某等人又將黃某某、劉某甲拉到制梁場大門口,黃某某再次逃跑時,被武某1等人追上并壓在地上毆打,劉某1又將自己的白色寶馬車攔在制梁場大門口,致使通往制梁場的車輛無法通行。經(jīng)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鑒定黃某某面部損傷為輕微傷,劉某甲全身軟組織損傷為輕微傷,經(jīng)臨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劉某甲的車損為1810元。

3、2014年10月22日17時許,劉某1伙同劉某2在太原市并州東街山西省太原市某某職業(yè)學(xué)院附近賣烤紅薯的攤位跟前,將正在買烤紅薯的郭某甲上衣兜里裝的一部白色三星9208手機(時價2049元)偷走,后將手機變賣。

為證實以上事實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如下證據(jù):1、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王某甲、胡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黃某某、劉某甲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劉某1、劉某2等人的供述和辯解;5、臨縣公安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等材料?;谝陨鲜聦嵐V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劉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郭某某、閆某、王某某、秦某、秦某某逞強耍橫,隨意攔截、辱罵、持兇器恐嚇、毆打他人,嚴重影響了他人工作、生產(chǎn)、經(jīng)營并致兩人以上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1、劉某2在公共場所扒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以盜竊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1系主犯,被告人劉某2、武某1、霍某1、劉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郭某某、閆某、王某某、秦某、秦某某系從犯。盜竊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1、劉某2均系主犯。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薛某某、郭某某系累犯。被告人劉某1、劉某2一人犯數(shù)罪。被告人劉某某、秦某某系自首。應(yīng)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罰。

被告人劉某1辯稱,紙板廠占了集體的地,交界不清,我反映沒人管,我花費攔工并雇鏟車推墻是正確的,不構(gòu)成犯罪。制梁場占了我家的地,合同期到了沒經(jīng)過我家同意,就又簽了,我去問情況,就被劉某甲他們打了,劉某甲存在過錯,應(yīng)從輕處罰我們。對其余指控無異議。另外就被害人劉某甲的車損同意按鑒定價賠償,被害人劉某甲與黃某某的人身損害同意給予營養(yǎng)賠償,但與被害人商量不成,也沒取得諒解。盜竊手機愿意按購價退賠。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2對指控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同意賠償車損1810元并按手機購價退賠被害人,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武某1對指控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但辯稱其被劉某甲毆打過,踢過黃某某兩腳,也參與過砸車,造成的損失同意賠償?shù)F(xiàn)沒有能力。自愿認罪,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霍某1辯稱,沒有打過被害人,對指控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被害人遭受的損失同意依法賠償。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但被害人劉某甲在鄉(xiāng)政府時就要毆打我未果,現(xiàn)同意賠償,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請求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辯稱,事發(fā)的11月1日劉某1叫我去過,下車后見他吵架,我就走了,第二天我沒有去也沒糾集讓其他人去,其余指控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其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害人劉某甲違反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未經(jīng)村民大會討論決定私下以村委名義與制梁廠續(xù)訂合同,處分集體財產(chǎn),引發(fā)村民不滿,為事態(tài)升級埋下隱患。被告人劉某1等向其討說法時,遭到毆打,激化了事態(tài)的發(fā)生。該被害人違規(guī)處理村務(wù)工作,粗暴處理問題,存在過錯。同時事發(fā)的11月1日本被告人雖參與了替朋友討說法,但并未找到被害人,屬犯罪未遂,具有法定從輕減或輕情節(jié)。另外該被告人系農(nóng)民,只有小學(xué)文化法律意識淡薄,出于哥們義氣才犯下錯誤,根據(jù)《全國法院維護農(nóng)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方面規(guī)定,被告人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故應(yīng)當適用非監(jiān)禁刑。

被告人薛某某、郭某某、閆某、王某某、秦某、秦某某六被告人均對指控犯罪事實、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1、2014年9月6日9時許,被告人劉某1伙同被告人劉某某、劉某2駕駛兩輛轎車到了位于臨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的臨縣紙板廠,以該廠占用某某村集體土地為由將正在修建圍墻的工程堵住,謾罵工人不讓施工,并要求紙板廠出具相關(guān)手續(xù)遭拒絕。同日14時左右,上述三被告人再次來到紙板廠用同樣方式將工程堵住,致停工一天。次日9時許,被告人劉某1伙同被告人劉某2雇傭某甲村劉某乙所屬鏟車將該廠工地挖開的地基壕填埋,并將通往該廠的道路堵住。致使該廠工程不能正常施工而遭受經(jīng)濟損失。

2、2014年11月1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1、武某1到中鐵某局集團某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臨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的臨縣制梁場,找到了某某村委主任劉某甲,以與該場續(xù)簽占地合同時未征得其家及其他村民同意為由與劉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劉某甲酒后毆打了武某1,被制梁場場長黃某某等人拉開。隨后二被告人到達臨縣城內(nèi),被告人劉某1以劉某甲和黃某某毆打他們二人為由又糾集了被告人劉某某、劉某2、李某某,并讓李某某糾集了被告人閆某、秦某、王某某、秦某某,到了臨縣制梁場,被告人劉某某打開白色寶馬車后備箱拿出事先準備好的鎬把、斧頭每人分發(fā)一件工具。在臨縣制梁場找黃某某未果后,被告人劉某1將一輛面包車橫欄在制梁場大門口,致使制梁場的車輛無法通行約18小時。

2014年11月2日17時許,被害人劉某甲與黃某某駕駛黑色現(xiàn)代車行駛至臨縣交警大隊附近路段時,被告人劉某1伙同被告人劉某某、劉某2、武某1、霍某1及霍某1受托糾集的被告人郭某某、薛某某、(還有一人,重審中霍某1稱叫東東,未處理),駕駛?cè)v轎車強行將劉某甲駕駛的車前后截住,劉某1、霍某1、武某1等人手持鎬把、斧頭等工具將劉某甲挾持到薛某某所駕車后排坐中間,由郭某某、霍某1、另一人照看后,四車相隨到達臨縣大禹鄉(xiāng)派出所附近時黃某某欲跳車逃跑被劉某1和武某1拉住,霍某1等幾人下車跑到跟前,劉某1、武某1、霍某1等人將黃某某毆打并挾持到劉某甲所坐車的后排座中間,兩側(cè)由武某1和霍某1照看。到了臨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大橋上后劉某1、劉某2、霍某1、武某1、劉某某等人對黃某某、劉某甲又進行毆打并讓二人跪地磕頭叫“爹”,后劉某1、劉某2、霍某1、武某1、劉某某等人又將黃某某、劉某甲拉到制梁場大門口,黃某某再次逃跑時,被武某1等人追上并捺地毆打,致黃某某面部損傷、劉某甲全身軟組織損傷,經(jīng)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鑒定,二人均為輕微傷。期間被告人損毀劉某甲所駕晉ANJ***小型轎車,經(jīng)臨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車損1810元。之后劉某1又將自己的白色寶馬車攔在制梁場大門口,致使通往制梁場的車輛無法通行。

3、2014年10月22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1伙同被告人劉某2在太原市并州東街山西省太原市某某職業(yè)學(xué)院附近賣烤紅薯的攤位前,將正在買烤紅薯的郭某甲上衣兜里裝的一部三星9208白色手機(時價2049元)扒竊后予以變賣。

同時查明,被告人劉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到克虎派出所自動投案,被告人秦某、秦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到克虎派出所自動投案。重審中被告人劉某1、劉某2交付本院扒竊手機退賠款人民幣各1000元。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公訴機關(guān)當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采信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一、被害人陳述

1、呂某某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2014年9月6日上午9時,劉三三帶著劉某某、劉某2來到我們紙板廠工地,堵住工程,威脅工人不讓干活,工人們停工,吃過午飯后,我們再次施工,劉三三又來到了院內(nèi),阻止工人施工,后來停工,2014年9月7日上午12時許,劉三三帶著兩個人開的一輛豐田霸道,一輛大眾寶來。之后又來了一輛裝載機,劉三三指揮的裝載機將我們修好的圍墻推倒幾米,紙板廠的李某甲拿手機攝像,鏟車司機不敢推了,打電話叫來鏟車老板,老板不讓推了,劉三三自己開著鏟車繼續(xù)推,推了會才把鏟車給了車主,到了下午16時許,劉三三等人又開的一輛鏟車進院后就指揮鏟車將院內(nèi)的石頭鏟到挖開的壕里面,后來我們的工人都來了,他們的鏟車掉頭跑了。寶來車司機是自己絆倒的,我們沒有打他。

2、李某乙陳述證實,紙板廠的修建由我負責,2014年9月6日上午9時許,劉三三、劉某某及開寶來車的司機三人來到紙板廠,劉某某威脅工人說你們再干的話就打死你們,并用手指著正在施工的鏟車司機說“你快停下來,要不一把扯下你來”,司機問我怎么辦,我說“我修我們的墻,管你們什么事”,劉某某說“滾一邊去,小心收拾你”,我怕發(fā)生打架了,就讓工人先停工,期間劉某某一直在罵,直到12點的時候才走了。工人吃過午飯,再次開始施工十幾分鐘,劉三三等人又來了,不讓施工,我怕打架,就讓工人停工,直到17時多,他們才走了。第二天12點多,劉三三、劉某某等三人駕駛一輛豐田霸道、一輛大眾寶來又來到紙板廠院內(nèi),之后又來了一輛鏟車,劉三三指揮鏟車司機將圍墻邊的石頭堵在路上,后將院內(nèi)的圍墻推倒幾米,在推的過程中,我用手機攝像,鏟車司機看見就不敢推了,并打電話給鏟車老板,過了一會,鏟車老板來了,看了下情況說他們不敢推了,劉三三說他開,就駕駛鏟車往倒推墻,我用手機攝像,劉某某說“你在攝的話,老子就打死你”,我繼續(xù)攝,劉三三亂推了一會,鏟車老板央求說“我不掙你的錢了,讓我們走吧”,后劉三三把鏟車給了鏟車老板,后他們相跟走了。到了下午16時許,劉三三等兩人駕駛寶來車又來到院內(nèi),后面跟著一輛鏟車,劉三三進了駕駛室,指揮司機推,將院內(nèi)的石頭推在挖開的壕里面,在推的過程中,我讓我們的挖機、鏟車堵在大門口,劉三三指揮鏟車司機將堵在大門口的挖機、鏟車拍爛,往過走的過程中,鏟車司機見有人來了,掉頭從院東面走了,劉三三等人沒有跑掉,現(xiàn)在車還在院內(nèi)停著。我不知道劉三三等人為何要到紙板廠鬧事,寶來車司機沒有任何行為,劉三三雇的第一輛鏟車不知道是誰的,第二輛聽說是某甲村劉某乙的,他給我們造成大約三萬元的損失,圍墻承包給呂某某了。寶來車司機是自己絆倒的,我們沒有打他。

3、黃某某的陳述證實,2014年11月2日下午5點多某某村主任叫我去臨縣城吃飯,劉某甲到了制梁場開車接上我,我們走到臨縣交警隊大門口時有一輛白色寶馬車撇停劉某甲的車,我讓劉某甲往出開,但開不出去,三三從前面寶馬車后備箱里拿出木棍,砸了兩下劉某甲的車玻璃沒砸爛,又拿了把斧子將劉某甲車的駕駛座玻璃砸爛,又有個年輕的人拿的斧子把副駕駛的玻璃砸爛,用斧頭在我胳膊上砸了幾下,三三開上劉某甲的車走,路過某甲村路段時,三三開的慢了,我準備開車門下車時,被三三和后排的人拉住,等后面的車和三三開的車相跟上后,三三將澤平的車停下,后面車上的人也下了車,有三四個人打我,有個人拿的斧頭嚇唬我,后來又把我拉到了佛堂峪橋頭,三三和砸副駕駛玻璃的那個后生(武某1)開始打我,讓我跪下,我不跪,三三拿木棍在我腿上打了幾下,把我打倒在地上,兩人拿木棍在我身上亂打,在打我的時候還有幾個人打劉某甲,打完后把我倆拉到制梁場門口,他把寶馬車停在制梁場門口,把我和劉某甲拉的放在一起,他們打劉某甲,我準備跑時他們上來又把我拉住,我摔倒暈了,后面就不知道了,當天共打了我四次,交警大隊門口、某甲村、某某村、制梁廠門口。交警大隊門口是劉某1、劉某某將駕駛室側(cè)面的玻璃砸爛,武某1將副駕駛側(cè)面玻璃砸爛都是用斧頭砸的,我不認識劉某某,是聽劉某甲事后說的。在某甲村,劉某1、武某1、還有一個穿紅衣服、一個帶墨鏡的人打我。我、劉某1、武某1在一個車上坐著,路上他倆就用拳頭打我,我準備跑時,一人穿紅衣服、一個戴墨鏡的人也參與打我,戴墨鏡的人用斧頭在我身上打了一下,又用衣服將我包住其余三人拳打腳踢。佛堂峪橋頭,劉某1、武某1打我。讓我跪下,我不跪,三三拿木棍(鎬把)在我腿上打了幾下,把我打倒在地上,倆人拿木棍在我身上亂打,在打我的時候還有幾個人打劉某甲,讓我們下跪叫爹。打劉某甲的是劉某1、武某1、還有幾個后生打的。制梁場門口武某1和另外一個后生把我架下車毆打,武某1怕我跑掉還抓我的衣服,我掙脫跑掉,幾個后生追上來將我打暈倒地,后我就不知道了。拉我下車時一個后生拿刀向劉某甲比劃。在交警隊他們前面一輛車,后面擋著的是一輛寶來車劉某甲倒車時將后面的車碰了一下。2014年11月1日,我和劉某甲、劉某己正在談事情,中間來了幾位村民反映征地款未到手的問題,跟劉某甲解釋都走了,后來劉某1與一個不認識的后生進來,和劉某甲沒說幾句話就爭吵起來,我就聽見劉某1說你要怎么了并將劉某甲推了一把,劉某甲倒退時把我辦公室的洗臉架子碰倒,我連拉帶推將三三拉出我辦公室,當時我們誰也沒有報警。我們場占地是通過重點工程協(xié)調(diào)辦公室,經(jīng)審批同意臨時占地,主要由村干部牽頭征地,當時村支書是劉奴國就是劉某1的父親,主任劉某己由他倆牽頭征地109.7畝,因政策要求臨時占地不超過兩年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第二次續(xù)簽了兩年2012年9月至2014年9月,每次簽字都是正規(guī)的合同正規(guī)的用地,征地款的撥付是簽合同的當時我們給付鄉(xiāng)政府,由鄉(xiāng)政府再打到各戶的賬戶上,政府、村委都不沾手征地款,征地我們是針對村委的,不和個戶發(fā)生關(guān)系。2014年9月15日合同到期,因劉某甲酒駕8月10日被關(guān)押,直至10月10日釋放,釋放后合同簽在8月5日,第二天就撥付鄉(xiāng)政府款,在這件事情之前2014年6、7月份,劉某1找我,要復(fù)印征地合同,我讓他去鄉(xiāng)政府復(fù)印,他說過要找劉某甲的麻煩,因為跟劉某甲借款5萬元劉某甲沒有借給他,不給他面子。

4、劉某甲的陳述證實,劉某1和我借了幾次錢,我都沒有借給他。2014年11月2日17時,中鐵某局佛堂峪制梁場的黃某某叫我開上車拉上他到臨縣城內(nèi)辦事,我們途徑臨縣交警大隊時,被我們村劉某某駕駛的白色轎車攔住,我倒車被后面劉某1開的車給擋住,車上下來有十幾個人,其中有一個人讓我們開車門,我沒開,他們拿斧子把駕駛座和副駕駛座的玻璃砸爛,將我扯到劉某某駕駛的白色轎車內(nèi),把黃某某扯到劉某1的寶馬車內(nèi),拉到某某村橋頭上,劉某1叫我倆跪下,我們不跪,有個人拿鎬把在我腿上敲了三下,我坐在地上,劉某1讓我叫毆打我的那個人“爹”,我沒有叫,他在我胸脯上蹬了幾腳,之后又用鎬把在我小腿上打了一下,后又用鎬把打黃某某,還有和劉某1相跟的四人中的其中兩人手持鎬把、兩人用腳毆打黃某某,打了大約五分鐘,后又將我們扯在車里拉到制梁場門口,劉某1將他的寶馬車攔在大門口,黃某某要跑,劉某1和車上的三、四個人又開始毆打黃某某,打了約兩分鐘,劉某1對我說讓黃某某將他的車修好,修不好就沒完,這些人中我只認識劉某1、劉某某,劉某1等人共駕駛?cè)v車,兩輛為白色的、一輛為寶馬車,車牌號為晉ANS***,一輛為黑色的不知道品牌、車號。劉某1等人走后,我過去將黃某某扶起,并送到臨縣人民醫(yī)院。另外原審參加庭審中陳述,自己那天喝了酒,打過武某1。

5、郭某甲的陳述證實,2014年12月22日下午4點左右,我和朋友在太原市藝術(shù)職業(yè)學(xué)校附近買紅薯時,放于上衣口袋的白色三星9208手機(2014年9月買價2千元左右)被偷了。

二、證人證言

1、劉某丙證言證實,鏟車是劉某乙的,我平時沒事時給劉某乙開鏟車。7日下午,劉某乙給我打電話說有人用鏟車了,我去了之后才看見是劉某1要用,我駕駛鏟車,劉某1站在駕駛室門前,到了紙板廠院內(nèi),劉某1指揮著我讓把前面那堆土鏟到坑里面,大約鏟了十幾分鐘,劉某1說停了吧,他們打我們的人了,之后我看見有個人拿著一根鐵棍追著打和劉某1相跟的人,紙板廠門口停著一輛鏟車和一輛挖機,劉某1上了鏟車,我們從紙板廠的東南方向開的走了。我們再去紙板廠的路上,碰見開一輛寶來車的年輕男子,劉某1問他去不去,他說去了,紙板廠的人追的那名男子就是寶來車司機。劉某1給了我500元錢。

2、劉某丁證言,2014年9月7日上午10時左右,我村的劉某1、劉某某還有一個不認識的給我說用一下鏟車,我問干什么,劉某1說填個坑,我就讓牛牛開上車去了,我看見我的鏟車在紙板廠院內(nèi)填了兩鏟,我就去了紙板廠,牛牛說劉某1讓他鏟墻,他不敢,我給劉某1說我不敢,劉某1后來自己跳上鏟車推墻,推出兩道劃痕,我趕緊把他叫下來,把鏟車開走,最后沒給我錢。我不知道紙板廠修圍墻是否與我村有糾紛,劉某1他們開一輛白色霸道車、一輛白色寶來車,我不認識的那個人沒注意有什么行為,我也沒看見他們幾個是否與工人吵架。

3、高某某的證言與被害人呂某某的陳述基本一致。

4、王某甲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日18時左右,我和父母從外面回到制梁場住地時,制梁場外面有幾個年輕人從我們的車邊走過,到了門口,有兩輛寶馬車攔在梁場門口,我們車前磅房角處躺著一個人,爬不起來的樣子,我爸走到跟前發(fā)現(xiàn)是制梁場黃場長,額頭上有血,站不穩(wěn),就給制梁場的人打了電話。

5、胡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1日16時58分左右,一輛白色寶馬和一輛白色皮卡車(教練車)進入我們制梁場項目部駐地,車上下來八九個人,從寶馬車后備箱拿的棍子和斧頭來到黃某某場長辦公室門口,看見沒人就走了。隨后又開的晉JS3***號五菱之光面包車停在制梁場大門口,直到第二天上午11時經(jīng)協(xié)商才將車開走,致使場里拉料等車輛無法通行。

6、胡某甲、陳某甲的證言與胡某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7、王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1月2日傍晚,胡某某總工叫我們稱黃總在大門口出事了,讓出去看看。我和同事們出去看見黃總被王某丙和王某丙兒子攙扶著,精神狀態(tài)很不好,額頭流血,神志好像不清,后戴部長就讓郭某乙開車將黃總送往醫(yī)院。關(guān)于2014年11月1日發(fā)生的事情與胡某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8、王某丁的證言與王某甲的證言基本一致。

9、劉某戊的證言證實,我們村主任劉某甲未同村民商量就按第一次簽訂合同的標準,與制梁場訂了合同,我認為隨著物價上漲征地賠償標準應(yīng)該不同。還有紙板廠附近的荒灘地,劉某甲未經(jīng)村、支會議,也沒有跟村民商量就私自賣掉。

10、劉某己的證言,我和我村主任劉某甲等人在制梁場黃某某場長辦公室時,劉某1相跟的一年輕男子來了,劉某甲和劉某1因話不投機,爭吵起來,撕扯在一起,黃某某不讓在自己辦公室鬧事,并將他推了出去,黃某某和劉某1兩人挽在一起,我又將黃某某和劉某1拉開。制梁場征地時是大禹鄉(xiāng)政府牽頭,村委負責協(xié)調(diào),開過村民大會,主要內(nèi)容是鐵路征用是國家重點項目,征地同意后制梁場用到什么時候就占用到什么時候,村民同意,每兩年簽訂一次合同,每征一塊地由村民簽字確認,再由我和村支書(劉某1的父親)簽字確認。劉某1家的地是劉某1父親同意征用的。

三、書證

1、臨縣人民政府臨政辦函【2000】8號文件證實,臨縣人民政府同意臨縣紙板廠舊廠由秦某甲以接受所有債權(quán)債務(wù)和全部資產(chǎn)的形式改制為私有企業(yè)。

2、醫(yī)院住院病歷,(1)呂梁慈坤醫(yī)院的證明,劉某2于2014年9月7日入該院住院治療,診斷為雙下肢損傷及全身軟組織損傷。(2)臨縣人民醫(yī)院的證實,黃某某傷后在該院住院治療的情況,病歷診斷為頭皮損傷。

3、照片證實,被告人劉某1等人在紙板廠用鏟車推圍墻及被害人黃某某、劉某甲的傷情情況。

4、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劉某某、秦某、秦某某自動投案以及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李某某、郭某某、薛某某、閆某、王某某被抓獲的情況。

5、看守所證明:(1)太原市第二看守所的證實,劉某1于2014年11月9日—2014年11月14日在該所羈押;(2)太原市第一看守所的證實,劉某2于2014年12月9日在該所羈押,同日被臨縣公安局帶走;郭某某于2015年2月4日—2015年2月5日在該所羈押。(3)太原鐵路公安處看守所的證實,霍某1于2014年12月13日—2014年12月15日在該所羈押。

6、制梁場臨時占用土地及林木合同書3份證實,該場簽訂用地合同的情況。

7、行駛證復(fù)印件證實,晉ANJ***號小型轎車的登記所有人為劉某甲。

8、購車協(xié)議復(fù)印件證明,寶馬晉ANS***為劉甲所有。

9、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劉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郭某某、閆某、王某某、秦某、秦某某的身份情況。

10、前科劣跡查證表證實: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李某某、薛某某、郭某某、閆某、秦某的前科劣跡情況。

11、判決書證實,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李某某、薛某某、郭某某、閆某、秦某因犯罪被判刑罰情況。

12、釋放證明證實,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薛某某、郭某某涉嫌本案前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的釋放情況。

13、入所檢查表證實,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入所健康體檢的情況。

14、現(xiàn)場指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劉某1現(xiàn)場指認拋棄作案工具的情況,經(jīng)民警搜查未發(fā)現(xiàn)作案工具。

1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證實:(1)被告人劉某1的辨認筆錄辨認其同伙李某某和霍某1;劉某2經(jīng)辨認伙同其尋釁滋事的是武某1;劉某某經(jīng)辨認伙同其尋釁滋事的是薛某某;李某某經(jīng)辨認伙同其尋釁滋事的是某B、秦E、某D、某C;薛某某經(jīng)辨認伙同其尋釁滋事的是郭某某;閆某經(jīng)辨認伙同其尋釁滋事的是某C(王某某)、某D(秦某)、秦E(秦某某)。(2)現(xiàn)場勘驗筆錄(附被砸的劉某甲的黑色小轎車照片15張、劉某1駕駛汽車晉ANS***照片6張、制梁場現(xiàn)場截圖15張、2014年12月1日,被害人黃某某提供的照片4張;制梁場監(jiān)控視頻等)證實,制梁場案發(fā)現(xiàn)場情況。

16、錄音錄像證實,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劉某某、霍某1、李某某、郭某某、薛某某、閆某、王某某、秦某某、秦某被訊問時同步錄音錄像情況。

17、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劉某甲所屬車經(jīng)損毀價值鑒定后通知被告人的情況。

18、手機交易記錄證實,郭某甲被盜手機系當年9月所購,時價2049元。

四、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劉某1供述證實,(1)紙板廠、制梁場占用的地都是其村村委征下的,紙板廠的征用幾十年,制梁場的征用兩年,今年4月份到期,正好劉某甲主任(侯六)因酒駕被刑事關(guān)押三個月,在此期間部分村民找過鄉(xiāng)政府、村委其他干部、制梁場,但沒有一家單位著手處理解決。紙板廠占用的地是原來集體的,但與村民有糾紛,2014年9月份,紙板廠要修圍墻時我和劉某某(某A)、軍軍(劉某2)攔住他們不讓修,要求劉某甲從監(jiān)獄出來后再修,因為我和劉某某看不慣劉某甲的做法。工人們停下來了,我們?nèi)齻€人也開車吃飯去了,等我們吃完飯回來時看見工人們又干活了,到了第二天早上我和劉某某、軍軍又去了工地,看見他們還干活,我就打電話聯(lián)系了一輛鏟車到工地,我讓鏟車推倒人家剛修的墻,推了一兩米,工地工人與軍軍發(fā)生爭吵,鏟車司機停車,我就開上鏟車推,但不會開,只推出兩道,沒有推倒,我們就走了。我雇鏟車時告訴人家要在我村的礦山救護隊附近推土。(2)2014年11月1日16時左右,我開的我的晉ANS***號寶馬車拉的艷某到了臨縣制梁場,問我們村的主任劉某甲制梁場占地的問題,劉某甲不和我說,我倆爭吵起來。來了制梁場的幾個人用拳頭打了我?guī)兹?,我當時沒有還手就被人拉開。到了城里,我聯(lián)系的李某某,說有人打了我,讓他給我叫七八個人到臨縣制梁場打去,李某某就聯(lián)系的七八個人,開的他的白色皮卡車,我聯(lián)系的軍軍、劉某某、艷某。我開的車拉的五六個人和李某某開的車拉的人,到了臨縣麻峪橋附近的五金店,我和劉某某買了八把鎬把、八把斧子,放在我的車后備箱,到了制梁場每個人都拿的鎬把或者斧子,找不見人我們開上車就走了,到了大門口我開的我哥劉江的晉J3738號面包車將制梁場大門堵住,我們就離了現(xiàn)場,第二天快中午時,我伯父和我哥劉江要的車鑰匙,把面包車開走。2014年11月2日上午,我給二龍打電話說我被打了,給我叫上幾個人回來臨縣,二龍開的車一共四人到了臨縣,我和某春聯(lián)系了,某春說他有事不跟上去了,他打發(fā)的人,我們總共開的四輛車往臨縣制梁場走,走到臨縣交警大隊附近時我看見劉某甲開的車拉的制梁場場長往城里走,我們就掉頭追,我開的車把劉某甲的車撇住停下,后面的車把劉某甲的車也頂住,他倒不出去,我下車讓他開車門,他不開,劉某某和我,還有一個忘了誰了在我后備箱里拿的斧子,將劉某甲的車玻璃砸爛,開了車門,把他從車上拉了下來,我用手打了劉某甲幾下,就去把制梁場那人拉下來,又讓坐上車,我開的劉某甲的車,艷某也坐上車,拉的制梁場那人,我們往某某村走,走到歧道街上時,制梁場的場長開了車門要跳車,艷某沒拉住,那個人在路上跑,后面的人看見了下來拉住他,我們就用拳頭,腳踢打了一會,又把制梁場場長拉到劉某甲車上后排座上,艷某和一個人把他夾在中間,我們又走到佛堂峪大橋上,我們把劉某甲和制梁場的那個人拉在地上,用鎬把和拳頭打,并讓他們跪下叫爹,我打的那個人是劉某甲,他當時給我們跪下叫爹,制梁場的場長是其他人打的,我們把他們兩個人打完后,把劉某甲的車扔在橋上,把他倆拉在我車上,拉到了制梁場門口,我車上拉的制梁場的那個人,我和侯六說話時,制梁場場長跑了,我們的人追上,用拳頭和腳踢打了一會,我把我的寶馬車橫停在大門口,把車鑰匙丟給了侯六,并說你們把這輛車抬得搬開再卸輪胎。二龍是臨縣西首里的,大約二十幾歲,今天才刑滿釋放。用人的價錢當時沒有和某春商量,我請他們吃了飯又給3700元現(xiàn)金。買鎬把斧子花了200多元,后來都被我扔了。2014年11月1日6時左右,我開的我的寶馬車拉的艷某到了臨縣制梁場。2014年11月1日第二次去制梁場,我喊的軍軍、劉某某、艷某、李某某。剩下的都是李某某叫的我不認識。2014年11月2日,去制梁場有十幾人,我喊的軍軍、劉某某、艷某、二龍、李某某叫的我不認識的聽見有一個叫某B的、二龍叫的另外三人,其中一人叫培文。打時我、軍軍、劉某某(第二次筆錄否認)、艷某、二龍打來,我讓他們跪下叫爹的,我們在佛堂峪打他們就是讓佛堂峪的村民看到。制梁場門口是軍軍。艷某、二龍打的黃某某。車我借的飛飛的黑灰色三廂福特車,飛飛沒有去打架現(xiàn)場。因為,制梁場占用我家的地,我去找侯六被制梁場的人打,我受不下這口氣當天聯(lián)系的李某某等十幾人去找打我的人出氣結(jié)果沒有找到,第二天我又電話聯(lián)系的十幾人。有幾人不熟悉情況。艷某是因為我們?nèi)ブ屏簣鰰r把他也打了,所以第二天他也參與。(3)2014年10月份,我和軍軍在臨縣和別人打架后相跟到了太原,因為都沒錢了,軍軍提議偷點東西,在山西太原市省藝校門口,有兩個女的在路邊買吃烤紅薯時,軍軍告訴我前面那個女的口袋里有手機,軍軍過去假裝買紅薯擋住她,我過去把手機偷上我們就走了,當天我們到了離石,以400元賣給了離石一個叫“月月”的臨縣人,但不知道詳細信息。軍軍是臨縣老鄉(xiāng),電話15525050675。

2、被告人劉某2供述證實,(1)2014年9月6日,我當時在太原,三三雇的我的車(寶來車)回臨縣,讓我把他拉到某某村紙板廠,某A開的霸道車拉的劉某榮到了紙板廠,我在車上睡覺,他們?nèi)齻€人攔人家正在修圍墻的工了,工停了我們就走了。第二天早上我開的我的車拉的三三和某A,三三找了一輛鏟車到了紙板廠,三三指揮的推人家的墻了,我和某A跟前看了,工地上的人拿手機攝像了,后來司機不敢推了。鏟車老板來了也不敢讓推,三三自己就跳在鏟車上駕駛鏟車鏟了兩鏟,鏟車老板讓司機把鏟車開走,我們也走了,到了下午,我開的我的車拉的三三在某甲村里雇了個大鏟車,三三在鏟車上坐的,我在后面跟著,到了紙板廠把人家工地要修的渠推的埋了,工地上的人就用工地上鏟車和挖機把大門堵住了,在填埋過程中,小林說要打某A,你是個替死鬼,小林就用鋼管打我,打我的時候被地上的石頭絆倒了,三三看見打我了,他就坐上鏟車走到紙板廠東面推倒人家的磚墻跑了。(2)2014年11月2日在臨縣某某村臨縣制梁場我們發(fā)生打架來,我們還在臨縣紙板廠堵人家修圍墻來。2014年11月1日,我和三三、艷某在臨縣龍城賓館房間睡覺,三三說他被人家打了,讓我和他去村里,我、三三、艷某、某A四人去麻峪橋附近的五金店,三三買來十來把鎬把和十來把斧子,三三聯(lián)系的五六個人開的一輛白色皮卡車,在臨縣電影院附近等著了,我們兩輛車一起到了臨縣某某村制梁場院里,人們拿上工具,后來找不見場長,三三把他哥哥的一輛面包車把制梁場大門口堵住,我們就走了。到了第二天即2014年11月2日中午,我和三三、某A、艷某在臨縣賓館里住著時,三三說他停在制梁場門口的面包車被制梁場的人掀翻了,三三火的就聯(lián)系人,到了下午,三三聯(lián)系的人也到了賓館,我、三三、某A、艷某、二龍,其他人我不認識,大約有十二三人,我們開的四輛車一起往制梁場走,到了臨縣交警隊附近時,三三看見我們要找的人開的黑色的北京現(xiàn)代往城里方向走,三三就讓我們掉頭追,某A開的寶馬車在現(xiàn)代車前面撇住,三三開的福特車在后面撇住,那個人就倒車結(jié)果碰到福特車上,我們大部分人下了車,走到黑色現(xiàn)代車跟前,三三讓現(xiàn)代車司機(劉某甲)開車門,人家不開,某A就把后備箱打開,三三和艷某每人拿了把斧子將現(xiàn)代車的玻璃砸爛,把車門開了,把劉某甲扯在地上,還有制梁場的黃某某,我們的人將那兩個人亂打了幾下,把劉某甲拉在另一輛車上,三三開上現(xiàn)代車拉的艷某和黃某某往佛堂峪方向走,走到某甲村時看見三三的現(xiàn)代車停了一會,我們沒有下車,也不知道發(fā)生什么了,到了某某村橋上我們把現(xiàn)代車上的兩個人拉到了橋上,三三和艷某手里拿的鎬把打那兩個人,并打的他們跪下叫爹了,我們離得遠,光看見他們跪下了。打了會我們把現(xiàn)代車扔在橋上,用我們的車把那兩個人拉到制梁場項目部大門口,二龍對這兩個人嚇唬了兩句,有一個跑了,我們的人追上去對那個人打了一會,我們就走了。(3)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我和三三一起到省藝校附近,一個上學(xué)的女孩在買烤紅薯的攤位跟前,三三發(fā)現(xiàn)女孩上衣口袋里有一部白色手機,就提議偷手機,我和三三把手機偷了,當天我穿的紅色夾克,三三穿的灰色夾克,我們將手機在大南門賣的二、三百元花了,沒有分。

3、被告人劉某某供述證實,(1)2014年11月1、2號去過紙板廠,因為從2013年起任引明要開駕校,就開始征用紙板廠及周圍的地,將地整平導(dǎo)致地界不清,后來秦忠某又根據(jù)原來的地界強行圍墻,圍墻之前劉某榮就給相關(guān)職能部門打過電話反映此事,有一天劉某榮給我打電話說紙板廠正在起圍墻,我和劉某1、劉某榮就商量準備去阻攔。早上大約十點多,我開的我們老板的豐田霸道車拉的劉某榮,軍軍開的車拉的劉某1,我們四人去了紙板廠指手畫腳讓他們停工,并要求他們拿出手續(xù),他們拿不出,工就停了,后來我們四人自己吃飯去了,吃完飯我們又去了紙板廠,工人還在干活,我們就又叫停了工,我們呆了一會去村里轉(zhuǎn)悠,看見紙板廠的工人又在干活,我、劉某1、軍軍就又去了紙板廠,我們說讓你們停工你們不停,我們就推你們的墻,我們聯(lián)系的雇傭追則的鏟車,追則說第二天去,就這樣一天去了三次。第二天,劉某榮說又施工了,他有事走不開,我們說我們先去,我自己開車,軍軍開的車拉的劉某1,去后小林說讓我們找領(lǐng)導(dǎo)他不管,工人繼續(xù)施工,劉某1開車聯(lián)系鏟車,我和軍軍在路邊等,一會我們村的一個年輕后生開的追則的鏟車來了,我?guī)乡P車到了紙板廠,劉某1指揮鏟車讓推紙板廠圍墻,只推了二、三米,在推的過程中呂某某攝像了,我就罵他,鏟車司機不推了,追則來到了現(xiàn)場不讓他的鏟車推,劉某1就自己駕駛鏟車推,但他不會只推了兩道印痕。我們出來后劉某1說不行,要重新雇傭一輛大鏟車,我說行了,正好在路邊碰到了一輛大鏟車上面留有兩個電話號碼,我打了一個沒打通,劉某1打通了人家答應(yīng)了,正好我們領(lǐng)導(dǎo)打電話讓我去白文送人,半路上劉某1打電話說呂某某父子將軍軍打了,我把人送到白文后接上劉某榮,和劉某1一起將軍軍送到離石慈坤醫(yī)院。我和劉某1讓停工,劉某榮和秦忠某拉話來。軍軍是司機也沒有參與讓停工,軍軍是我們?nèi)ゼ埌鍙S的時候才認識的,紙板廠附近劉某1和軍軍沒有地,我家是我爸和劉寶貴(已死)承包的一塊地,有個合同,承包期未到。(2)2014年11月1日,劉某1給我打電話說是有人把他打了,我就到了臨縣龍城賓館,當時劉某1、劉某2、艷某在賓館的房間里,劉某1說被人家打了不服氣,要調(diào)人下去打打他的人,劉某1電話聯(lián)系的某春,我和劉某2、艷某去買工具,我們?nèi)ル娪霸洪T口把某春叫上,某春聯(lián)系的四五個人開的白色皮卡車,一起去了某某村,路上某春問有東西了不,三三說有了。去了制梁場,每個人拿出工具,有的是鎬把,有的是斧頭,后來沒找見人,我們就走了,劉某1哥哥劉甲開的旦旦車把制梁場大門給堵了,我們回到城里,劉某1、劉甲、艷某去了侯六家,一會就出來了,我們回到城里,劉某1找的幾千元要請的某春他們吃的飯,我們沒有去,劉某1還讓我第二天早上早些等著。11月2日早上我到了賓館,和艷某還有劉某2呆著,劉某1說太原回來人呀,他中途出去兩次,過了會二龍和培文還有不認識的兩個人回來了,到了賓館房間里,劉某1讓繼續(xù)等,等的過程中劉某1說還有人要幫忙,工具不夠,我和劉某1、艷某、劉某2相跟的上去買了鎬把和斧子,回到賓館劉某1說某春打發(fā)的人開一輛天藍色的大眾牌汽車來了,我們就出來接上他們,然后就開著車往制梁場走,在半路上我看見劉某甲開的車往城里走,我就掉頭,追到交警隊門口時我開的寶馬車將他的車撇住,后面三輛車把他圍住,全部下車,叫他開車門,他不開,劉某1和艷某拿的斧子,劉某1砸的右邊玻璃,左邊的沒看清楚誰砸來,前檔也有人砸,也沒看清楚誰砸的,有四五人對劉某甲和黃某某打了一會,后來劉某1和場長、艷某開的劉某甲的車,我和劉某2開的寶馬車,走到某甲村時,黃某某要跳車了,我看見劉某1和艷某下車拉住并在其身上打了幾拳,拉到車上繼續(xù)走,走到我們村橋上時,我看見兩三個人打劉某甲和黃某某,劉某1和艷某肯定打來,后來又到了制梁場門口,場長黃某某往制梁場跑了,艷某追上將其壓倒,緊接著五六個人過去打,我當時沒見某春的人及藍色的小轎車去過制梁場門口。當時砸車的有四、五個人,有劉某1、艷某、二龍,其他人不清楚。二龍那個車里就認識二龍和培文,劉某1好像又叫了一個,不知道聯(lián)系的誰。在幾次打的過程中,劉某1和艷某肯定打了,在交警隊路段時,二龍應(yīng)該打了,二龍在佛堂峪橋上往前撲來,還在車上往下拉劉某甲和黃某某了,我記不清二龍是否打來,劉某2在佛堂峪橋上打來,培文戴著某B沒有打。

4、被告人武某1的供述證實,我和薛某某在一起認識的三三,霍某1是和我一起服刑的,薛某某是通過別人認識的,劉某2(軍軍)、劉某某我不認識,薛某某、霍某12014年11月2日來過臨縣,我在賓館房間里見過。2014年11月1日,我和劉某1、還有個不認識的在賓館睡覺,快中午時劉某1開的他的寶馬車拉上我去了制梁場,三三問他家地的事,后來場長黃某某和三三吵起來了,并把三三推了一把,我往開拉時劉某甲蹬了我?guī)啄_、打了幾拳,打了我一個耳光,后來被人們拉開了。我感覺左耳聽不見,三三嘴上、脖子上、手上被抓爛了,我們就回到了賓館,三三說不行,就不知道給誰打電話,然后我和三三、還有不知道名字的三個人在城里買了六、七把鎬把,四、五把斧子,有一輛皮卡車跟著我們?nèi)チ?,到了制梁場,有的拿的鎬把,有的拿的斧子,后來沒找見人,我們把工具放在皮卡車,不清楚怎么回事,來了一輛旦旦車將大門堵住,后來我們就走了。2014年11月2日上午,我住的賓館又來了兩個人,呆了會,三三給了我錢讓我買了工具,我就和不認識的人去了五金店買了鎬把和斧頭,后來二龍和薛某某從太原也回來了,我上了個廁所,出來后我們就開著車往制梁場走,看見人們往三交的方向走,走著車掉頭,追上一個黑車擋住,人們下來五六個人攔住開始亂砸,我當時拿的鎬把,把黑車駕駛座玻璃砸爛,我在劉某甲的屁股上踢了一腳,然后三三開上車又往城內(nèi)的方向走,快到三三村的路上時,黃某某開了車門要跑了,我把他拽住,又來了一個年輕人,后來把黃某某夾在后排座中間,到了三三村里時,我們一起下了車,三三讓劉某甲跪下,我踢了劉某甲一腳,我記不清坐的哪輛車了,到了場子門口時黃某某跑了,我追上去抱住摔了一跤,還有幾個年輕人又打黃某某,有一輛車堵住大門,我們就到了城里。二龍是劉某1聯(lián)系的,我不知道,回來時帶的兩三個人,我沒有看見二龍和薛某某參與打人,三三沒說過給我報酬。人家為什么打我們我不知道,我們沒有報警,我是聽三三的他讓干什么就干什么。

5、被告人霍某1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2日上午10時左右,三三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回臨縣有事讓我?guī)兔?,我說我坐班車,他說有順車了,三三打發(fā)的順車(車是白色的,車牌號、車型我記不得,車上坐四個人,其他三人我都不認識)到我租的樓底接的我,下午四點多到了臨縣一個賓館,待了一會三三來了,讓我們回村里一下,大約有十來個人,有三輛車,我和三三還有兩個人坐的三三開的灰色的車,然后堵住了一輛黑色的車,三三和我不認識的人拿的斧子將黑車的玻璃砸爛,將車上的人拉下來了,拉上那兩個人回了村里,當時我沒有下車,后來到了另一個地方他們把那兩個人放了,我坐上三三的車就去了城里坐上班車回了太原。三三也沒有給我報酬,我就認識三三,其他人我不認識。

在交警隊門口我也下了車看三三砸車玻璃,其他人都下了車,我沒砸,我也沒打人,和我相跟的三個人我也沒注意去制梁場沒有。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日三三給我打電話說他在他們村被人打了,要見下我,我在廣場門口見了他,他叫我叫幾個人到他們村里找打他的人了,我當時開的一輛白色的皮卡車叫上秦E(秦某某)、某D(秦某)、某C(王某某)、某B(薛某某),劉某1開的寶馬車拉的劉某某、還有兩個我不認識,一起到了臨縣某某鄉(xiāng)某某村制梁場,三三讓我們在他的后備箱里拿斧子和鎬把,我拿了一把斧子,在院里找了一圈沒找到,我們就走了,三三讓他弟弟開的旦旦車把大門堵了。我們就回到臨縣城,三三和他一起的兩個人請我和秦E、某D、某C、某B在豐瑞林吃的飯,吃了我們又去新民酒店唱歌,唱完歌三三給了3700元,我出了1500元結(jié)了帳。11月2日時,三三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他們村,我說我不去了有事,三三讓我叫幾個人,我說你給人家打電話,人家愿意去了就讓去,我把秦E的電話給了他,秦E給我打電話說讓去了,我說你們愿意去了就去,我不管。當天我沒有打電話聯(lián)系我叫的人,我們都是廣場上碰見的,在去制梁場之前我、三三、三三的小弟、永勤、三三的哥哥去侯六家找過侯六。去佛堂峪的目的是詐唬,三三說詐唬住了看怎么處理。

7、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證實,當天培文開著車拉著我和二龍、還有一個二龍認識的人走高速回到臨縣龍城賓館見到三三、艷某、還有兩個不認識的人,我們中午1點回去的,大概到了天快黑時培文開著本田拉著我和二龍、還有一個二龍認識的人,以后的情節(jié)同劉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砸車是三三和艷某,二龍也砸了幾下沒有砸爛,打人主要三三和艷某,其余人也打來,我主要是看著村主任他坐我們的車,我們回來的開支是二龍出的。

8、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證實,霍某1說三三讓他去臨縣,我就開車去找他,他車上還拉著六小和一名不認識的青年,他要借我的車,我說我的車不外借,于是我便和他們一起回臨縣,走的太佳高速,開支由二龍付的,到了臨縣龍城賓館見到三三、艷某、劉某某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人,加上我們正好8個,后來又來了一輛車坐五六名年輕人我一個也不認識,我們共三輛車就相跟著往佛堂峪走。以后的情節(jié)與郭某某的供述基本一致。砸車、打人都是見三三來,其余人不清楚。和二龍相跟的一個胖子叫六小,一個不認識。在佛堂峪打完那兩個人后我開的車里只有二龍去了制梁場,其余都在路邊等來。

9、被告人閆某的供述證實,當天李某某給王某某打電話時我倆正相跟著,王某某說出去串會,我和李某某也是朋友關(guān)系,李某某也叫我去,我和王某某坐的秦某開的一輛皮卡車往歧道下面走,李某某坐的寶馬車,寶馬車上有四五個人,我們車里三個人。我們兩輛車到了一個場子里,我記不得誰從寶馬車后備箱拿出來十幾把鎬把和斧子,每個人都發(fā)一把,給了我一把鎬把,李某某和寶馬車里的人在院里找人,沒找到。到了公路他們又去了一個院子里找人,他們找人時我和王某某、秦某在公路車上等來?;厝ト埖奈覀兂粤孙?,然后又去帝豪唱歌,誰結(jié)賬我不知道。當時李某某叫的我和王某某、秦某、秦某某去的,也沒告我們具體干什么,說有個事。

1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11月1日下午我和閆某在臨縣水門橋開心樂里唱歌,李某某打電話叫我和閆某跟上他串一會,我和閆某到了廣場,李某某開的皮卡車,讓我們等著,過了會秦某和秦E也來了,我們在廣場上等了一會,一輛寶馬車來了,某春讓我們坐上皮卡車,我們到了佛堂峪的制梁場,停下車后他們在寶馬車后備箱拿出鎬把和斧子,給寶馬車里坐的人發(fā)斧子,我和閆某看陣勢不對,就把鎬把放在皮卡車里,后來沒找見人,我們就回到了城里,我沒有一起去吃飯,他們吃完飯后我跟著到了新民大酒店后面的帝豪唱歌,唱完歌準備走時,李某某說不一定明天還有事,明天電話聯(lián)系。2014年11月2日我當天和秦某某、秦某晶、王*還有兩個女的去磧口玩,我開的秦某晶的邁騰車。

11、被告人秦某的供述證實,曾用名某D,當天某春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和他串會,其余與秦某某供述基本一致。2014年11月2日某春給我打電話說讓我去佛堂峪,我沒有去,后秦E也問我去不去。

12、被告人秦某某的供述證實,當天我在臨縣王府超市,李某某打電話讓我跟上他串了,我問他去哪,他說在城跟前,并說是在臨縣廣場等我,我到了看見李某某、秦某、閆某、王某某四個人在李某某的皮卡車上,跟前一輛白色的寶馬車,我和閆某、秦某、王某某坐在皮卡車上,一個不認識的人開的,車是某春的,2014年11月1日下午的時候我們一起進了制梁場院內(nèi),把車停在人家辦公室門口,寶馬車上的人將后備箱打開,拿的鎬把和斧頭叫我們拿,我拿了一把鎬把,后來我們沒有找見,回到縣城,在豐瑞林吃的飯,王某某沒有去吃飯,后來又去新民酒店唱歌,我中途就走了。2014年11月2日我當時在磧口了,某春打電話說讓去佛堂峪,我說我在磧口了,去不了。

五、鑒定意見

1、臨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證實,被告人損毀劉某甲所屬黑色的北京現(xiàn)代車左右兩前門玻璃、右后側(cè)劃痕等進行價格鑒定,損毀價格為1810元。

2、公安局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證實,黃某某面部損傷為輕微傷,劉某甲全身軟組織損傷為輕微傷。

本院認為,原臨縣紙板廠經(jīng)臨縣人民政府同意改制為私有企業(yè)后,被告人劉某1以該廠占用其村集體土地為由伙同被告人劉某2、劉某某多次阻攔該廠建設(shè)、謾罵工人、損毀建筑,嚴重影響該廠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被告人劉某1以未征得其家及其他村民同意村委主任劉某甲便與制梁場續(xù)簽占用土地合同為由,伙同被告人武某1與劉某甲偶發(fā)爭執(zhí),武某1被劉某甲酒后毆打后,便糾集被告人劉某某、劉某2、李某某、閆某、秦某、王某某、秦某某逞強耍橫持械到制梁場尋找該場場長黃某某未果后次日又糾集被告人劉某某、劉某2、武某1、霍某1、郭某某、薛某某等人持兇器隨意攔截、恐嚇、毆打被害人劉某甲與黃某某,致二人輕微傷,并損毀劉某甲的轎車,嚴重影響被害人的生活、生產(chǎn)、經(jīng)營。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劉某1、劉某2在公共場所扒竊他人手機,其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1、劉某2犯盜竊罪;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劉某某、李某某、薛某某、郭某某、閆某、王某某、秦某、秦某某等十二人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訴機關(guān)審理中關(guān)于被告人武某1、劉某2、劉某某、郭某某、薛某某、閆某、王某某、秦某某、秦某對指控事實無異議,認罪態(tài)度好,應(yīng)從輕處理的建議,本院予以采納。被害人劉某甲作為村干部在續(xù)簽鐵路建設(shè)征用本村村民承包地合同與被告人劉某1發(fā)生爭執(zhí),酒后毆打被告人而未能妥善處理矛盾,存在一定過錯,可對被告人從寬處罰。十二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十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應(yīng)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1、劉某2犯盜竊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積極參與,均系主犯,重審中自愿退賠被害人2000元,悔罪明顯,可單處罰金;該二被告人犯兩罪,依法應(yīng)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劉某1、劉某2、武某1、霍某1在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yīng)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均系累犯,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秦某某、秦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屬從犯,且有自首情節(jié),結(jié)合其犯罪情節(jié)、犯罪前后的表現(xiàn)、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調(diào)查評估意見及公訴機關(guān)審理中從輕處理的量刑建議,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適用緩刑。被告人李某某屬從犯,自愿認罪,同意賠償被害人,具有悔罪表現(xiàn),犯罪中沒有找到被害人后再未直接參與犯罪,未造成嚴重后果,犯罪情節(jié)較輕,且偵查期間,公訴機關(guān)亦認為無逮捕必要而不予批準逮捕,結(jié)合社區(qū)矯正機構(gòu)調(diào)查評估意見,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適用緩刑。被告人薛某某、郭某某、閆某、王某某屬從犯,自愿認罪,罪行較輕,危險性較小,結(jié)合公訴機關(guān)審理中從輕處理的量刑建議,可以適用管制。被告人秦某某、秦某屬從犯,具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且犯罪情節(jié)輕微,結(jié)合公訴機關(guān)審理中的量刑建議,可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李某某的辯護人關(guān)于被害人劉某甲在被告人犯罪中存在過錯,應(yīng)對被告人李某某從輕處罰并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辯護意見和被告人劉某1關(guān)于被害人劉某甲對被告人犯尋釁滋事罪存在過錯,以及各被告人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解,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劉某1認為第一宗不構(gòu)成犯罪的辯解,與法無據(jù),不予采納。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已執(zhí)行完畢。)

被告人劉某2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盜竊罪,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單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已執(zhí)行完畢。)

被告人武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5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已執(zhí)行完畢。)

被告人霍某1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4年12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已執(zhí)行完畢。)

被告人劉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薛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郭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二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閆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王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管制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十一、被告人秦某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二、被告人秦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十三、被告人劉某1、劉某2盜竊手機退賠款人民幣2000元,發(fā)還被害人郭某甲。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

審 判 長 郭 軍

審 判 員 武廣明

審 判 員 郭鳳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郝鳳林

聚眾斗毆  尋恤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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