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0-19閱讀量:(1403)
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城刑初字第70號
公訴機關(guān)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女,51歲。因本案于2014年2月26日被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qū)彙?015年8月24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楊成偉,黑龍江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敏,雞西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吳某巖,男,25歲。因本案于2014年3月24日被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qū)彙?015年8月24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唐某某,男,52歲。1996年1月18日因犯銷贓罪被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本案于2014年2月23日被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qū)彙?015年8月24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劉明,北京大成(哈爾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徐某某,男,44歲。2009年2月7日因收購贓物被雞西市公安局城子河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處500元罰款。因本案于2014年6月20日被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取保候?qū)彙?015年8月25日被我院決定逮捕,同年8月26日被我院決定取保候?qū)彙?/p>
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雞城檢公訴刑訴(2015)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唐某某、吳某某、吳某巖犯盜竊罪,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雞西市城子河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克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辯護人劉明,被告人吳某某及其辯護人楊成偉、張敏,被告人吳某巖、徐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
1、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伙同吳某巖在新發(fā)煤礦洗煤廠盜竊精煤共計32噸。盜竊所得精煤由被告人唐某某聯(lián)系呂某某(已歿)分別以每噸500元價格賣給楊某某20噸、宏源道釘廠10噸,共計得贓款15000元。經(jīng)雞西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吳某某、吳某巖、唐某某結(jié)伙盜竊精煤共計32噸,價值人民幣28160元。
2、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宏源道釘廠內(nèi)以每噸500元的價格收購被告人吳某某、吳某巖盜竊所得精煤10噸。經(jīng)雞西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徐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精煤10噸,價值人民幣8800元。
公訴機關(guān)向本院移送了立案決定書、抓獲經(jīng)過、投案自首情況說明、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雞西市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意見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唐某某、吳某某、吳某巖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徐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guī)定,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巖主動到偵查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對其處罰。
被告人吳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吳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2、被告人吳某某無前科劣跡、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自愿認罪、人身危險性不大、主動賠償企業(yè)損失,具有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
被告人唐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唐某某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2、被告人唐某某自愿認罪,可以從輕處罰;3、被告人唐某某主觀惡性較輕,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
被告人吳某巖、徐某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
1、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見雞西礦業(yè)集團新發(fā)煤礦洗煤廠(原城山煤礦洗煤廠)散落在地上的煤炭沒有人清理,便伙同被告人吳某巖多次在夜間用鐵鍬將精煤倉下及車廂壓滾子處的精煤裝到事先準備好玻璃絲袋子里并扛回吳某某的家中。后因為盜竊煤炭的數(shù)量較多,被告人吳某某便雇用鄰居李姓夫婦幫忙裝袋和扛精煤。被告人吳某某伙同被告人吳某巖盜竊精煤共計32噸。
被告人唐某某與被告人吳某某系夫妻關(guān)系,被告人吳某某與吳某巖盜竊所得的精煤由被告人唐某某雇用呂某某(已歿)的三輪車運送,運費為一車精煤(2噸)50元錢。其中,被告人唐某某跟隨呂某某往宏源道釘廠運送過兩次精煤。盜竊的精煤分別以每噸500元價格賣給楊某某20噸、宏源道釘廠(負責人徐某某)10噸,共計得贓款15000元,被告人吳某某、唐某某獲得贓款11000元,被告人吳某巖獲得贓款4000元。經(jīng)雞西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吳某某、吳某巖、唐某某結(jié)伙盜竊精煤共計32噸,價值人民幣2816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唐某某自愿根據(jù)城山煤礦洗煤廠精煤對外銷售價格賠償損失計人民幣33280元,并將非法所得全部退回,被告人吳某巖將非法所得全部退回。
2、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宏源道釘廠負責人)在其宏源道釘廠內(nèi)分五次以每噸500元價格收購被告人吳某某、吳某巖盜竊所得精煤,其中,被告人唐某某跟隨呂某某的車運送過兩次精煤,其余三次是呂某某自己開三輪車運送過去的,被告人徐某某共計收購精煤10噸。經(jīng)雞西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徐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精煤10噸,價值人民幣8800元。案發(fā)后,被告人徐某某自愿根據(jù)城山煤礦洗煤廠精煤對外銷售價格賠償損失計104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jīng)庭審舉證、質(zhì)證的證據(jù):
立案決定書證實,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對唐某某、吳某某、吳某巖、徐某某盜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立案偵查;
投案自首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吳某巖2014年3月24日主動到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其在原城山煤礦(現(xiàn)新發(fā)煤礦)盜竊精煤的事實經(jīng)過;
抓獲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2月22日被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正陽治安派出所民警抓獲;被告人吳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9時20分被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正陽治安派出所民警抓獲;
到案經(jīng)過證實,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9時30分被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正陽治安派出所民警傳喚到案,對收購盜竊精煤一案供認不諱;
常住人口詳細信息證實,被告人唐某某、吳某某、吳某巖、徐某某的出生日期及居住地等信息;
6、證人楊某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至2012年期間,楊某某分別以25元或20元一袋的價格收過呂某某開三輪車運送的精煤;
7、證人孫某某的證言證實,2011年至2012年期間,楊某某分別以25元或20元一袋的價格收過呂某某開三輪車運送的精煤;
8、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證實,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伙同被告人吳某巖盜竊精煤共計32噸,盜竊的精煤分別以每噸500元價格銷贓賣給楊某某20噸、宏源道釘廠10噸,共計得贓款15000元;
9、被告人吳某巖的供述證實,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伙同被告人吳某巖盜竊精煤共計32噸,盜竊的精煤分別以每噸500元價格銷贓賣給楊大鵬20噸、宏源道釘廠10噸,被告人吳某巖獲得贓款4000元;
10、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證實,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被告人吳某某伙同被告人吳某巖盜竊精煤共計32噸,其中,被告人唐某某跟隨呂某某往宏源道釘廠運送過兩次精煤;
1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證實,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期間,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宏源道釘廠內(nèi)分五次以每噸500元價格收購被告人吳某某、吳某巖盜竊所得精煤,被告人徐某某共計收購精煤10噸;
12、雞西市南山分局正陽治安派出所出具的變更價格說明證實,每噸精煤的價格應核為人民幣880元整;吳某某、吳某巖、唐某某結(jié)伙盜竊精煤共計32噸,價值人民幣28160元;徐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精煤10噸,價值人民幣8800元;
13、雞西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出具的四份繳款書、雞西市南山分局正陽治安派出所出具的辦案說明證實,被告人吳某某、唐某某自愿根據(jù)城山煤礦洗煤廠精煤對外銷售價格賠償損失計人民幣33280元,退回非法所得17000元;被告人吳某巖主動退回違法所得4000元;被告人徐某某自愿根據(jù)城山煤礦洗煤廠精煤對外銷售價格賠償損失計104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吳某巖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財物,被告人唐某某積極幫助銷售其盜竊所得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盜竊所得財物仍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gòu)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吳某某、吳某巖在盜竊精煤案中系共同犯罪,其中,吳某某、吳某巖系主犯,唐某某系從犯。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吳某某具有坦白、無前科劣跡、犯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自愿認罪、人身危險性不大、主動賠償企業(yè)損失等法定和酌定從輕處情節(jié)的辯護意見,因符合本案事實,本院予以采納。關(guān)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唐某某系從犯、自愿認罪、主觀惡性較輕,其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因符合本案事實,本院予以采納。案發(fā)后,被告人吳某某、唐某某主動交代盜竊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且主動賠償損失并退回非法所得,本院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巖主動到偵查機關(guān)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且案發(fā)后主動退回違法所得,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本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主動交代盜竊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且積極賠償損失,本院予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唐某某、吳某某、吳某巖、徐某某適用緩刑,不致于危害社會,故本院決定對四被告適用緩刑。根據(jù)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1、被告人吳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已繳納)。(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
2、被告人吳某巖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0元(已繳納)。(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
3、被告人唐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已繳納)。(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
4、被告人徐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已繳納)。(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吳 楷
代理審判員 孫桂萍
人民陪審員 高 輝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 博
① 掃描左側(cè)二維碼,關(guān)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guān)注后,發(fā)送關(guān)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