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與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4閱讀量:(1146)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宿城民初字第2349號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楊順、邵輝,江蘇西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原告李某訴被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丁愛華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楊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3月17日,被告因經(jīng)營需要向原告借款10萬元,并口頭約定三天后歸還。后經(jīng)原告多次索要未果?,F(xiàn)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實際償還之日止)。
被告張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3月17日,被告張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僅借到李某現(xiàn)金壹拾萬元整(¥100000)”。后原告索要該款無著,因而成訴。
本院認為:合法的債權債務受法律保護。原告現(xiàn)持被告出具的借條向其主張償還借款本金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對于利息,原告主張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但未能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本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支持原告利息請求。
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償還原告李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1日起實際償還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戶名:宿遷市財政局國庫處,征收單位: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宿城支行,賬號:46×××80)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丁愛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邵雨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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