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0-24閱讀量:(13509)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人會遇到這樣一個問題:朋友想開個公司,希望借自己的身份證去登記一下,很多人礙于情面不知如何拒絕卻又不知安不安全。其實這個問題就涉及到了在公司法中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這兩個概念的關系與區(qū)別。
一、什么是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
名義股東(顯名股東),是指登記于公司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中,但事實上并沒有向公司出資的人。從形式上而言,名義股東是公司的股東,需承擔一定的股東義務,但這種義務主要是從保護善意的交易第三人出發(fā)的。
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并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稱并未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或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的人,也即公司的真實出資人。
二、二者的關系
(一)內(nèi)部關系
1、代持股協(xié)議的效力: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之間,主要是從合同法角度予以規(guī)制的。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往往簽訂協(xié)議,一般稱為“代持股協(xié)議”或“委托持股協(xié)議”,以此來確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并不禁止此種行為,代持股協(xié)議是有效的合同。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第1款: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如無合同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合同無效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2、投資權益的歸屬:如果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由于該爭議是二者內(nèi)部糾紛,只涉及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之間的利益分配,因此其處理原則為“以合同約定為準并兼顧實際出資的原則”。也即,投資權益屬于“實際股東”,不屬于“名義股東”。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第2款:前款規(guī)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fā)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外部關系
1、和公司的關系:就其法律上或者名義上而言,名義股東仍然是合法的股東。實際股東如果想要浮出水面,取代名義股東的法律地位,就必須履行相關的股權轉讓手續(xù)。也就是滿足“實際出資人經(jīng)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可以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做到“名實相符”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四條第3款:實際出資人未經(jīng)公司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和善意第三人的關系: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zhì)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的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處理
(1)股權轉讓合同在符合《合同法》中的效力規(guī)定的情形下是有效的,因為名義股東在工商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基于公信力,受讓人當然相信名義股東是公司股東。
(2)名義股東的股權轉讓行為被定性為有權處分是因為從形式上而言,名義股東是公司的股東。
(3)受讓人善意時,股權轉讓行為為有效的。
(4)實際出資人在股權受讓人善意取得的情況下所造成的損失,可以向名義股東追償。
3、和債權人的關系
(1)一般的情況下,即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沒有出現(xiàn)分離的情形時,實際股東=名義股東。當股東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等情形下,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該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a充賠償責任。
(2)特殊情況下,即二者產(chǎn)生分離的情形時,實際股東≠名義股東,如果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不到位(出資瑕疵),債權人只能依據(jù)工商登記,判斷是名義股東出資瑕疵。此時,應該由名義股東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名義股東可以向?qū)嶋H出資人追償。
對于上一、二標題的兩大方面,可以進行一個小總結:
1、若涉及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的利益問題時,以合同約定(代持股協(xié)議)為準并兼顧實際出資的原則(即投資收益原則上歸實際股東)。
2、若涉及股權轉讓、質(zhì)押,名義股東和善意第三人的股權處分行為有效。
3、若涉及股東資格的認定,則需符合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
三、冒名股東
1、概念: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被冒名人對此不知情。
2、與“名義股東”的區(qū)別:“冒名股東”的冒名行為沒有經(jīng)過被冒名人同意。而“名義股東”對自己的名字記載于股東名冊或工商登記是知情的,實踐中往往簽訂“持股協(xié)議”或者“委托持股協(xié)議”,以確認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3、冒名行為的處理: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八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并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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