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齊某某訴被告鄔某甲、鄔某乙、鄔某丙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4閱讀量:(1039)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烏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烏中民初字第829號
原告齊某某,男,蒙古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現(xiàn)住內(nèi)蒙古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
委托代理人劉連剛,內(nèi)蒙古大法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鄔某甲,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xiàn)住內(nèi)蒙古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
被告鄔某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xiàn)住內(nèi)蒙古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
被告鄔某丙,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現(xiàn)住內(nèi)蒙古巴彥淖爾市烏拉特中旗。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張春海,內(nèi)蒙古塞外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齊某某訴被告鄔某甲、鄔某乙、鄔某丙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薩仁高娃獨任審理,于2014年7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連剛、被告鄔某丙及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張春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齊某某訴稱,2014年7月3日,被告鄔某甲、鄔某乙、鄔某丙認為原告的羊群將被告鄔某甲的葛根草吃光,將原告的275只羊扣留。原告及時通知派出所,但經(jīng)派出所調(diào)解被告拒絕返還羊群。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還我275只羊,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鄔某甲、鄔某乙、鄔某丙辯稱,因原告齊某某對自己的羊群管理不善,導致其羊三番五次進入我們的葛根項目基地,造成葛根苗的損害,為了制止羊群的侵害行為以及保留侵害證據(jù),我們只好將原告的羊群留置。事發(fā)后,通過清點羊有273只,原告拒絕簽字帶走羊群。后通過法院我們返還了羊272只,有1只羊是病羊,在留置期間死亡,與我們管理無關。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7月3日,原告齊某某的羊群進入被告鄔某乙承包的草牧場,為此被告鄔某甲、鄔某乙、鄔某丙以原告的羊群吃掉該草牧場上種植的葛根苗為由將進入草牧場的羊群扣留,并通知原告。原告齊某某向三被告索要羊群未果。后經(jīng)烏拉特中旗巴音杭蓋派出所的工作人員及原、被告所在的巴音查干嘎查領導出面協(xié)調(diào),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羊群被扣留期間巴音杭蓋派出所、巴音查干嘎查的工作人員以及原告、被告雙方的人員在場時對扣留羊群進行清點,羊數(shù)為273只,其中有1只成年母羊死亡。2014年7月9日,原告齊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立即返還275只羊,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隨即提出訴訟保全申請,本院依法作出(2014)烏中民初字第829號民事裁定書,扣押了三被告扣留原告的活羊272只、死羊1只,由原告齊某某進行放養(yǎng)、管理。
證據(jù)的分析與認定:
1、原告齊某某提供網(wǎng)圍欄的照片2張,證明被告對其草牧場管理不善的事實。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該證據(jù)沒有相關的證據(jù)加以證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2、原告齊某某提供羊的照片2張,證明被告對原告的羊沒有妥善飼養(yǎng)及管理的事實。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該證據(jù)沒有相關的證據(jù)加以證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3、原告齊某某提供死羊的照片3張,證明因被告沒有妥善飼養(yǎng)及管理原告的羊導致死亡3只的事實。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該證據(jù)沒有相關的證據(jù)加以證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4、原告齊某某提供葛根的照片3張,證明被告種植的葛根沒有成活的事實。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該證據(jù)沒有相關的證據(jù)加以證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5、原告齊某某提供張XX出具的處方1份,證明原告對死亡的羊進行治療的事實。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該證據(jù)沒有相關的證據(jù)加以證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6、證人烏某某某出庭作證,證明被告扣留原告羊群后丟失2只、死亡1只,接回后又死亡2只的事實。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該證人是原告雇傭的羊倌,與羊群被扣事件有著密切責任關系,并與原告有著利害關系,故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證詞沒有相關證據(jù)加以證實,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7、本院出示向巴音杭蓋派出所調(diào)取的案卷報案材料1份、詢問筆錄4份,證實原告的273只羊進入被告的草牧場,被三被告扣留的事實。原、被告雙方對此沒有異議,能夠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返還原物是指物權的權利人在其原物被他人侵奪或無權占有時,該權利人有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本案中,由于原告齊某某沒有管理好自己的273只羊而進入被告鄔某乙的草牧場,被被告鄔某甲、鄔某乙、鄔某丙扣留,原告齊某某應承擔過錯民事責任,但三被告對羊群無權進行占有,應返還權利人齊某某。在訴訟過程中,本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將272只羊從三被告處進行扣押并已返還給原告,另有1只成年母山羊在三被告扣留期間死亡,三被告應承擔返還相同的羊或者以現(xiàn)行市場價格折價賠償?shù)呢熑巍T纨R某某提出在三被告扣留期間丟失羊2只,且三被告管理不合理導致羊群回去后又死亡2只的事實,因原告齊某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能充分證明其提出的事實主張,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對原告齊某某的訴訟請求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對被告鄔某甲、鄔某乙、鄔某丙提出原告齊某某的羊吃了他們經(jīng)營種植的葛根,造成損失應當進行賠償?shù)拇疝q意見,應為另外一種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調(diào)整范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鄔某甲、鄔某乙、鄔某丙返還原告齊某某山、綿羊272只(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時已交付原告齊某某);
二、被告鄔某甲、鄔某乙、鄔某丙賠償原告齊某某1只成年母山羊或者以現(xiàn)行市場價格折價賠償,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駁回原告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25元,減半收取2712.5元、訴訟保全費1895元,由原告齊某某負擔33元,由被告鄔某甲、鄔某乙、鄔某丙負擔457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薩仁 高娃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巴德瑪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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