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呂某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5閱讀量:(1282)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鄲民初字第2303號
原告:呂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生。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生于19**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王其煜,河南文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呂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曉偉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某某、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呂某某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農(nóng)歷12月13日舉辦婚禮。××××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叫張紫某,于××××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婚后因生活瑣事經(jīng)常生氣吵架,2014年11月曾到南豐司法所離婚,看在孩子的份上沒有離婚,現(xiàn)原、被告感情破裂無法在一起生活,要求與被告離婚,撫養(yǎng)女兒,被告支付女兒撫養(yǎng)費等請求。
被告張某某辯稱:原告所述不實,原、被告感情很好,偶爾生氣,但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于2012年農(nóng)歷12月13日舉辦婚禮。××××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叫張紫某,于××××年××月××日補辦結婚登記,婚后因生活瑣事偶爾生氣。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因家務瑣事發(fā)生生氣,但尚未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且考慮到其婚生女年齡較小,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給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機會,應判原、被告不離婚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呂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呂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曉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赫華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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