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于某某與喬某某撫養(yǎng)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5閱讀量:(1480)
河南省鄲城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鄲民初字第155號
原告于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鄲城縣**鎮(zhèn)**行政村*莊。
委托代理人王其煜,系河南文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喬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錢志強,系河南奉獻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于某某與被告喬某某撫養(yǎng)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新琦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1999年被告丈夫因車禍亡故,留下四個年幼子女和一個年邁的婆母,同年五月份,被告無力撫養(yǎng)其子女,便托人介紹原告到她家,以招夫養(yǎng)子。原告到被告家共同生活時,其房屋破舊不能再住,原告向其父親借了5000元購買建筑材料,又將自己的房子扒掉拆下了舊房料,從大田地里拉土墊高了被告家的原宅基后,蓋了4間出廈起脊平房。2005年原告又在被告家的宅基上蓋了4間偏房、1間過道并砌了院墻。2011年6月份被告婆母去世(在被告婆母去世之前原被告一起贍養(yǎng)其13年),被告又借錢為其辦理喪葬事宜及一周年待客。被告的婆母入土不久,被告以在縣城照料小兒子上學為名與原告分居。被告婆母二周年、三周年都是原告一人借錢辦理。原告又辦理了被告長女與次女的婚事。2013年9月下旬,被告帶著現(xiàn)任丈夫突然闖到原告家的地里,給原告要地并要趕原告走,為此發(fā)生糾紛,因此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撫養(yǎng)其四個孩子的撫養(yǎng)費50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財產(chǎn)、債務。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喬某某和其丈夫生有四個子女,長女于歡某生于1988年,次女于宣某生于1990年7月26日,三女于衛(wèi)某生于1993年4月14日,兒子于新某生于1995年2月19日。2003年5月份被告喬某某的丈夫去世,當年原告的長女和次女外出打工,第二年麥收后原被告同居生活。2004年9月份被告用其長女和次女打工掙的錢及其丈夫去世賠償?shù)?000元錢建了堂屋,2008年被告的三女兒外出打工,2009年被告又用其長女和次女打工的錢建了偏房及門樓,2011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被告喬某某在庭審中陳述,原被告同居期間,原告外出打了三次工,第一次拿回來300元、第二次拿回來500元、第三次拿回來1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同居三個月后,被告就建造了堂屋,原告不能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被告建造堂屋時為其添置了財產(chǎn),因此被告所建造的堂屋應屬被告所有。同時原告也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在建造堂屋及門樓時為被告添置任何財產(chǎn),且被告陳述建造上述房屋是其長女和次女打工掙的錢,因此上述財產(chǎn)不能認定為原被告共同創(chuàng)造財產(chǎn),仍應屬被告所有。原被告同居期間,原告對被告的子女沒有法律上的撫養(yǎng)關(guān)系,被告不承認原告對其子女承擔了撫養(yǎng)義務,且原告也不能提供對被告子女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證據(jù),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的請求不予支持。被告承認同居期間原告外出打工三次,共給付其現(xiàn)金1800元,該財產(chǎn)屬原告?zhèn)€人財產(chǎn),被告應予返還。原告其它請求未向本院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喬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三日內(nèi)一次性返還原告于某某現(xiàn)金1800元。
二、駁回原告于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喬某某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二份。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周新琦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 劉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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