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周某訴朱某劍裝修裝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6閱讀量:(2173)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瓦提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瓦民初字第1063號
原告周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阿瓦提縣。
委托代理人李振林(一般授權代理),新疆民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朱某劍,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阿瓦提縣。
委托代理人楊玉銘(特別授權代理),新疆同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訴被告朱某劍裝修裝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志丹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5日、8月26日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振林、被告朱某劍及其委托代理人楊玉銘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訴稱,2014年10月3日,我應被告妻子的要求,包工包料為被告裝修房子,在裝修期間被告妻子給付20000元裝修款,余款106843元被告至今未付?,F要求被告給付裝修費、電器款共計106843元。
被告朱某劍辯稱,裝修事實成立,我知道的裝修費是8萬多元。我兩次給我妻子100000元裝修費,且我妻子曾告訴其弟弟裝修費用已經付完,我經營農資店,都是流動資金,裝修費已經用現金付清。
原告周某就其訴稱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小周大型建材超市發(fā)貨清單復印件一組;
2、證人方某國、劉某勇、姜某、丁某元證言。
經質證,被告對1號證據不予認可,對2號證據予以認可;本院對2號證據依法予以確認,1號證據在沒有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本院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故不予確認。
被告朱某劍就其辯稱事實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
1、證人鐘某康、曹某容、何某英的證言;
2、2015年2月至6月手機通話詳單。
經質證,原告對1號證據不予認可,對2號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該證據所要證明的觀點不予認可;1號證據中,三名證人均與被告有利害關系,故本院對1號證據不予確認,對2號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關聯性不予確認。
根據本院庭審確認的證據和與證據相一致的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2014年10月,原告為被告裝修其位于阿瓦提縣錦繡花園小區(qū)住房,雙方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房屋裝修事宜一直由被告妻子與原告聯系。該房屋裝修工程已經完工,被告于2014年年底已入住,2015年6月被告妻子去世。該房屋裝修的裝修費用為:裝修款103603元、電器設備款23240元,共126843元。被告妻子生前已付工程款20000元,余款106843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的裝飾裝修合同,原告陳述為被告裝修阿瓦提縣錦繡花園小區(qū)住房,被告亦認可此事實,故本院對該事實依法予以確認。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裝修事實均無異議,原告主張被告給付裝修、電器設備款106843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裝修款費用已經付清的意見,因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其上述主張,故本院對該意見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朱某劍給付原告周某裝修、電器設備款共計106843元,此款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18元(減半收取),由被告朱某劍負擔。
(被告若在本判決確定的付款期限內沒有履行付款義務,則原告有權在付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逾期申請的,沒有法定情形,本院將不予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錦樂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雪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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