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姜某甲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27閱讀量:(1506)
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崇陽民初字第736號
原告姜某甲,男,19**年*月*日生,漢族,崇陽縣人。
被告黃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崇陽縣人。
委托代理人黃錦旗,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姜某甲與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黃錦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姜某甲訴稱,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于1999年登記結婚,2001年農(nóng)歷正月20日生育兒子姜某乙,2008年農(nóng)歷10月28日生育女兒姜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雙方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現(xiàn)以無法共同生活。為此,原告起訴要求離婚。
被告黃某某辯稱,要求財產(chǎn)、債務各一人一半,孩子一人撫養(yǎng)一個,房子作價處理,如果原告不答應就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姜某甲與被告黃某某1999年4月8日登記結婚,2001年生育兒子姜某乙,2008年生育女兒姜某丙。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不能正確處理,導致夫妻感情產(chǎn)生隔閡。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庭審筆錄及相關證據(jù)在卷佐證,事實清楚,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且生育了倆個小孩,有較好的感情基礎;雙方雖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糾紛,但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姜某甲要求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姜某甲與被告黃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姜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名稱: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咸寧市金穗支行;賬號:17-680501040************。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陳勝斌
審 判 員 汪憲章
人民陪審員 曾維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汪 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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