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魏某某與翟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0-31閱讀量:(1055)
吉林省汪清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汪民二初字第319號
原告魏某某,女,漢族,現(xiàn)住址汪清縣。
委托代理人韓繼強,吉林華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翟某某(曾用名翟某甲),男,漢族,現(xiàn)住址汪清縣。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現(xiàn)住址汪清縣。
原告魏某某訴被告翟某某、被告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翟某某、被告李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某某訴稱:2015年4月8日,被告翟某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本金20萬元,還款期限至2015年5月8日,借款月利率2%,被告李某某為保證人。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償還借款,現(xiàn)要求二被告立即償還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被告翟某某、被告李某某未答辯。
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身份;2.借款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借款事實及約定利息;3.銀行轉賬憑證一份、中國農業(yè)銀行交易明細清單三份、新線借記卡歷史交易清單一份、錄音資料一份,證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20萬元的事實。
被告翟某某、被告李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經庭審質證,原告提供的1、2、3號證據,被告翟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雖未出庭質證,但該證據經本院審查具有客觀性、真實性、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根據到庭當事人的庭審陳述及以上采信的證據,本院綜合認定如下事實:
2015年4月8日,被告翟某某與原告魏某某簽訂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本金20萬元,還款期限至2015年5月8日,借款月利率2%,被告李某某為保證人。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償還借款。另外,原告提供了借款合同書、銀行轉賬憑證、中國農業(yè)銀行交易明細清單、新線借記卡歷史交易清單、錄音資料等相關證據對借款一事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在庭審中,被告翟某某與被告李某某雖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原告魏某某提供了借款合同書、銀行轉賬憑證、中國農業(yè)銀行交易明細清單、新線借記卡歷史交易清單、錄音資料等相關證據,以上證據足以證實原告與被告翟某某存在借款合同法律關系,被告李某某為保證人,且證實原告已履行了自己的主要義務。在上述合同履行過程中,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償還借款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承擔及時還款付息的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借款合同中未約定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故保證人李某某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翟某某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向原告魏某某還清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8日起至還款日止,按月利率2%計息)。
二、被告李某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二被告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黃 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樸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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