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鄭某某與熊某、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17閱讀量:(1180)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貴民一初字第00967號
原告:鄭某某,男,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鷹,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中花,安徽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熊某,男,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被告:何某某,女,19**年*月生,漢族。
原告鄭某某與被告熊某、何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中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熊某、何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出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鄭某某訴稱:被告熊某因資金周圍需要,于2012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2萬元,期限60天,并約定了逾期還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被告何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還款日至,原告多次催討未果。特具狀貴院,請求依法判令:1、被告償還原告借款2萬元并自2012年8月25日起至本金還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2年8月26日計算逾期違約金損失;2、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熊某、何某某未應訴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6月26日,鄭某某與熊某、何某某簽訂一份《借款協(xié)議》,約定熊某向鄭某某借款2萬元,借款期限60天,應在2012年8月25日前還清;借款期限屆滿熊某未能及時歸還該項借款,視為熊某違約,熊某每逾期1日應向鄭某某支付0.2‰違約金。何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協(xié)議》上簽字。熊某于當日收到鄭某某借款2萬元。借款到期后,熊某未及時歸還借款。何某某也未承擔擔保責任。
另查明:熊某與何某某于2006年2月17日登記結(jié)婚,現(xiàn)仍系夫妻關(guān)系。
上述事實,有《借款協(xié)議》、《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被告熊某向原告借款,應當按約定時間歸還。熊某未按時歸還借款,已構(gòu)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要求熊某歸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某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協(xié)議》簽字,未約定擔保期限及擔保方式,本院按連帶擔保責任確定擔保方式,擔保期限的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原告要求何某某承擔擔保責任,已超過擔保期限。但兩被告系夫妻關(guān)系,借款又發(fā)生在二人夫妻關(guān)系存續(xù)期間,對于熊某向原告的借款,何某某應當承擔共同歸還責任。由于《借款協(xié)議》未約定借款利息,對于原告利息請求,本院從借款逾期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借款協(xié)議》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于原告違約金請求,按雙方約定計算。被告未到庭,視為其放棄訴訟權(quán)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熊某、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鄭某某借款2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8月26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二、被告熊某、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鄭某某違約金(違約金自2012年8月26日起以借款2萬元為基數(shù)每日按0.2‰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被告熊某、何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文忠
代理審判員 王玉雁
人民陪審員 吳義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葛樹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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