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桂某與錢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1閱讀量:(1237)
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1702民初4258號
原告:桂某,女,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旵明,安徽始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錢某,男,19**年*月生,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qū)。
原告桂某與被告錢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鋒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4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桂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旵明,被告錢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桂某訴稱:2011年下半年,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雙方在貴池區(qū)民政局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導致夫妻感情無法建立。特具狀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錢某辯稱:我們夫妻感情尚可,不同意離婚。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年××月××日雙方在池州市貴池區(qū)民政局辦理了結(jié)婚登記手續(xù)。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2016年3月10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婚姻登記證明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主要是溝通交流不暢所致。今后只要雙方加強溝通,相互包容,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不準桂某與錢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桂某與錢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 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書記員 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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