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韓某某與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1閱讀量:(1435)
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蘭民初字第01700號
原告韓某某,男,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聶永鋒,河南亞飛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告畢某,又名畢某某,女,19**年*月*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光利,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原告韓某某訴被告畢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聶永鋒,被告畢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朱光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韓某某訴稱,原告通過朋友認識代某某,2014年8月26日代某某以做生意資金周轉(zhuǎn)不開為由找原告借20萬元錢,將銀行賬號發(fā)在原告的手機上,原告按代某某發(fā)的賬號給其轉(zhuǎn)了192000元,又給了代某某現(xiàn)金8000元,代某某給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條,當時約定一個月就還錢,但代某某因急病于2014年9月9日去世,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償還代某某的欠款,被告以沒錢為由拒不還錢。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為此特具狀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欠款及逾期利息。
被告畢某某辯稱,我丈夫代某某實際用款192000元,8000元是利息,利息過高,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畢某某的丈夫代某某(已去世)向原告韓某某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條及收據(jù)。借條內(nèi)容為:“借據(jù),因生意資金周轉(zhuǎn),現(xiàn)依法向韓某某借用人民幣大寫貳拾萬元整,(小寫¥:20萬元整),自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25日,為期1個月,本人(借款人)愿以夫妻家庭名下財產(chǎn)、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做為抵押,特立此據(jù),簽字后俱生法律效力。借款人代某某,身份證號碼:41022519****25005X,借款人聯(lián)系電話:1393***618,2014年8月26日。”收據(jù)內(nèi)容為“收據(jù),今收到韓某某現(xiàn)金大寫:貳拾萬元(¥:20萬元),收款人代某某,身份證:410225197108*****5X,2014年8月26日”。2014年9月9日代某某去世,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該欠款,至今未還。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借條、收據(jù)、被告答辯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guān)系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被告之夫代某某借原告的款未還,是原、被告產(chǎn)生糾紛的主要原因。因代某某已去世,其所欠債務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進行清償,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雙方未約定利息,對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畢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給付原告借款20萬元。
二、駁回原告韓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畢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王 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郭俊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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