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1-22閱讀量:(1368)
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豫0203民初128號
原告王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冠華,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宋某某,女,漢族。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
住所地開封市。
負責人,姚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呂春會,河南論衡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宋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并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本案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獨任審理此案,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的代理人李冠華,被告宋某某、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呂春會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5年7月13日,被告宋某某駕駛豫B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東護城路南口右轉彎時與騎電動車的原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被告宋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豫B號小型轎車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害優(yōu)先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宋某某辯稱,購買了保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辯稱,原告主張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有保險,應提供保單原件證實;原告主張的各項損失,在查明肇事車輛確屬我公司承保,并且沒有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免除情況的前提下愿意按照保險條款承擔保險責任;原告的各項訴求明顯過高,按照2016年城鎮(zhèn)居民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被告宋某某駕駛豫B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開封市順河回族區(qū)東護城路南口右轉彎時,與沿護城東路由南向北騎電動自行車行駛的原告發(fā)生刮蹭,造成王某某受傷及電動自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開封市公安局宋門派出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結論為,宋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入住開封市第二人民醫(yī)院,主要診斷為右橈骨遠端骨折;其他診斷為右小腿外傷。原告住院49天,花費醫(yī)療費10985.3元。2015年12月9日,開封醫(yī)科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接受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的委托,對原告?zhèn)麣埖燃夁M行評定,2015年12月28日作出汴醫(yī)科司法鑒定所(2015)臨鑒字第288號傷殘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王某某右橈骨遠端骨折,其傷殘等級屬于交通事故X(十)級傷殘,并產生鑒定費700元。
另查明,原告為城鎮(zhèn)居民戶口。
再查明,豫B號小型轎車登記在開封市金達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豫B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未購買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1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約定;保險人在依據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11月17日0時起至2015年11月16日24時止。
本院認為,公民由于過錯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損害的,首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本案交通事故已經由公安局相關部門做出責任認定,被告王小俊對本次事故負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車輛在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應首先由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因事故車輛未投保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故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80%的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原告主張醫(yī)療費損失10985.3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按照每天10元的標準計算營養(yǎng)費,每天30元的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未超過法律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應按照實際住院時間計算為營養(yǎng)費490元(4910元=4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元(4930元=1470元)。原告主張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某某業(yè)和其他某某業(yè)28472元/年(即每天78元的標準)計算護理費,未超過法律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應按照實際住院時間計算為護理費3822元(4978元=3822元)。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情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原告主張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某某業(yè)和其他某某業(yè)28472元/年(即每天78元的標準)計算誤工費至定殘日前一天,共計167天為13026元,未超過法律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原告主張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按照十級傷殘計算20年為51152元,未超過法律相關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的請求過高,本院酌定精神撫慰金為3000元。交通費應根據處理事故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確定,原告主張交通費800元的請求過高,本院酌定交通費為500元。
綜上,原告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1098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470元,營養(yǎng)費490元,誤工費13026元,護理費3822元,交通費500元,殘疾賠償金51152,精神撫慰金3000元,鑒定費700元,以上合計為85145.3元。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72200元;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共計2356.24元[(985.3元+1470元+490元)0.8=2356.24元];被告宋某某賠償原告589.06元[(985.3元+1470元+490元)0.2=589.06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封市順河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某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共計84556.24元。
二、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王某某支付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共計589.06元。
三、駁回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0元,減半收取963元,由王某某負擔63元,宋某某負擔9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張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書 記 員 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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