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某某安徽和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與鄧某某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3閱讀量:(1599)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6)皖0523民初261號
原告:某某安徽和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馬鞍山市和縣陋室西街**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何彬,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鄧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戶籍地安徽省和縣。
原告某某安徽和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和縣供電公司”)與被告鄧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原告和縣供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鄧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和縣供電公司訴稱:姥橋供電所的電工張某因鄧某某家?guī)讉€月未交電費,將其家電線剪了,雙方發(fā)生矛盾,引起糾紛。鄧某某用家中的砍柴刀先砍向張某,張某用電工用的起子阻擋,后雙方用拳頭互相毆打,雙方撕打過程中造成拉架的趙某某受傷,經(jīng)和縣人民法院判決趙某某的損失50046.10元由鄧某某與和縣供電公司各承擔50%并互負連帶責任,原告和縣供電公司已全額賠償趙某某50046.10元,現(xiàn)訴請判令被告鄧某某給付原告和縣供電公司代為墊付的賠償款25023.05元(50046.10元×50%)。
原告和縣供電公司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證據(jù):
1、和縣人民法院(2014)和民一初字第00936號民事判決書、(2014)和民一初字第00936號民事裁定書,證明:趙某某的經(jīng)濟損失50046.10元,由和縣供電公司與鄧某某各承擔50%,并互負連帶責任。
2、和縣人民法院當事人往來款收據(jù)兩張,證明:和縣供電公司已按判決書賠償了趙某某50046.10元,履行了連帶賠償責任。
被告鄧某某未作答辯。
結合原告的舉證及當事人的陳述,對原告和縣供電公司證據(jù)的認證意見如下:
1、證據(jù)1,本院的(2014)和民一初字第00936號民事判決書、(2014)和民一初字第00936號民事裁定書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對證據(jù)1予以采信。
2、證據(jù)2,判決生效后,和縣供電公司兩次共向和縣人民法院交付51083元(含訴訟費),全面履行了賠償義務,對證據(jù)2予以采信。
結合本院對證據(jù)的認證意見,本案可查明的法律事實如下:
2013年7月12日18時許,姥橋供電所電工張某因鄧某某家欠電費,將該戶電線剪斷,雙方發(fā)生矛盾,引起糾紛。被告鄧某某用家中的砍柴刀先砍向張某,張某用電工用的起子阻擋,后雙方用拳頭互相毆打,雙方撕打過程中造成拉架的趙某某受傷。案經(jīng)本院判決確定趙某某的損失50046.10元由鄧某某與和縣供電公司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并互負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和縣供電公司已全額賠償趙某某50046.10元。2016年1月11日,和縣供電公司向本院提起追償權訴訟,要求鄧某某給付代為墊付的賠償款25023.05元。
本院認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院判決趙某某的損失50046.10元由鄧某某與和縣供電公司平均承擔賠償責任,并互負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和縣供電公司已全額賠償趙某某50046.10元,現(xiàn)和縣供電公司向本院提起追償權訴訟,要求鄧某某給付代為墊付的賠償款25023.05元應予以支持。據(jù)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鄧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某某安徽和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25023.0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5元,被告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正剛
審 判 員 袁昌海
人民陪審員 夏榮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張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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