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1-23閱讀量:(1197)
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和民二初字第00042號
原告:和縣歷陽鎮(zhèn)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住所地安徽省和縣。
負責人:朱某某,該居委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萬松,安徽和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和縣。
被告:陳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和縣。
原告和縣歷陽鎮(zhèn)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某某社區(qū))訴被告王某某、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獨任審理,于2015年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社區(qū)委托代理人張萬松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陳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某社區(qū)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06年12月22日,被告王某某為家庭經營及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5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言明借款期限至2007年12月30日止,月利率6.67‰。還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能按時償還所借款項。經原告催要,僅結清當年的借款利息,另與原告協(xié)商:該款再借給其用,其于每年年底結清當年利息。被告付息至2012年12月22日,經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訴請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連帶償還所欠原告?zhèn)鶆毡窘?0萬元,并自2012年12月22日按6.67‰的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息隨本清。
被告王某某、陳某未作答辯。
原告某某社區(qū)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
1、兩被告結婚申請登記書,證明兩被告的夫妻關系及自然情況;
2、2006年12月22日向原告出具的一張借條,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0萬元,并約定月利率6.67‰的事實;
3、2013年2月8日的收據一張,證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11年12月22日到2012年12月22日的利息40560元。
被告王某某、陳某對原告出具的證據未質證。
被告王某某、陳某未提供證據。
結合雙方質證意見,本院認證如下:對于原告提供的三組證據,由于兩被告未到庭質證,本院予以采納。
經審理查明:被告王某某、陳某系夫妻關系。2006年12月22日,被告王某某為家庭經營及生活所需向原告某某社區(qū)借款50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款期限至2007年12月30日止,月利率6.67‰。還款期限屆滿后,雙方就此筆借款作出協(xié)商,約定繼續(xù)借給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于每年年底結清當年利息。2013年2月8日,原告某某社區(qū)收取被告王某某2011年12月22日至2012年12月22日利息款40560元。之后,被告王某某未能及時償還本息,原告經催要未果,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某某社區(qū)與被告王某某之間借貸關系明確,證據充分,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原告某某社區(qū)給付借款后,被告王某某未按約及時償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某某社區(qū)要求被告王某某償還借款本金50萬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作為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舉債,另一方未出庭應訴,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王某某、陳某應當共同償還。原告主張利息按約定月利率6.67‰,符合合同約定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據此,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陳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和縣歷陽鎮(zhèn)某某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借款本金50萬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6.67‰計算,自2012年12月23日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減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王某某、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宗春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周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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