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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和民一初字第00161號
原告:楊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安徽省和縣。
委托代理人:王東利,安徽天行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紀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駕駛員,住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
被告:滁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723324**-0。
負責人:張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大明,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訴被告紀某某、滁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和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滁州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公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財保滁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紀某某和被告滁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楊某訴稱:2012年10月10日,楊某駕駛皖1521***號變型拖拉機停在縣道032線金城村東路段自家門口,因該車駐車制動器不靈,楊某下車后,車輛向后溜車,在支車后輪過程中,楊某被由西往東行駛的紀某某駕駛的皖M×××××號重型自卸貨車左側(cè)水箱和皖1521***號變型拖拉機左側(cè)廂板擠壓,致使楊某受傷?,F(xiàn)要求被告方賠償醫(yī)療費9342.46元,護理費1800元,誤工費13200元,交通費1700元,營養(yǎng)費6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80元,殘疾賠償金3721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鑒定費1300元,殘疾器具費255元,合計71589.46元。
紀某某未作答辯。
滁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未作答辯。
財保滁州分公司在庭審中辯稱:對案發(fā)事實及事故認定無異議,同意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合理承擔賠償責任;楊某系農(nóng)村居民,應該按農(nóng)村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和鑒定費。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19時50分,楊某駕駛皖1521***號變型拖拉機停在縣道032線金城村東路段自家門口,因該車駐車制動器不靈,楊某下車后,車輛向后溜車,在支車后輪過程中,楊某被由西往東行駛的紀某某駕駛的皖M×××××號重型自卸貨車左側(cè)水箱和皖1521***號變型拖拉機左側(cè)廂板擠壓,致使楊某受傷。事故經(jīng)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石楊中隊作出認定,楊某和紀某某負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楊某受傷后被送至全椒縣人民醫(yī)院救治,經(jīng)該院診斷為盆骨骨折,多處軟組織挫傷。住院至2012年10月19日出院。住院9天。期間共支付醫(yī)療費9342.46元。受和縣人民法院委托,安徽三康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2月4日對楊某的傷殘程度及休息、護理和營養(yǎng)時限作出鑒定,結(jié)論為:被鑒定人楊某因車禍致骨盆多處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拾級傷殘;其休息期限為120天,護理期限為30天,營養(yǎng)期限為30天。支付鑒定費用1300元。楊某自2008年一直就在和縣石楊鎮(zhèn)金城街道從事汽車配件零售、修理,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事故發(fā)生后,楊某從和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石楊中隊領取了10000元。
另查明:紀某某駕駛的皖M×××××號重型自卸貨車的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滁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該車在財保滁州分公司被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為50萬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2年3月1日零時至2013年2月28日二十四時止。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yī)院出院記錄、醫(yī)療費票據(jù)、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保險單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對楊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經(jīng)本院審查認定如下:
1、醫(yī)療費。根據(jù)楊某治療所支出的醫(yī)療費票據(jù)(共26張),本院確定其醫(yī)療費為9343.96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楊某住院9天,其要求給付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可以采納,本院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80元(9天×20元/天)。
3、營養(yǎng)費。參照鑒定意見,其營養(yǎng)期限可確定為30天,按每天20元計算,本院確定其營養(yǎng)費為600元(30天×20元/天)。
4、殘疾器具費。根據(jù)提供的發(fā)票,確定為255元。
上述1-4項合計為10378.96元。
5、護理費。參照鑒定意見,其護理期限可確定為30天。其中楊某住院9天,按每天60元計算;出院期間按每天50元計算,本院確定其護理費為1590元(9天×60元/天﹢21天×50元/天)。
6、交通費。根據(jù)原告及其必要陪護人員的就醫(yī)實際需要,本院酌定交通費為1200元。
7、誤工費。參照鑒定意見,其誤工期限可確定為120天。楊某自2008年一直就在和縣石楊鎮(zhèn)金城街道從事汽車配件零售、修理,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其要求按每天110元標準計算誤工費可以采納。本院確定其誤工費為13200元(120天×110元/天)。
8、殘疾賠償金。楊某因車禍致骨盆多處骨折畸形愈合,評定為拾級傷殘,其從事個體經(jīng)營,其要求依照安徽省2011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可以采納。本院確定其殘疾賠償金為37212元(18606元/年×2年)。
9、精神損害撫慰金。本起事故導致楊某拾級傷殘,其精神上受到傷害,應給予一定的經(jīng)濟賠償予以撫慰,結(jié)合本起事故的責任,可酌情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10、鑒定費用。根據(jù)楊某提供的鑒定費票據(jù),確定鑒定費為1300元。
上述5-10項合計為59502元。
上述1-10項總計為69880.96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紀某某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楊某受傷,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應依法按責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由于事故車輛已在財保滁州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不計免賠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楊某的損失應由財保滁州分公司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出部分可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約定賠償。楊某的上述1-4項費用10378.96元由財保滁州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10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378.96元;上述5-10項費用59502元由財保滁州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財保滁州分公司共計賠償楊某各項損失69880.96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賠償原告楊某各項損失69880.9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履行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紀某某和被告滁州某某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朱公其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黃興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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