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毛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1-28閱讀量:(1417)
西安市蓮湖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蓮民二初字第00608號
原告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陜西省西安市人。
被告毛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委托代理人:雷軍宏,陜西弘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毛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沈立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雙方2005年11月24日登記結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夠,婚后常為生活瑣事吵架,自2010年底分居生活至今。2011年6月,原告曾訴至法院請求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此后,夫妻關系并未改善?,F(xiàn)原告再次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雙方離婚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毛某某辯稱,雙方戀愛八年后才登記結婚,相互充分了解,感情一直很好?;楹螅桓媾c原告母親之間關系緊張,時有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從上次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婆媳關系未能得到緩解,無法回家居住。雙方分居后被告精神恍惚入睡困難,2011年3月2日在本市第四軍醫(yī)大學西京醫(yī)院就診,為抑郁狀態(tài)需用藥治療?,F(xiàn)愿意通過交流溝通解決夫妻矛盾,堅決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相識戀愛,2005年11月24日登記結婚,未生育?;楹笃畔标P系不睦,致夫妻常因家庭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2010年11月,雙方發(fā)生爭吵后,被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1年6月,原告訴至法院請求離婚,本院(2012)蓮民一初字第003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此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繼續(xù)分居生活。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提供2011年3月2日第四軍醫(yī)大學西京醫(yī)院門診病歷記載:近三月因為感情問題出現(xiàn)失眠、入睡困難……,經診斷為抑郁狀態(tài)需心理治療。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起訴狀、結婚證,第四軍醫(yī)大學西京醫(yī)院門診病歷、(2012)蓮民一初字第00372號民事判決書及本院庭審筆錄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長期戀愛后自主結婚,在共同生活期間,由于雙方缺乏生活經驗不能很好處理家庭矛盾,導致原告對婚姻喪失信心。被告當庭表示愿通過溝通交流,改善夫妻關系。原告應予諒解,照顧被告目前的精神狀況,不應堅持離婚意見。今后雙方遇到問題若能及時交流溝通,互相體諒,夫妻關系應會得到改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亮要求離婚之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自行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沈 立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鵬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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