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蘇某某、張某某與孫某某、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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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高新民初字第313號
原告蘇某某。
原告張某某。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達君,四川博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人。
被告孫某某。
被告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某某,身份信息同上。一般授權代理人,系被告丈夫。
原告蘇某某、張某某訴被告孫某某、熊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審判員何進獨任審判,于2014年1月22日、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達君,被告孫某某(被告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蘇某某、張某某訴稱,原告經(jīng)成都兆豐房地產經(jīng)紀有限公司介紹房屋買賣事宜,并于2013年5月20日促成并簽訂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成都市高新區(qū)新樂中街280號3-5-2-20,建筑面積為81.46平方米住房出售給被告,房屋總價款為728000元。被告交付定金20000元,并約定還需交首付款308000元,剩余400000元向銀行申請貸款。被告及中介口頭承諾貸款申請周期只需一個月,約定被告到期未付款的即構成違約,每逾期一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款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直至實際付款之日止。被告支付首付款后,原告按約將房屋交付給被告并辦理了過戶登記,但被告及中介方在申請公積金貸款過程中明知被告熊某某已經(jīng)超過40歲,不能貸20年款,卻仍然隱瞞原告及銀行,以虛報材料企圖僥幸過關,結果被銀行查出后不予放款。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促無果后,親自從北京乘飛機到成都,經(jīng)過銀行查詢后方才得知以上情況。原告賣房的原因是因為公司急需資金,考慮到被告的尾款30天即可到賬,所以已經(jīng)把這筆款列入計劃范圍,由于被告逾期未付款,由此給原告帶來房租、廣告、工人工資及催款差旅費等各項損失金額為36656元,被告逾期未付款時間為2013年6月20日至9月28日共計100天,逾期金額400000元,違約金為40000元。由于二被告不顧原告的根本利益,故意拖延時間,造成逾期支付購房款達100天之久,給原告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故原告特訴請法院請求判令:1、二被告連帶賠償立房屋買賣違約金和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共計76656元;2、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孫某某、熊某某答辯稱:1、原告稱我方口頭承諾稱只需要一個月是胡說,因為不懂貸款手續(xù)我才委托中介方,貸款手續(xù)都是銀行的事,我如何代表銀行承諾一個月;2、原告稱公積金貸款我隱瞞事實,以虛假材料提供,我們從簽訂合同時都提供的身份信息可以明確看出我們的年齡,我們不存在隱瞞,至于能不能貸20年不是我可以說了算,不存在隱瞞原告和銀行,擔保合同簽訂時原告也在場,擔保公司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3、原告稱我方故意拖延時間,強調一點時間不是我確定的,原告主張的時間不合理,我們還需要去給原告解除按揭,這個就花了很多時間。
原告蘇某某、張某某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jù):
1、《房產買賣合同》,以證明原告、被告之間發(fā)生糾紛的原因及雙方約定的違約金,合同是三方當事人,丙方就是訴訟中提到的中介方;
2、錄像視頻,以證明原告沒有收到款項去找中介方談話的過程,中介方承諾過辦理貸款一個月時間。
對于原告提供的前述證據(jù),被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對于其證明力提出異議,認為錄像的是中介方與原告談話,與被告沒有關系,本院對前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亦予以采信,對于其與本案的關聯(lián)性及證明力將在本案說理部分予以闡述。
被告孫某某、熊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jù)材料。
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原告蘇某某、張某某與被告孫某某、熊某某、中介方成都兆豐房地產經(jīng)紀有限公司簽訂《房產買賣合同》,約定由被告購買原告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區(qū)新樂中街280號3棟5單元2層202號房屋,房屋總價款728000元,簽訂合同之日被告支付定金20000元。該合同對款項支付約定為”甲(原告蘇某某、張某某)乙(被告孫某某、熊某某)雙方應在產權監(jiān)理所將此產權交產權監(jiān)理所受理同時,按乙方所申請的貸款比例向甲方全額支付購房首付款,即人民幣308000元,該首付款不含乙方依據(jù)第3.1條應支付的購房定金。待房產評估價格確定之日起7日內,乙方應按實際首付款支付標準自行向甲方補齊差額部分”,”剩余尾款待辦完過戶手續(xù)后,乙方拿到新產權證,并在銀行辦完抵押后,由委托的貸款銀行劃付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計人民幣400000元”,”如乙方所申請貸款因自身原因未能獲銀行批準,雙方協(xié)商,選擇下列B種解決方法:……B:乙方在銀行不批貸款之日起3日內繼續(xù)申請其他銀行貸款,其間已發(fā)生的及要產生的各項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該合同第七條關于”三方責任”中約定的”乙方責任”為”7.2.1乙方承諾提供的個人及共有人資料真實有效且不在限購范圍內并無征信不良記錄。7.2.2根據(jù)本合同的約定按時支付購房款。7.2.3在簽訂本合同后,乙方須按丙方(中介方)通知的時間與甲方共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過戶交易及國土變更手續(xù),超過約定期限視為違約。7.2.4乙方應在房地產管理部門受理買賣申請后,將所有相關文件交丙方保管”,該合同第8.2條逾期付款約定為”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約定方式支付各項款項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的千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逾期天數(shù)超過30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所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同時由乙方支付丙方中介服務費,合同終止”,該合同第8.4款約定”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的,均應向守約方支付總房款20%的違約金,并同時支付丙方中介服務費”。合同簽訂后,被告向原告按照約定支付了定金、首付款,原告向被告亦依約交付了房屋,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被告孫某某、熊某某就房屋尾款向銀行申請了按揭貸款,但首次申請未獲通過,原告蘇某某、張某某陳述其于2013年9月收到了直接由銀行支付的房屋尾款。
本院認為,原告蘇某某、張某某與被告孫某某、熊某某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主體適格、內容明確、合法,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被告均應按照合同條款切實履行各自義務。原告、被告就合同項下的義務均已履行完畢,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孫某某、熊某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并因此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責任。
對此,原告蘇某某、張某某主張,被告孫某某、熊某某提供虛假材料導致第一次銀行按揭申請失敗,從而拖延了原告收到尾款時間,并且,原告和被告、中介方之間存在口頭承諾,銀行按揭貸款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原告實際收到由銀行支付的尾款時間為2013年9月,因此,原告存在逾期付款行為,應當承擔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結合原告、被告陳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本院認為,根據(jù)本案訴爭合同的約定,被告申請按揭材料系提供給中介方轉交銀行,原告蘇某某、張某某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孫某某、熊某某向按揭銀行提供了虛假申報材料,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被告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的主張不予支持。同時,本案訴爭合同明確約定了如被告所申請貸款因自身原因未能獲銀行批準,被告方在銀行不批貸款之日起3日內繼續(xù)申請其他銀行貸款,其間已發(fā)生的及要產生的各項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原告所稱其與被告、中介方有口頭約定承諾銀行按揭貸款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的依據(jù)在于其提供的錄像視頻,該錄像視頻全系被告與中介之間的交談,該交談內容并不能證明被告就銀行貸款完成時限做出過承諾,因此,原告所稱其與被告之間的口頭約定不能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以本案訴爭合同的書面約定為準,被告孫某某、熊某某按照前述書面約定已經(jīng)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被告逾期付款的主張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原告蘇某某、張某某主張的被告孫某某、熊某某在本案訴爭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違約的意見不能成立,被告孫某某、熊某某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告蘇某某、張某某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蘇某某、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58元,由原告蘇某某、張某某承擔(此款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何進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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