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趙某、劉某某、詹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02閱讀量:(1374)
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屏山刑初字第123號
公訴機關(guān)屏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男,2014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劉漢洲,四川靜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某,男,2014年8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王勇,四川義言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人羅文方,四川謙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詹某某,男,2014年9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qū)彙?/p>
辯護人劉益言,四川勝邦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辯護人顏詩樹,四川謙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屏山縣人民檢察院以屏檢刑訴(2014)10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劉某某、詹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屏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顏延雄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及其辯護人劉漢洲、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王勇、羅文方、被告人詹某某及其辯護人劉益言、顏詩樹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趙某申請重新鑒定?,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屏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1日10時許,被害人代某在屏山縣王府井購物中心廣場地面張貼廣告時,被王府井購物中心經(jīng)理劉某某制止,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發(fā)生抓扯。在抓扯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詹某某、趙某用鐵棍對被害人代某實施毆打,致使代某受傷入院治療。經(jīng)鑒定,代某左胸部受傷致左第5、8、9、10肋骨折伴左血氣胸,左肺壓縮70%以上,屬重傷二級。案發(fā)后,三被告人賠償了代某40萬元,獲得被害人書面諒解。公訴機關(guān)當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戶籍證明、證人證言、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鑒定意見、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詹某某、趙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三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提出,對趙某以自首論,其主觀惡性不深,是初犯、偶犯,本案中,被害人有過錯,趙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建議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劉某某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被害人有過錯,建議對劉某某適用緩刑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被告人詹某某的辯護人提出,詹某某系自首,其主觀惡性不大,是初犯、偶犯,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被害人有過錯,建議對詹某某適用緩刑或者免于刑事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1日10時許,被害人代某在屏山縣王府井購物中心廣場地面張貼廣告時,被王府井購物中心經(jīng)理劉某某制止,雙方為此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抓扯。在抓扯過程中,被告人劉某某、詹某某、趙某用鋁合金管對被害人代某實施毆打,致使代某受傷入院治療。經(jīng)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鑒定,代某左側(cè)液氣胸,且肺組織壓縮大于70%,屬重傷二級。案發(fā)后,三被告人賠償了代某損失40萬元,獲得被害人書面諒解。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于2014年8月22日將被告人趙某抓獲歸案;公安機關(guān)于2014年8月22日電話通知被告人劉某某到案;被告人詹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罪行。
上述事實,有經(jīng)庭審質(zhì)證、認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理報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4年5月1日代某某某向公安機關(guān)報警,公安機關(guān)于2014年8月21日立為刑事案件偵查,程序合法。
2.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證實案發(fā)現(xiàn)場的地理位置情況。
3.被害人代某的陳述及其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5月1日10時許,王府井購物中心搞活動,我也拿著路引廣告在商場內(nèi)的電梯下面空壩處貼指示牌,劉某某給我撕了,雙方發(fā)生抓扯,保安把我們勸開了。過一會兒,劉某某、詹某某及有服務(wù)員到我店子打我,我進廚房拿了一把菜刀,他們沒有繼續(xù)打我。這時,王府井商場的胡經(jīng)理、溫經(jīng)理等人到了現(xiàn)場,我把刀放下,等商場負責人在商場負一樓院壩內(nèi)調(diào)解這個事。詹某某、劉某某,還有一個不認識的人手里各拿了一根一米來長的鐵棍,詹某某喊打,詹某某先打我,我就奪他手中的棍子,劉某某和另外一男子用鐵棍在我左右腿和背上亂打,我就到處跑躲棍子,胡經(jīng)理等人在勸,在跑到我店子門口時跌倒在地,詹某某到我面前拿棍子打我的左胸、左腰部及背上,我進入店子,他們沒有打我了。后120接我到屏山縣人民醫(yī)院醫(yī)治。辨認出了劉某某、詹某某、趙某。
4.證人證言
(1)代某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5月1日我們店開張,我父親代某在外面地壩貼“腳板印”廣告,他與王府井購物中心的負責人發(fā)生爭執(zhí),我勸他回來后他又出去,我聽見外面鬧,出去看見代某被幾個人拿著棍棒追打,我去攔,有個人還想打我,代某就去店子拿刀,被群眾勸開。后胡某某、溫某某等人來調(diào)解此事,在調(diào)解時,劉某某、詹某某,還有一個人拿著棍棒追打代某,看見詹某某在代某的腰部位置打了一下,代某被他們打倒在地。我報了警。辨認出了詹某某、劉某某。
(2)李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1日10點左右,超市對面淘氣堡的老板在我們超市門口貼“腳板印”,劉某某去制止,兩人還抓扯起來,劉某某說喊人出來,趙某出來,劉某某對我們說,如果淘氣堡老板再貼,給他撕了就是,他就進超市了。后我進超市,看見劉某某、詹某某往超市外面去。過一兩分鐘左右,我出去,看見他二人各拿一根黑色棍子往外面跑,向淘氣堡的老板追去,那個老板從他店里拿出一把刀,劉某某、詹某某就沒去追他了。詹某某叫我與趙某去拿棍子,我進超市后沒有出去。過了幾分鐘,聽說外面又打起來,我出去,看見劉某某、詹某某在追打那個老板,王府井開發(fā)商有幾個工作人員在勸,趙某、羅某某手里拿著棍子站在劉某某、詹某某身邊,那個老板朝他店子跑去,摔倒在地,詹某某拿著棍子那個老板身上亂打。后120醫(yī)生把那個老板裝走。
(3)溫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5月1日10時許,那天王府井商家在做活動,我在王府井商場一樓上班,看見商場負一樓有人打架,商場內(nèi)購物中心的劉某某、詹某某手里拿著棍子在追打代某,胡某某、舒某某在勸劉某某、詹某某,我下去后抱住了劉某某,其余人在勸詹某某。那天購物中心還有工作人員拿有棍子,但打沒有打,我沒看見。
(4)舒某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5月1日10時許,那天王府井商家在做活動,我在王府井商場上班,聽商場負一樓開淘氣堡的女業(yè)主喊胡經(jīng)理,說商場負一樓在打架,我和胡經(jīng)理到了負一樓院壩,看見劉某某、詹某某手里各拿一根黑色棍子站在院壩中間,代姓男子走過來,雙方理論,購物中心一名男子也拿著棍子走來,聽見劉某某、詹某某喊打,他們二人就拿著棍子追打代姓男子,我和胡某某不停勸,代姓男子朝他店里跑,在店門口摔倒在地,詹某某一人拿著棍子打代姓男子左側(cè)腰部。后我們把他們勸開了,一會兒救護車將代姓男子裝走。辨認出了詹某某、劉某某。
(5)任某的證言,證實系代某女婿。2014年5月1日10時許,我在店里切菜,聽代某某某說代某被打,我出來看見代某沒有受傷,就進去切菜。沒過一會兒,聽到外面吵鬧,我出去,看見劉某某、詹某某手里各拿有一根黑色棍子,王府井開發(fā)商的幾個工作人員把劉某某、詹某某勸走了。代某捂住胸口坐在我們店子里面,不停叫喚,代某某某打了110和120,沒過一會兒,救護車、警察先后趕到。事后聽代某某某、代某說,那天因為貼廣告,劉某某出來撕了,因這個事引發(fā)的打架。
5.視聽資料、情況說明,2014年5月1日下午公安機關(guān)調(diào)取了王府井購物中心內(nèi)的監(jiān)控視頻,證實2014年5月1日10時至10時59分,三被告人犯罪的經(jīng)過。
6.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趙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5月1日10時許,劉某某給李某某說,喊我到超市門口,劉某某給我們交待,淘氣堡的老板再貼廣告,給他撕了就是,我們就站在門口,劉某某進超市去了,過了幾分鐘,劉某某、詹某某從超市出來到了淘氣堡的店門口,雙方?jīng)]說幾句,劉某某先動手打了對方,然后三個人一起打,劉某某、詹某某都在喊我們幫忙打,我們都進了超市去拿棍子,詹某某、劉某某拿了棍子出去站在院壩里與淘氣堡的老板理論,我拿了棍子出來,看見詹某某、劉某某在打淘氣堡老板,王府井開發(fā)商在那里勸,我看到他們打了起來,也沖上去打,我們?nèi)舜蛄颂詺獗だ习宓难俊⒈巢?、胸部、腿。后雙方被勸開了,我也進了超市。下午,劉某某喊我去派出所,2014年8月22日,公安機關(guān)到購物中心抓的我。辨認出了代某及作案工具。
(2)劉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5月1日10時許在購物中心門口上班,看見淘氣堡老板代某在我們超市門口地上貼廣告,我去給他撕了,雙方發(fā)生爭吵繼而抓扯。自行散開后,叫趙某、李某某在門口看著,不要代某貼廣告,我進超市看我眼睛受傷情況,出來后,我、詹某某、趙某去與代某理論,代某對著我吼,我打了他一耳光,代某也打我,我、詹某某打代某,趙某打沒有打沒看見,代某跑回他店里去拿了一把刀出來,我、詹某某跑去拿鋁合金棍子出來站在超市門口的院壩里,代某在他店子門口,這時,王府井開發(fā)商溫某某、胡某某、舒某某來現(xiàn)場勸我們,我看見趙某也拿有與我們一樣的棍子。胡某某在給我們調(diào)解時,詹某某、代某扭打在一起,我也拿棍棍打了代某的腰部一下,代某朝他店子跑,摔倒了,詹某某、趙某拿起手中的棍子過去打代某,但怎么打的,沒看見。胡某某等人把我們勸開后,我們?nèi)司突氐匠?,過了幾分鐘,警察就來了,我和詹某某跟著警察到派出所做筆錄,下午,警察叫我通知趙某去派出所,2014年8月22日,警察打電話通知我到派出所,我就去了。辨認出了代某及作案工具。
(3)詹某某的供述和辨認筆錄,證實2014年5月1日10時許,我在王府井購物中心上班,劉某某給我說淘氣堡的代某在我們購物中心門前貼廣告,雙方發(fā)生爭吵、抓扯。我與劉某某從超市出去與代某理論,代某對劉某某吼,劉某某打了他一耳光,代某也還手,我也上前加入,代某跑回店里去拿了一把菜刀,我與劉某某跑回超市拿了鋁合金管出來到了院壩。過了一會兒,王府井開發(fā)商溫某某、胡某某來到現(xiàn)場給我們調(diào)解,這時趙某也拿著棍子來到我們身邊。代某放下刀過來調(diào)解,說話同樣“沖”,我拿棍子在代某的腰部打了一下,溫某某、胡某某來抱著我,代某來搶我的棍子,劉某某、趙某找機會打代某,但具體打哪里,沒看見。后代某往他店子跑,摔倒在地,我上前用棍子打了代某,胡某某把我拉開,我就回超市了。過了一會兒警察到了,我與劉某某一起跟著警察到派出所做筆錄。辨認出作案工具。
7.病歷,證實代某、劉某某在2014年5月1日受傷后的治療情況。
8.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川求實鑒(2015)臨床鑒171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經(jīng)鑒定,代某左側(cè)液氣胸,且肺組織壓縮大于70%,屬重傷二級。
9.在逃人員登記信息表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公安機關(guān)依法對被告人詹某某網(wǎng)上追逃,詹某某于2014年9月10日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2014年8月22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被告人劉某某,劉某某自動到公安機關(guān)。被告人趙某2014年8月22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10.戶籍證明,證實三被告人的年齡等基本情況,已達應(yīng)負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11.收條、承諾書、諒解書,證實代某與詹某某、劉某某、趙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詹某某、劉某某、趙某已賠償代某經(jīng)濟損失40萬元,代某諒解三被告人,請求不予追究三人刑事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劉某某、詹某某采取用鋁合金管將他人打傷的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構(gòu)成了故意傷害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共同參與了毆打被害人,被告人詹某某、劉某某的地位、作用大于被告人趙某,但不宜區(qū)分主從。被告人詹某某、劉某某自動到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趙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對其從輕處罰。本案系糾紛引起,被害人有一定的過錯,三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諒解,可以對三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某及被告人詹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對二人免于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與被告人的罪責刑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對其他辯護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趙某的辯護人提出對趙某以自首論,減輕處罰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經(jīng)庭審查明,被告人趙某在2014年5月1日公安機關(guān)通知其到案后,未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公安機關(guān)于2014年8月22日將趙某抓獲歸案,故對趙某辯護人關(guān)于趙某系自首,對其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二、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
三、被告人詹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緩刑三年。
(三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華
代理審判員 羅 強
人民陪審員 曾興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楊九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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