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韋某某與李某某同居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6-12-06閱讀量:(1792)
河南省洛陽市澗西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澗民四初字第8號
原告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程度,河南省洛寧縣人,無業(yè),住洛陽市洛寧縣。
委托代理人袁朝陽,河南森合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安縣人,無業(yè),住洛陽市澗西區(qū)。
委托代理人黨延珍,北京市博人律師事務所洛陽分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北京市博人律師事務所洛陽分所實習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韋某某訴被告李某某為同居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朝陽、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黨延珍、劉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9年12月31日開始同居,至今未領取結婚證;20**年*月*日生一女兒,名為李某。同居期間,被告好吃懶做,惡習較多。以致于雙方經(jīng)常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現(xiàn)兩人關系漸行漸遠,目前原告生活在巨大的痛苦之中。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感情已破裂,且原告無法忍受被告的生活惡習,繼續(xù)下去將會給雙方都造成更大傷害。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判令:1、原、被告解除同居關系;2、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支付撫養(yǎng)費1000元/月,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3、分割同居期間共有財產(chǎn);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李某某辯稱,原、被告同居是從2003年5、6月份開始的,2009年12月31日舉行婚禮,20**年*月*日生有一女,名叫李某,原告私自將孩子的名字改為韋某。原告說被告好吃懶做、惡習較多,不是事實。結婚以后,原告想讓被告回老家,因為結婚、生子都在洛陽,原告在被告生病期間提出回老家,被告不回,原告在被告不知道的情況下找人把門鎖換了。后來,被告找鄰居證明被告在中泰世紀花城居住,原告把鎖換了。被告要求對孩子進行親子鑒定,如確實是被告的孩子,被告要求撫養(yǎng)權,如不是被告的孩子,被告要求原告賠償。家里的所有家電及家具都是同居期間被告買的,不同意給原告分。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韋某某在庭審中表示其與被告李某某自2009年12月31日開始同居至2010年7、8月份,此后一直分居。被告李某某在庭審中表示其與原告韋某某自2003年6月份開始同居至2013年2月份。原、被告于20**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為李某(登記于出生醫(yī)學證明),后于2013年4月9日改名為韋某(登記于戶口?。?。庭審中,被告李某某稱其懷疑與韋某的親子關系,申請進行親子鑒定;原告韋某某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要求撫養(yǎng)女兒韋某,并不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擔撫養(yǎng)費。原告韋某某在庭審中表示,其與被告李某某同居期間沒有共同財產(chǎn)。被告李某某在庭審中表示,其與原告韋某某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為位于洛陽市澗西區(qū)麗春西路9**號房產(chǎn)一套。
另查明,2008年12月22日,洛陽中泰房地產(chǎn)置業(yè)有限公司出具《商品房定單》一份,該定單上有原告韋某某作為買方的簽字,載明:買方韋某某對花四*實付定金人民幣20000元,備注折后價¥377304元。同日,洛陽中泰房地產(chǎn)置業(yè)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據(jù)1張,載明:今收到韋某某人民幣貳萬元整,系付花城四期*房定金。后洛陽中泰房地產(chǎn)置業(yè)有限公司又出具收據(jù)3張,分別載明:2009年1月5日今收到韋某某人民幣壹拾萬元整,系付花城四期**房屋款;2009年4月21日今收到韋某某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系付花城四期**房屋款;2009年5月24日今收到韋某某人民幣伍萬柒仟叁佰零肆元整,系付花城四期**房屋款。上述4張收據(jù)上載明的款項金額合計為377304元。2009年5月26日,原告韋某某與洛陽中泰房地產(chǎn)置業(yè)有限公司簽訂編號為YS0029291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一份,載明:建設商品房暫定名:中泰世紀花城三期續(xù)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為2008年4月26日,竣工日期為2009年7月26日;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第32幢1單元1-802號房;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2999元,總金額人民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零肆元;買受人按下列第1種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于2009年5月26日支付房款377304元整(含定金貳萬元整)定金抵作房款。2009年6月29日,原告韋某某(買受人)與洛陽中泰房地產(chǎn)置業(yè)有限公司(出賣人)簽訂《補充協(xié)議》一份,載明:雙方買賣中泰世紀換成三期續(xù)建**號房,該商品房單價為2999元/㎡,產(chǎn)權登記面積超出合同約定面積1.81㎡,經(jīng)據(jù)實結算后,該商品房總價款應為382732元,買受人應向出賣人補足房價款5428元。2009年6月29日,洛陽中泰房地產(chǎn)置業(yè)有限公司出具收據(jù)1張,載明:今收到韋某某人民幣伍仟肆佰貳拾捌元整,系付花城四期**房屋差。2011年6月28日,洛陽中泰房地產(chǎn)置業(yè)有限公司向原告韋某某出具購房發(fā)票一張,載明:不動產(chǎn)中泰世紀花城三期續(xù)建38幢1-802,購房款金額382732元。2011年7月14日,位于洛陽市澗西區(qū)麗春西路99號32幢1-802房產(chǎn)登記于原告韋某某名下,共有情況為單獨所有。上述商品房定單、收據(jù)、商品房預售合同、補充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房屋產(chǎn)權證均由原告韋某某向法庭提交。
本院認為,根據(jù)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原告韋某某起訴要求與被告李某某解除同居關系的請求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原、被告可自行解除同居關系,本院不予處理。被告李某某在庭審中稱其懷疑與韋某的親子關系,但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其懷疑;原告韋某某在庭審中表示要求撫養(yǎng)女兒韋某,且不要求被告李某某承擔撫養(yǎng)費,因此本院認為,韋某由原告韋某某撫養(yǎng)為宜,被告李某某不承擔韋某的撫養(yǎng)費,被告李某某有探望韋某的權利,原告韋某某應予以協(xié)助。
關于原告韋某某要求分割同居期間共同財產(chǎn),即家具、家電的請求,證據(jù)不足,且原告當庭表示其與被告李某某沒有共同財產(chǎn),故對原告韋某某的上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主張位于洛陽市澗西區(qū)麗春西路99號32幢1-802房產(chǎn)系其與原告韋某某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chǎn),但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實該房產(chǎn)系雙方同居期間共同購置及其對該房產(chǎn)的出資情況;原告韋某某向法庭提交的商品房定單、收據(jù)、商品房預售合同、補充協(xié)議等證據(jù)證明上述房產(chǎn)系原告韋某某出資購買,故被告李某某主張上述房產(chǎn)系其與原告韋某某同居期間共同財產(chǎn)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9項、第10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非婚生女韋某由原告韋某某撫養(yǎng),被告李某某不承擔撫養(yǎng)費;被告李某某每月有不少于兩次探望韋某的權利,原告韋某某應予以協(xié)助。
二、駁回原告韋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100元,原告韋某某負擔50元,被告李某某負擔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晶晶
人民陪審員 閆萬鑫
人民陪審員 李春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書 記 員 劉會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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