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于:2016-12-12閱讀量:(1448)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城民二初第874號
原告甘肅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蘭州市城關區(qū)。
法定代表人蘇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劉興懷,系甘肅為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蘭州某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住所地蘭州市城關區(qū)。
法定代表人姜某,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曉東,系甘肅誠益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甘肅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蘭州某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黃某某、劉興懷,被告委托代理人楊曉東到庭參加訴訟,本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甘肅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稱,2015年7月2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產品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單綠30W地標激光燈一臺,價款為235000元。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時被告付給原告合同總價的30%即8000元,貨到蘭州經(jīng)被告驗貨后應付原告合同總價20%即5000元,剩余貨款經(jīng)原告現(xiàn)場調試后付清。交貨地點為甘南迭部。被告未付清貨款時產品所有權歸原告。因一方未能如約履行時,應每天按未能履行部分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向被告提供合同約定的產品,并送往合同約定送貨地進行了安裝調試,但被告僅支付了部分貨款,剩余貨款125000元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拖延。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貨款125000元;支付違約金5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蘭州某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辯稱,原告不能提供其已經(jīng)履行完成義務的證據(jù),安裝未完成,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原、被告簽訂《產品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價值235000元的單綠30W地標激光燈一臺;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時被告付給原告合同總價的30%約80000元,貨到蘭州經(jīng)被告驗貨后應付給原告合同總價20%約50000元,原告安排技術人員到現(xiàn)場調試給甲方看效果后付清尾款50%,10500元;交貨地點為甘南迭部;被告未付清貨款時產品所有權歸原告;到貨驗收,提出質量異議的期限為原告交貨后7日內;因一方未能如約履行時,應每天按未能履行部分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等。合同簽訂后,被告按約給付原告貨款80000元,貨到蘭州被告驗貨后又給付原告30000元,原告遂通過蘭州金祥貨運有限公司將貨物發(fā)到甘南州迭部縣,貨到迭部縣后,原、被告和燈具供貨商又將燈具運至甘南迭部苯某某大酒店進行了調試,在調試兩次后,由于被告不給付原告貨款,現(xiàn)原告以被告尚欠貨款125000元為由,訴至法院。
本院所確認的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產品購銷合同、貨運清單、檢測報告、照片、姜某與黃某某的短信記錄、姜某與黃某某的錄音,被告提供的姜某與黃某某的短信記錄。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且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應確認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提供拍攝的若干圖片、姜某與黃某某的短信記錄和錄音及被告提供的姜某與黃某某的短信記錄都均顯示原、被告就付款和調試問題一直在進行協(xié)商,上述證據(jù)足以證明原告已將燈具運到迭部苯某某大酒店并進行了調試,但被告卻不給付原告貨款,現(xiàn)原告訴請被告貨款125000元的主張,本院予以保護。對于原告訴請被告承擔5000元違約金的主張,合同約定一方未能履約時,應每天按未能履約部分的5%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該約定過高,經(jīng)原告調整違約金的計算比例后,原告的該項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辯稱原告安裝過程未完成的理由,因雙方合同中未約定原告有安裝義務,故被告辯稱理由不成立。被告在庭審中抗辯原告調試兩次后,仍未達到效果,因被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亦不成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蘭州某某廣告裝飾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甘肅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貨款125000元;違約金5000元。
案件受理費2900元,由被告負擔。
以上由被告承擔的款項由被告于本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七日內未繳納的,按照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在本判決生效后,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判決書發(fā)生效力后,在判決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權利人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的法定期限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執(zhí)行的權利。
審 判 長 袁新社
審 判 員 王秀燕
人民陪審員 張繁芹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趙琴琴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fā)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fā)《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